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项目施工行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生物等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县征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施工投标的范围包括整体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第五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金额低于第(一)、(二)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
第(二)项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施工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审定,及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由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该项目的各级土地整理中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招标文件,承办招标活动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批准投资建设;
(二)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完备;
(三)到位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公告方式在当地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向有相应资质的3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五)向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八)制定评标办法;
(九)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
(十一)组织评审,决定中标人;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以及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规划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付款方式、结算方法;
(四)工程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项目投资的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将有关解释或会议纪要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投标申请书。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手册(包括质量安全手册)、开户银行帐号及自有资金证明;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书后,应认真编制并按时报送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投标总报价、报价细目、施工设计方案、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在信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方案,在开标前寄送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用科学方法,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保证措施、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的'专家类型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随机抽取的专家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专家库由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采取百分制计分法综合评价计分,各项分值分配如下:
(一)投标报价30分;
(二)主要材料用量20分;
(三)投标工期15分;
(四)施工方案25分;
(五)企业信誉10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三)逾期送达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六)在密封的投标文件内外做暗记或其他明显标记的;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合同示范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标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一)设计变更;
(二)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工程,也不得将工程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五条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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