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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调研报告

时间:2024-01-07 08:37:29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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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调研报告范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十分的重要,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投标调研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投标调研报告范文

投标调研报告范文1

  《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当前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用好纳税人的钱显得格外重要。依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服务大局,搞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始不久,常委会组成了由我任组长、部分市xxx会委员、副秘书长、市人大代表和预算工委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xxx国政府采购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市建委、卫生局、宜秀区等七个单位和供应商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到桐城市、岳西县、市教育局等地进行了实地检查。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情况

  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启动较早,自1998年开始到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6年来,我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贯彻实施,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落实政府采购计划,逐步扩大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在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总体来看,各地各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形成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我市着力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行政效能。

  一是实行管采分离制度。

  目前,各级财政部门陆续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专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度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和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望江、岳西、太湖、宿松四县实行了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桐城市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正在进行中。

  二是履行财政、审计、xxx门的监管职能。

  通过《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初步形成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和当事人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xxx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初步构建了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有侧重、互相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高了监督效能。

  三是完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xx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xx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市公安局规定下属单位购置交通工具、业务器材、大型设备必须实行预算报批制度,进行政府采购。枞阳、怀宁、潜山县和迎江、大观区等地也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作机制,使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通过执法检查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不少差距。

  (一)政府采购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政府采购法是一项从预算管理、采购方式到资金支付全过程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法律。个别单位认识不清,认为只有财政拨款资金的采购人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个别单位心存抵触,认为政府采购程序繁杂,耗时费力,不如自行采购及时快捷;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不够规范

  加强预算管理和发挥预算的监控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少数地方少数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没有与部门预算同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缺乏预见性、计划性;临时增加采购项目频繁;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少数单位以采购急需、项目特殊为由,执行不严格,存在随意性。

  (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涉及到项目招标、履约管理、违约仲裁等诸多环节,同时还需要正确把握市场行情,因此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少,专业理论知识与业务操作技能还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与目前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专业人员少;评审专家资源还较为匮乏等。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有待加强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重大政府采购活动审计提前介入不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部门间的监督合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监管力度不大,售后服务还有待规范。

  三、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尤其是要加强各级各单位领导依法采购的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严格采购计划约束

  要强化采购预算编制,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和专项资金同步审批制度,防止规避政府采购的财政支出行为,对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依法采购的事项实行“应进俱进、应采尽采”,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部门预算,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约束机制。依照法规凡是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未编制或编制不全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时不予通过部门不予安排资金。同时,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政府采购预算。要规范急事急办的政府采购程序。

  (三)进一步整合政府采购监管合力,科学有效防治腐败

投标调研报告范文2

  在开展扩大内需监督检查工作中,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招投标环节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了为期月余的招投标市场监管情况调研,旨在探索建立统一开放、监管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

  一、基本情况及成效

  (一)招投标行业发展

  迅速

  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招投标已由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延伸至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诸多领域,各类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发展迅速。目前,我市正筹备成立招投标协会,招投标已成为一个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立行业。

  (二)有形市场格局初成

  (三)招投标活动有效开展尽管招投标事业发展迅

  速、成效明显,但由于现行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已落后于快速发展的形势,致使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出,腐败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

  二、监管缺陷及制度成因

  现行招投标的行政监管体制,是以分行业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为辅的体制。在实施初期,为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招投标领域的不断发展变化,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同体监督,缺乏制衡

  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投资招投标的综合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权上,而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分别由商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及财政等部门按其各自的行政管理权设定。这种将主管部门置于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制度设定,客观上为主管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既得利益创造了条件,加之水利、交通、政府采购、国土等行业和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客观上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二)分散执法,监管缺位

  由于体制造成的部门分散监管模式,形成了招投标监管中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直接导致了监管空白。一是有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以少报多建、肢解工程、化整为零、部分招标等方式规避招标。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中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围标、甚至搞阴阳合同等场外交易,由于分散执法,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惩处乏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毕玉玺案件正是监管缺位的例证。三是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管缺位。目前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上,重审批、轻管理、资质审批呈多头状况,有的中介机构同时兼具十多个代理资质。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个别中介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后,资质信誉和业务不受任何影响的怪现象。由于政府监管的缺位,此类现象发生后既无记载,也无惩处,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组织召开了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和一些国有投标企业的座谈会。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招标代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管现状不满意。

  (三)规则不统一,公开透明性弱

  分散监管的模式,直接导致了信息公开透明性的弱化。一是目前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不统一。虽然市发改委设置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但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存在自行指定刊

  登招投标信息

  发布媒体的现象。这种与我市法规相悖的行为,不仅给投标人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方便,而且对信息统一发布的公开透明、维护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形成了障碍。二是评标专家库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市发改委和市人事局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严格专家管理,但以前分部门建立和

  管理专家库的体制影响依然存在,直接导致了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问题易发多发的现状。三是各专业市场运行规则不尽一致。有的非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有的通过歧视性条款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四)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共享性差

  一是条上部门办市场。各分散的专业市场造成大量人力、物力重复浪费,同时有的却缺乏规范固定的交易场所。许多工程尤其是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交易场所流动性、随意性很大,监管力量有限很难实施有效监管,造成主管部门监管盲区,加之招投标活动相对比较隐蔽,客观上为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二是块上市区各办市场。如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目前北京市就形成了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各个区县各有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并存但互不隶属的格局。

  (五)公共权力运作不规范

  一是权力未远离市场。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下,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最大的业主。政府业主或其直接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拟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受理投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标和评标、指定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过程中,业主的.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招标时,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比如以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理由邀请招标;有的项目作为政治任务和政绩工程,以加快发展为由,实行邀请招标;再比如招标人代表虽然在评标委员会中只占少数,但往往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和评价经常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等。二是干部未远离腐败。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甚至直

  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授意、指使下属的业主想方设法将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投标人,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亲属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三、对策建议

  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目前招标投监管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和达到的目标。

  一是项目行政管理权与监督执法权分离。现行制度框架下的主管部门如发展改革委、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等项目主管部门继续承担核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及稽查等职责,将各自的监管权交由统一的综合监管部门实施,解决“九龙治水”,都管都不管的问题。

  二是政策制定权与监督执法权分离。由市政府组建专门工作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协调招投标的职责,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承担招投标市场全过程监管的职责。实现招投标市场运行中的“五个统一”:即统一拟定招投标的相关配套规章及监管规则;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统一的行业协会和信用评价体系;统一的投诉质疑受理平台。解决招投标市场政府监管缺位错位问题。

  三是增强政府服务职能。取消现行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交通建设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等有形市场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示以及违法行为公告等,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开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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