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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4-10-13 03:59:15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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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全文

  《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嘉峪关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监督、限定场所、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控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控烟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烟工作:

  (一)三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卫生和计生单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工作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文广新局、体育局、旅游局、商务局分别负责文化娱乐市场、体育场所、星级及非星级宾馆酒店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场(店)的控烟工作,并做好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七)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车站、候车室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内部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控烟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市爱卫会应对无烟单位及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 禁止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办公区、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七)星级及非星级宾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服务场所。

  (八)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九)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十)公共汽车、火车、客运车辆内及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候车室;

  (十一)林区、林地;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 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十一条 鼓励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三章 职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市爱卫办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销售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难以判断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烟草(或变相烟草)广告。

  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方和销售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赞助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和计生、环保以及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定期免费播放或者刊登吸烟危害健康的公益性宣传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所在单位,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阻碍控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支队控烟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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