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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时间:2024-07-28 21:59:52 秀雯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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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助学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欢迎阅读。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1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省政府宏观指导下由市州政府统筹,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分级负责,落实到校到人。

  第三条 助学对象主要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城乡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第四条 助学的主要方式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分等级救助。一等助学金:免杂费、书本费并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等助学金:免杂费和书本费;三等助学金:免杂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助学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

  各市州、县市区要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专项资金。

  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免费教科书经费、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和省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等,主要对有关县市区、乡镇给予补助,全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鼓励和动员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在大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手拉手”等友爱互助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欢迎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学生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捐赠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资金原则上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过于集中,经捐款方同意,可调剂资助。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期资助一次。资助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倾斜。各级财政性助学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类社会助学资金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管理使用。县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下达杂费和书本费减免控制人数。各学校根据减免控制人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造册报上一级中小学受援助学机构。

  第七条 建立湖南省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供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对利用媒体组织的助学活动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九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挪用助学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均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领导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和发放监督,确保国家各类奖、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

  3、诚实守信,道德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在1000—3000元范围内设立档次,具体标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额度予以确定。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类指标下达到学院,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类别,同时填写并递交相关类别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由学院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将签字盖章后的各类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相应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学校评审小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如无异议,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其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及评审时间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下发要求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一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优先。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校优秀学生等级奖学金获得者且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被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当中产生。

  第十九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均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的学生。

  第二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学金(不含学校等级奖学金);原则上不再申请其它助学金,以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

  第二十一条凡在本学年获得学校等级奖学金、且又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待遇,学校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章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受奖励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受奖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次发放的`办法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资格或追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类奖学金及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奖学金及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受奖、助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及家庭经济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受奖励及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三峡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学〔200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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