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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7 11:55:15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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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导语:为更好地推进我院科研成果服务于奥运,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院奥运项目”)是以2008年北京 奥运对科 技提出的需求为目标,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安全、场馆建设、数字奥运、运动科研和科普 等方 面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条 院奥运项目要与国家奥运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奥科委、奥 组委、国家体育总 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奥运科技项目紧密结合。院奥运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三条 为加强对院奥运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根据北京2008奥运对科技提出的任务要求,由院综合计划局会同相关专 业局与 有关需求部门采取定向申报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候选项目,共同组织进行具体项目的设计 和可 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院奥运项目应具备下列特征和条件:

  1、具有明确的应用目标,与社会资源密切结合。项目依托单位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 必 要的支撑条件;

  2、重点围绕奥运成功举办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科技攻关,与奥运各部门联合,加强技 术 集成,突出高技术特色;

  3、具有国内外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技术路线,研究队伍结 构 合理。项目成果可望为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六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协商提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负责编制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项目摘要、意义和必要性、总体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创 新点、 计划进度、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承担单位基础、队伍组成、总体预算和资源集 成方 案等等。

  第七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科技专家、财务管理专家 和科技管理专家 等,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论证会采取回避制度,以保证论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论证意见组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 后报送综合计划局 和主管专业局审核。

  第九条 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立项。由项目 负责人、项目依托 单位、主管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代表共同签署《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 称《任 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院奥运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和丰富的 科技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保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如实汇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 督 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 于每年3、9月底两次向院有关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撰 写《中国科学院奥 运科技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须对项目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的,须经综合计划局 和主管专业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 的,将视情况采取 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 项目, 项目依托单位1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任务需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同时必须明确 院外争取 经费的额度。其他投入(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 于1:1。

  第十六条 院综合计划局在收到有关各方签订的`《任务书》和有关匹配 资金证明后,拨付 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核拨。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有重大调整 ,应 根据修改后的《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撤销,院将不再支持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对 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 的合理有效使用,并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 及时清理资产与账 务,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上报综合计划局,院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组织项目的 清查 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验收申 请和全 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2个月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经综 合计 划局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会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召开 。项目验收专家委 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应用方代表、同领域专家及财务与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 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商主管专业局, 提出“通过验收” 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任务书》预期主要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 内提出书面复议 申请,经批准后,项目组应在90日内修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进行复议。如仍未通过验收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奥运项目中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国家 科技计划 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份额并 具有优先使用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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