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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0 05:58:37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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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导语: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病人或家属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病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三条 由于诊断或治疗原因,病人从经治医院需向本市范围内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的,应转至二级以上专科或三级综合(中医)医院。在上级医院经治病人,病情稳定的,鼓励其转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参保人员须转至外埠医疗机构诊治的,需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见附件)开具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出,并相应地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危急患者可在转出后的三日内补办手续。

  第五条 由本市转至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第 三 、 四条规定的转诊、转院病人,由于诊断原因转出的,确诊后应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于治疗原因转出的,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转出。

  第七条 转诊、转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本市内转诊、转院的,由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转至外埠诊治所需的医疗费,一般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也可由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八条 传染病患者转诊、转院的有关控制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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