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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时间:2020-09-03 17:34:38 报告 我要投稿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4名成员,2016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2015年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015年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2015年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2015年自治区住建厅审计报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防城港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5个科室,分别为综合科、财务科、归集管理科、计划信贷科、监察室;下设东兴管理部和上思管理部2个管理部,防城办事处和港口办事处2个办事处。从业人员54人,其中,在编19人,非在编3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 1698 家,新开户单位 79 家,净增单位 0 家;实缴职工 6.0191 万人,新开户职工 0.8470 万人,净增职工 0.0280 万人;当年缴存额 7.97 亿元,同比增长 28.47 %。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 45.57 亿元,缴存余额 16.74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1.21 %、 12.74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6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 6.08 亿元,同比增长12.80 %;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76.26 %,比上年同期减少 10.59 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 28.83 亿元,同比增长 26.73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8 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48 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48 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1413 万笔 3.46 亿元,同比增长 46.88 %、 77.33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8 万笔 2.17 亿元,防城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402 万笔 0.79 亿元,东兴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087 万笔 0.19 亿元,上思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24 万笔 0.31 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1.07 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9809 万笔 17.83 亿元,贷款余额 12.24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6.82 %、 24.09 %、 24.24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 73.12 %,比上年同期增加 6.77 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4 家,比上年增加(减少) 0 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 亿元,应收贷款本金 0 亿元,实收贷款本金 0 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0 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 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 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 0 亿元,国债余额 0 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 0 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 0 亿元,当年归还 0 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 0 亿元,融资余额 0 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 4.82 亿元。其中,活期 0.7 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4.12 亿元,1年以上定期 0 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0 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 73.12 %,比上年同期增加6.77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 4974.16 万元,同比降低 5.48 %。其中,市中心 2864.90 万元,防城办事处 882.79 万元,东兴管理部 582.09 万元,上思管理部 644.38 万元;存款利息收入 1601.61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371.15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1.4 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 1496.27 万元,同比降低 44.38 %。其中,市中心 912.64 万元,防城办事处 211.01 万元,东兴管理部 183.57 万元,上思管理部 189.05 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1332.92 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5.09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158.26 万元,其他支出 0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 3477.89 万元,同比增长 35.20 %。其中,市中心 1952.26 万元,防城办事处 671.78 万元,东兴管理部 398.52 万元,上思管理部 455.33 万元;增值收益率 2.17 %,比上年同期增加 0.39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1836.08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914.94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726.87 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914.94 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503.76 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6986.57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565.77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 1021.94 万元,同比增长 8.7 %。其中,人员经费 245.30 万元,公用经费 27.51 万元,专项经费 749.13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2645.85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21.62 ‰。其中,市中心 31.55 ‰,防城办事处3.29 ‰,东兴管理部1.84‰,上思管理部2.56 ‰。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1.5 %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 0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6986.57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5.7 %,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37.87 %。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

  2016年底,逾期项目贷款 0 万元,项目贷款逾期率为 0 ‰。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0 %提取。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 0 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0 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0 %,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 %。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 0 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 0 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 0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 -28.65 %、 0.47 %和 26.64 %。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69.91 %,国有企业占 20.32 %,城镇集体企业占 0 %,外商投资企业占 0.59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7.95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35 %,其他占 0.88 %。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61.42 %,国有企业占 21.81 %,城镇集体企业占 0 %,外商投资企业占 5.80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9.6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64 %,其他占 0.67 %。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 49.67 %,中等收入群体占 48.17 %,高收入群体占 2.16 %。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2.5322 万笔 6.08 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85.99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9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30.88 %,租赁住房占 7.41 %,其他占 27.72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14.01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9.1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3.18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0.43 %,其他占 1.23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18.49 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9.86 %,比上年同期增加 1.02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11084.79 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1.95 %,90-144(含)平方米占 71.16 %,144平方米以上占 16.89 %;新房占 95.69 %,二手房占 4.31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 33.94 %,双职工申请贷款占 63.75 %,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 2.31 %。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 50.57 %,中等收入群体占 47.47 %,高收入群体占 1.96 %。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 132 笔 3799 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3799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3757.80 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笔 0 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 0 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 0 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笔 0 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 0 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 0 个,贷款额度 0 亿元,建筑面积共 0 万平方米,可解决 0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 0 个、额度 0 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 0 个、额度 0 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0 个、额度 0 亿元。 0 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09 %,比上年同期增加 4.4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未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未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定防城港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防金管通〔2016〕11号)的规定。

  (1)最高缴存额:2016年度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防城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防城港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230元,根据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额度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2016年防城港市单位、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1537元,单位、个人月缴存两部分合计为3074元。

  (2)最低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根据防城港市2015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设定防城港市2016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0元,单位、个人月缴存两项合计为140元。

  (3)其他: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的单位,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的或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应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1)存款利率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要求,2016年2月21日起,防城港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当年归集存款利率由0.35%调整为1.50%,上调1.15个百分点;上年结转存款利率由1.10%调整为1.50%,上调0.4个百分点;以前年度存款利率为1.5%,与去年持平。

  (2)贷款利率调整:2016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进行调整,其中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75%。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根据2015年12月30日起实施《关于防城港市贯彻落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防金管通〔2015〕30号)文件精神,对信用良好、还贷能力强、贷款需求较高的职工,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本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最高可上浮20%,达到48万元。

  4.出台防城港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6年5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财政局、住建委、住房局、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发布《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防金管通〔2016〕3号),正式实施防城港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5.出台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政策。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财政局、住建委、住房局、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于2016年5月出台了《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防金管通〔2016〕4号)文件,文件规定在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购买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试行装修贷款政策。按照2016年9月7日《自治区住建厅关于纠正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政策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24号)精神,2016年9月12日起,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1.2016年5月下旬,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新信息管理系统于成功上线运行,大大提高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

  (1)实现了对贷款资金的自主核算。更及时、更准确的掌握贷款数据,更好的完成数据报送工作,更好的为缴存职工服务。

  (2)实现提取资金实时到账。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根据缴存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批准提取款项实时转至提取人的个人银行储蓄卡账户,实现提取资金实时到账。

  (3)实现“按月提取冲还贷”和“提前冲还贷”功能。贷款职工可直接用本人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前还贷,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2.2016年8月上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4家受托银行正式入驻我市各级住房公积金个贷大厅,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环节合并为一,基本实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站式服务。

  3.2016年底,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开通了手机APP安卓版、公众号等服务方式,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的查询和及时了解掌握公积金相关政策。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6年5月系统上线试运行之后,归集清册、归集缴款、提取、贷款、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总控平台、客户管理、等核心业务系统正式上线,电子档案、中心门户网站、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短信平台等辅助系统逐步更新上线,工行、农行、建行、中行贷款自主核算转换全部完成。新系统底层数据结构是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进行的设计,完全满足贯标工作要求。新系统一上线就实时了通过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实现了接入住建部结算平台的工作。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防城港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1月按照程序向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防城港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办理缴存开户手续,诉讼目的达到,已撤诉。2016年未发生行政处罚情况。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6年,我中心没有出现管理人员因违规行为被处理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以来,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腾飞广场楼盘借款人贷款逾期不断攀升,问题十分严重,现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1.已发放贷款情况。截止2016年12月底,腾飞广场楼盘通过审批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13户,贷款金额7637万元。截止2016年12月底,除1户借款人还清贷款33万元外,还有212户借款人尚未还清贷款7604万元。

  2.贷款逾期情况。截止2016年12月底,腾飞广场213户借款人逾期85户,积欠本息共计2363.6万元,仅一个楼盘213户借款人逾期贷款积欠本息就占了全市182个楼盘9809户借款人逾期贷款积欠本息2631.7万元的89.8%。

  3.催收、催缴情况。借款人遍及全国各地,许多借款人手机处于停机、关机和号码不存在状态,部分借款人留下的手机号码不是本人号码,寄出的催收、催缴通知也因地址不存在而被退回;5户台湾籍借款人全部逾期7期以上,至今无法联系,催收、催缴工作困难。

  4.对逾期贷款借款人诉讼情况。公积金中心已经督促受托银行对可疑类7期以上71户中的62户逾期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44户,开庭审理33户,开庭时只有1户借款人到庭应诉。因5户台湾籍借款人无法联系,市中级法院已经延期开庭。

  5.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腾飞广场楼盘213户借款人中,除1户正常缴存,1户还清贷款本息外,剩余211户借款人在突击一次性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拒绝按本人填写的《申请表》和签定的《贷款合同》中的承诺和约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截止2016年12月底,211户借款人拖欠缴存公积金1868.7万元。中心多次催缴,但借款人均未按《申请表》和《贷款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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