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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16:49:17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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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最新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四)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二)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三)身份证明;

  (四)户籍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七)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前款规定中除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分别向本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应分别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可以凭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补办。

  第九条 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优待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注“独生子女父母”字样,并加盖审查机关印章后才有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补办之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十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再生育服务证》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当事人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换领、补办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办法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向当事人发出的文书均应自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审批材料,应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且仍然有效的《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本机关于2002年1月21日颁布的《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程序》(渝计生委[2002]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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