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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履职报告

时间:2024-04-20 08:14:53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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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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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履职报告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1

  一、工作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整治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彻底取缔关闭全镇范围内的无证非法矿山,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坚决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加快推进部级生态镇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取缔关闭未持有采矿许可证的无证矿山。

  (二)取缔关闭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期满的矿山。

  (三)依法查处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

  (四)对全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进行开采储量核实,超过审批核定开采储量的要提前予以关闭。

  三、方法步骤

  20xx年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活动从月20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20日——月10日)

  镇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制定出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张贴公告、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前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核查、再落实,全面摸清无证非法采矿责任人以及无证矿山使用电力、爆破物品等相关情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制止无证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并督促无证矿山业主在月日前自行拆除撤离非法开采设施、供电设备、生活设施,拆除违章建筑、遣散从业人员,做好采矿迹地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部署,迅速行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8月10日)

  镇政府从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配合市现场整治工作组整治工作,组织人员对变压器等进行拆除,并搬离矿区,集中在镇政府、办事处办公所在地统一管理;按照“三不留”的要求,对无证矿山逐一实施强制性取缔关闭,对未按镇政府通告要求自行拆除撤离的非法开采设备进行没收或捣毁,对违章建筑进行,对从业人员进行遗散。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带队领导的统一指挥。

  (三)巩固整治阶段(8月11日——12月15日)

  镇政府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整治成果进行巩固,加强动态巡查监管,防止无证非法矿山“死灰复燃”,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落实安全警示牌设置工作;对“死灰复燃”的矿山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打击,特别是对屡禁不止、反复“死灰复燃”、顶风作案的无证矿山要提出立案查处建议名单,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从速进行立案查处,严肃追究非法买卖使用爆破物品、非法破坏林木、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非法盗用电力资源等相关责任,切实做到立案一批、查处一批、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确保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在巩固整治阶段,镇非煤矿山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打击无证矿山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纠正不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

  镇政府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加强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镇政府将组织对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和职能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落实责任

  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大对采矿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无证非法矿山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村委会的前沿阵地作用,把非法采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镇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财政所、派出所、国土所、林业站、环保站、安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我镇组建一支专项整治工作队伍,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注重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完善无证矿山查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图”依法履行职责,抓好无证矿山查处工作,该立案的要予以立案、该处罚的要予以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出成效。

  (三)严格责任追究。镇政府要加强对各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配合、不落实、推诿扯皮的,要严肃予以批评指正,仍不改正的,将由镇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认真落实好无证矿山整治职责分工、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旦出现无证矿山安全事故,将严肃予以处理。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2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停建煤矿复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建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二、恢复建设的煤矿名单

  根据《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xx〕第10次和〔20xx〕第1次总11次)精神,我县长田乡小凤山煤矿、长田煤矿、烂坝画眉冲煤矿、三都镇紫马冲煤矿、断杉镇昱城煤矿、鸭绒煤矿等6家煤矿经瓦斯等级鉴定批复为非高瓦斯和非煤与瓦斯突出的停建矿井,可以恢复建设。王佑煤矿和芦山煤矿待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后,按程序恢复建设;甲烈煤矿原已批复为试运转煤矿,但因其安全专篇变更后未获批复,该矿原则上只能安装设备、抽排水和维修巷道,不得开拓巷道和进行生产,待获得专篇批复后方可恢复建设。

  三、煤矿复建工作验收时间

  根据我县停建煤矿实际情况,恢复建设验收时间从20xx年2月25日开始,至20xx年3月25日结束。

  四、煤矿恢复建设程序

  1、按《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精神,由煤矿向县复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重点体现业主自愿,并经实际控股人签字,属地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报县复建小组。

  2、复建小组收到申请后,到矿进行初步审查验收。初步审查验收内容:①煤矿复建组织机构成立情况;②矿级管理人员到位和分工情况;③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④隐患排查安全措施准备情况等内容。

  初步审查验收合格后现场开锁,矿方即可按照隐患排查安全措施要求入井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根据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复建小组备案,同时煤矿根据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报复建小组进行验收,经复建小组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两次验收不合格,取消复建资格。

  4、县政府批复同意复工建设后,煤矿进行复工建设。

  五、工作要求

  1、各煤矿要认真制定设备的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确保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煤矿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复建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复建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复建前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和全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复建顺利进行。

  2、各煤矿要切实抓好复建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按工作程序完成各阶段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3、验收小组要严格遵守复建验收制度,严格落实相关验收工作要求,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煤矿复建安全责任制,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4、验收工作必须做到审批一处、验收一处、合格一处、恢复建设一处。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对煤矿井上、井下认真进行检查,不准降低标准进行复建验收。

  六、复建煤矿安全建设要求

  1、严格按照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建设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和专篇严重不符的,必须对设计和专篇进行修改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2、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机械化和“六大系统”建设要求开展矿井建设,凡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未达标、未实现采掘机械化以及未按规定建成“六大系统”的矿井,一律不予报批进合试运转。

  3、严格按照开采方案和安全专篇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对各项工作均要制定切合实际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计划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严防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1、县工信局、安监局及属地乡(镇)政府要加强矿井复建工作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复建矿井开展督查,确保复建工作严格按规定和要求顺利开展。

  2、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复建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理安排,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逐项开展隐患排查,制定的整改方案必须经验收专家组全面审核同意,报县复建小组备案后方可进行整改,整改结束报县复建小组验收合格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复后方可恢复建设。乡(镇)要明确恢复建设矿井的`包保责任人,包保人员要加大对煤矿建设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驻矿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盯守。

  3、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复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将复建矿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规定强化监管检查,确保煤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工信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力度,严把验收关,确保复建矿井符合基本安全条件;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对作出复建决定的煤矿,立即供应火工品,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供应火工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3

  一、坚守红线,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xx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xx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xx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xx]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xx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矿企业:3月中旬到4月底

非煤矿山履职报告4

  一、工作要求

  (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

  (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布和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三)排查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四)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

  (五)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六)排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七)排查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情况。

  (八)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各市、县(区)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并认真填写《××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件1)。请各设区市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月日前将本地区排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连同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二)严厉打击阶段。市、县(区)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意见,逐宗依法查处,确保处理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在县(市、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督促整改落实。省政府组织对各设区市和综合实验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整改。

  四、明确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专项行动三个阶段工作任务。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煤炭准运凭证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和转供煤炭准运凭证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提请关闭的非法违法矿山(点、硐)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乡(镇)政府要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及时报告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和持勘查许可证违法开采的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查处;对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依法查处;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非法违法生产、非法违法交易等刑事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加大打击力度;牵头对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经贸部门负责对煤矿未经立项审批擅自改建、扩建矿井和“三超”行为,以及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煤矿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层越界等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牵头对非法矿山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为非法矿山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对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依法查处。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经贸部门追查非法矿山用电来源。

  安监部门负责对未按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尾矿库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煤监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查处。煤监部门和地方煤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对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企业,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的主管单位(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非法转包采区(矿硐),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及煤炭准运凭证等进行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股非法采矿以及监管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点、硐),当地政府要立即切断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来源渠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关闭取缔。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破坏环境,造成安全隐患等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齐全的违法违规开采矿山,根据违法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查处。经查处到位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

  (三)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转包,不符合安全、环保、供电等规定的矿山,根据违法违规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分别采取责令整改、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四)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尾矿库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五)对非法销售、购买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依法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副省长任组长,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林业厅、监察厅、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电力公司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负责全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各有关部门指定一位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行动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加强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细化工作方案。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矿。要确保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经费落实,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县(市、区)可从地方收取的矿产品规费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作用,重点乡(镇)可以聘请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协管人员,组建协管队伍,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并协助承担巡查排查、维护秩序、封堵矿硐、关闭取缔等具体工作。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乡镇政府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举报。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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