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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体饭店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0-10-09 20:54:07 办法 我要投稿

青岛市个体饭店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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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个体饭店卫生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饭店的卫生管理,保证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饭店的卫生管理工作。

  青岛市和各区(市)卫生防疫站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体饭店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个体饭店,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开业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五条 开办个体饭店的,须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有符合标准的经营用房;

  (三)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

  (四)有符合规定的卫生消毒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款所列条件的具体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个体饭店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防疫站举办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七条 个体饭店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二、工作帽,不吸烟,遵守有关食品卫生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个体饭店不得出售过期、霉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九条 个体饭店必须健全卫生制度,落实卫生责任人员,确保环境和食品卫生。

  第十条 对违反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个体饭店,由卫生防疫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有其他侵害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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