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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扬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时间:2024-08-08 09:11:52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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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扬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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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政府《关于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若干措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扬尘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内,与扬尘污染控制及其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北海市控制区范围指北海市南珠大道以西的市区范围。

  第三条 控制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责任。

  (一)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负责扬尘污染控制的现场督查,负责工业粉尘及锅炉、窑炉烟尘污染控制,负责企事业单位内部锅炉、窑炉煤渣及原煤等物质堆存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定期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编制空气质量季度报告。

  (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及养护保洁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做好绿化带养护工作,加快修复裸露的绿化带;负责垃圾和道路挖掘等扬尘污染控制与管理;负责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做好渣土、砂石运输扬尘控制与管理,督促渣土运输单位经常组织检查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状况。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工地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城市主管部门做好渣土、砂石运输扬尘控制与管理、督促渣土运输单位经常组织检查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状况。

  (五)控制区所在辖区政府负责制定清扫、洒水等道路扬尘控制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建工程项目及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背街小巷改造中的裸露地和督促建设业主处理建筑工程周边的裸露地,负责闲置用地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筑拆除的扬尘污染控制与管理,负责禁烧秸秆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控制区内的扬尘污染场所、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有主要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辖区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配合执法检查单位应当服从牵头单位工作安排。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在开展可能产生扬尘的活动时有义务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减轻扬尘污染。

  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控制区所在辖区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在控制区范围内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清运前运输车辆须进行有效密闭封盖,并经过不少于 20 米的搓板路面振筛,对车辆轮胎进行充分保洁冲洗;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六条 控制区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第七条 控制区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外,城市中心区域的主要扬尘路段每天不少于 6 次的道路洒水冲洗,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污染时及时清洗。在干燥气候以及污染天气条件下,根据路面扬尘、交通秩序等情况,加大城市道路洒水抑尘力度,确保达到“路面净、尘土少”的效果。

  (二)创新道路保洁机制,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及时清除沉积尘土以防洒水时又造成重复污染,道路、公共场所清扫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八条 在控制区范围内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物,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九条 在控制区内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物料在运输途中不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条 控制区范围内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市场、停车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对扬尘污染进行监督检查和防治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控制区外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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