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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秦皇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便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实施中享受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的项目必备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属于国外引进项目,应具有国际九十年代的技术水平,并有所创新,有三名以上知名度较高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
(四)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2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占销售收入的20-25%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政策规定。
(六)项目产品具有完整的可用于指导生产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产品标准文件,关健技术有较大技术创新。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秦皇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认定申请书。(由受理申请认定单位统一制做颁发)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研发单位资金落实情况及参加人员背景材料。
(三)项目或产品的鉴定证书、获奖、专利证书等相关技术材料。
(四)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包括: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实施方案、产业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和基本状况)
(五)合资合作合同、协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和主要承办人的个人资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 六 条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初审,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上报市科委。
(二)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委。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批下达批准文件。
第八条 管理办法:
(一)经认定的项目凭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副本,办理和享受国家、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有关优惠政策手续。
(二)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实行全年跟踪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过程中每年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附件,达到产业化后提交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满一年后,可优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
(三)市科委对经认定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请书所列项指标和技术参数严重不符合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取肖其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格,同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如实填报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虚报、瞒报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资格,并对已享受优惠政策进行处罚。
(五)项目所属单位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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