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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08 19:28:54 办法 我要投稿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导语:企业技术中心有着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的作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达州市经济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达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从2007年起,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六条从2008年起,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在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省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2.科技活动经费的筹集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3.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16%。

  5.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12%。

  6.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3%。

  7.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8.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9.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10.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11.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12.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3.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部、研究所,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2.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经委。

  3.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市经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认可予以授牌。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15日前报市经委(一式6份)。

  3.数据核查。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任何一项不低于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暂停使用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8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6%的;

  第四章整改与撤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给予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当年评价不合格;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整改与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二十条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也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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