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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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工作,确保购房资格审查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拥有市区城镇常驻户口1年以上(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益性拆迁户,由拆迁主管部门提供安置计划及相关证明,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提供安置房源。
第三条 原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且已上市出售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市房管部门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预)售前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等。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和确认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砣嘶剐杼峤皇谌ㄎ?惺楹痛?砣说纳矸葜ぜ???案从〖??/wbr>
(二)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相关情况的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确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各区(开发区)房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购房资格确认。
第六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居住状况、家庭人口、申请人年龄大小等因素分别进行排序,依据各项序号的累加分值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该家庭的排列序号,登记造册。
第七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和具备购房资格家庭的排序情况,确定入围供应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管部门组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办、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进行核查。
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查证明异议不成立的,在监察部门、公证机关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依法公证。
第八条 房源供应时间确定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围供应家庭发放《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持《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按序选房,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弃当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购买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一条 取得当年度购房资格,由于住房供应量限制等原因,未购得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下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需重新进行申请、审查、公示和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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