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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
导语:为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设施的功能,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市公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适用本办法。本市其他类别的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事业发展计划,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技术指导,价格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收费予以管理监督。民政、财政、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保障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利用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具体开放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赞助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或者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参与管理学校体育设施。
第八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应当将学校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报所在区(县级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设施的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应当完善服务规范,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
第十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适当的管理人员,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时完好。
根据开放工作的需要,学校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区(县级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开放时间。学校体育设施因维修、教学等原因需要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示。
第十二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可以举办各类体育项目培训班或者社区体育竞赛活动,提高群众的体育运动技能和水平,促进竞技体育的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根据情况实行有偿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价格行政部门依法批准。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所收取的费用由学校缴入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及服务人员的报酬。收支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众在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爱护学校体育设施,正确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服从学校的管理,公众因不服从管理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承担安全事故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学校体育设施及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教育局、体育局、物价局于2003年7月22日联合印发的《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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