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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出国考察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务出国考察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几年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和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电子商务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可能远隔万里而互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也可能自始至终互不谋面,这就为假冒者提供了假冒他人身份或捏造虚假身份从事交易的机会。因此,必须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国家监管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政府部门,工商部门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市场实行全方位的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和经营环境。依法对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市场实施监管,既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关,更是“知识经济”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2002年9月14日~29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党组的指示,在总局外事司的大力协助下,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组团赴美国和加拿大,就电子商务监管问题进行了学习和考察。美国是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最早和最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次考察的目的是在中心组织的《电子商务监管》课题研究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赴美国、加拿大两国实地考察了解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方式、手段,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研究成果,推动全系统工作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取得新的进展。研究中心主任谭小英同志任考察团团长,考察团成员包括来自地方工商部门的8 位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并卓有成效果的同志,以及研究中心的3位同志。出国前夕,总局李东升副局长和外事司袁有祥副司长、吴洁处长接见了考察团全体成员,要求大家在考察期间一定要坚定地维护祖国和民族的荣誉,严格遵守考察团各项纪律,在认真完成考察任务的同时,了解并批判接受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制度、风土人情、社会习俗,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总局领导的嘱托和外事司同志们的帮助为这次考察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全部考察工作历时15 天,考察了美、加两国的6个城市,详细了解了美、加两国政府的电子商务监管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以及政府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了研讨讲座,圆满完成了预定的考察任务。美国、加拿大两国的电子商务监管经验以美国的更为典型和成熟,下面主要就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政策支持、美国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及中美两国电子商务的比较与借鉴等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美国电子商务的关键发展时期
根据国际商会在世界电子商务会议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过程中各个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狭义的电子商务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它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组建虚拟企业、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包括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网上管制、法律适用、甚至计算机犯罪等多方面的问题。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电子商务活动带来的新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运营方式,电子商务的成长不仅取决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更取决于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如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当的法律环境。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提出电子商务概念和目前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1985年~1990年)、快速发展期(1990~2000年)和2000年以后的低潮期。在其快速发展期间,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采取了积极扶持的政策,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电子商务在美国国内及世界范围的发展。
1993年9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提议下,美国商业部创建了基于国家信息基础(nⅱ-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的美国顾问委员会,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的基本设想和计划。1995年,美国政府又推出了“全球信息基础(gⅱ-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合作议程”,旨在把国家信息基础构建的事业有计划地扩展至全球平台,分阶段将nⅱ和gⅱ相互联通,从而形成有利于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全球网络系统。随着这些计划的逐步实施,美国在电子商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推广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一跃为世界领先水平。
1997年,美国政府在广泛征求了产业界、消费团体和it业界的意见之后,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计划。美国政府认为,internet是第一个全球性媒体,不能采用传统的各国独立的方式来发展国际谈判的模式,应该从一开始就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框架和协议,促使internet顺利发展。事实上,从1997年7月1日开始,美国政府已为此实施了一项战略性计划,即通过与其他国家讨论的方式来达成对美国所建议的电子商务框架的共识,并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97年12月,美国与欧盟发表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同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电子商务的统一商业法律框架(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这个法律框架旨在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美国及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在美国国内,各州已采纳了“统一商业法规(ucc)”,这是一个涉及美国商业法重要领域的范围广泛的法规。
1998年5月wto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在庆祝多边贸易体制建立50周年时把电子商务自由化作为重要议题,并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联合宣言》。6个月以后,美国又推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最新计划,强调保护在线购物的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政府在1998年10月颁布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在3年内禁止征收新的因特网访问和服务税。1999年1月1日起,美国要求联邦政府所有对外采购均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这一举措被认为是“将美国电子商务推上了高速列车”。 12月,美国有关部门公布了世界第一个《internet商务标准》。同年,美国政府还公布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
2000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公众对电子商务障碍的评价报告。2000年3月,美国与欧盟就网上隐私权保护问题达成安全港口协议。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走上了联邦统一立法的道路。
二、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政府政策支持
(一)美国电子商务行业基本经验
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经验表明,电子商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软硬件配套设施及适当的发展环境:
1、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网络是电子商务的传媒和载体,没有高速通信网络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将流于空谈;
2、金融支付手段的完善。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支付和零距离购销,离不开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务的支持;
3、标准和法律环境建设。电子商务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息安全问题、隐私权保护问题、交易程式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等诸多技术问题,急需法律和统一技术标准提供相关的保障;
4、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企业要实施电子商务,就要实现企业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并将自己与贸易伙伴联系在一起,建立快速回应系统,实现“零库存”;
5、实物商品配送服务体系的建立。缺少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商品配送服务体系,电子商务只能实现网上购物目录服务。
电子商务从其交易双方的形式和实质内容上,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企业对消费者(b to c)、企业对企业(b to b)、消费者对消费者(c to c)以及企业对政府(b to g)、消费者对政府(c to g)等形式。无论怎样划分,电子商务的核心应该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作为经济活动“细胞”的企业在新经济形式中仍然居于核心地位。
(二)美国政府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采取的法律政策措施
电子商务向现有的传统商业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法律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重大挑战,这使得电子商务的推广过程不同于一般新技术的推广,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政府有计划地进行电子商务的推广,不仅可以大大加快其发展速度,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这方面,美国运用计划方法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美国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立足于倡导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宏观组织协调、创造市场环境、注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消除体制与制度障碍、推进全球合作等数项基本原则,从战略角度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以信息技术促进产业革命,从而全面推动经济发展。美国政府采取了几项有利措施:一是利用政府采购上网、通过互联网发布清单、推进政府信息化等方式,促进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二是直接资助,支付电子商务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电脑及附属设备的升级改造费用,以适应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的推广;三是通过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同时成立电子商务发展委员会,积极倡导减免关税,以税收为杠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四是开放通讯行业,允许多家企业竞争,通过公平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五是美国政府不直接监管电子商务,而是成立行业组织“电子商务协会”,由协会制定本行业的经营和竞争规则,包括登记域名、注册网站、仲裁纠纷和调查公布网站信用等,约束行内企业,促成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则通过司法手段予以制裁。
克林顿两届政府(1993年~2000年)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克林顿执政时期是美国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经济的繁荣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契机,而电子商务理论及电子商务技术本身所产生的客观效应,使得网络技术与信息化紧密结合起来,让更多的人看到了电子商务的价值。1998年,克林顿政府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对凡在2003年10月前由电子商务运作所产生的产品或商品流通税给予免缴的优惠。这项规定主要分三个层面,一是减免关税。美国国际电子商务推广促进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给予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的某些商品部分或全部关税免除的待遇;二是厂商与厂商之间的交易往来免税,激发了企业之间的贸易热情,使b to b交易方式流行起来;三是除消费税,鼓励消费者运用网络进行消费,直接从电子商务活动中得到实惠。
1997年制定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集中体现了美国政府对发展电子商务的三项基本政策:(1)让企业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政府参与的管理应以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强调政府的参与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及合理解决纠纷机制,防止假冒,增加透明度,支持商业交易,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环境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政府应认识到 internet具有飞快增长的扩展速度和与日俱增的涉及范围,所以及时地调整管理模式和管理政策是非常必要的;(3)在国际范围内促进internet 上的电子商务。
总之,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在推进现代产业革命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其扶持、培育的力度极大。在对电子商务监管中,美国政府恪守政府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越位不错位;经营和竞争规则由行业协会制定,政府不介入,不偏袒,扶持而不直接干预,管理而不越俎代庖,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上述政策措施是美国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缩影,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行政管理科学发挥作用的表现,充分体现了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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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样性和多元化特征使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其监管电子商务的体系与国家的市场监管体制基本相当。从监管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市场体系的监管,其重点在于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一)美国市场监管体制
美国政府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集中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监督管理、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上。
1、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体制
美国实施反托拉斯(即垄断)法的机构有两个,分别是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反托拉斯局是一个在反托拉斯以及其他有关事务方面代表政府从事管理活动的专业法律机构,在行政上隶属于司法部,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反托拉斯法,监督和贯彻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其追究违反该法行为责任后果的方式是在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执法机关,它的工作直接受国会监督。委员会内设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经济局,同时还设置国会关系办公室、公众事务办公室、消费者和竞争保护办公室、消费者和商业教育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等若干机构。委员会总部设在华盛顿,但为了使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委员会的职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全国设有10个垂直领导的地方办公室,每个地方办公室负责管辖几个州的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事务。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行政调查权、要求报告权、资料公布权、公司重整权、发布结束行为和停业令权以及准立法权、准司法权。
2、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政府管理广告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它代表政府对广播、电视进行管理,负责确认电台与电视台的经营资格,对电视台、电台播出广告作一些具体规定。一旦当事人违反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对当事人起诉,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联邦贸易委员会下属的消费者保护局没有广告处,对州与州之间的违法广告进行管理和查处,同时还受理由于广告引起的一些经济赔偿案件,做出必要的行政裁决。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出版一些有关广告的指南性读物,使广告从业者切实了解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应该避免的。
此外,联邦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依据联邦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广告和广告商提起诉讼。其他如联邦邮政总局、联邦农业部、联邦证券委员会、美国专利局以及国会图书馆也可以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监管。
3、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停止违法行为令”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基本执法工具,具体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某种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后发布,二是委员会颁布了某项具体的贸易规则后发布。另外,美国商务部也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职能。
(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
根据美国电子商务专家的介绍,目前美国电子商务监管工作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白宫高科技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及非官方协会进行行业自我管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时间尚短,美国政府目前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主管电子商务。克林顿政府时期对电子商务基本采取宽容自由、放任发展的,随着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政府就进行指导性立法,以便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根据传统的行政管理经验,美国联邦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和促进主要体现在调整税收政策和电信行业政策方面,一般不介入到具体的管理事务中去。
至于网络欺诈行为视性质而定——若为全国性的,就由美国证券委员会行使管辖权;若为地方性的,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介入,一般性的由商会仲裁,不过最终均通过法院解决。美国目前出现的网络欺诈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网上购买股票诈骗行为,属证监会管辖;与股票无关的属联邦调查局管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目前网络交易发生纠纷的不多,即使发生按照美国有关法律可马上退货,或寻求地方商务仲裁委员会仲裁、消费者委员会及法院解决,其主要法律根据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小额的争议和纠纷,一般由当地的商务仲裁委员会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法院对诉讼标的在1万美元以下的诉讼设立专门的法庭,并采取相对简单的程序,诉讼的周期和费用都控制在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美国的电子商务管理很多是由非官方机构来承担的,如著名的e-trust和d and b公司,就是由政府鼓励支持,由企业出资设立的非盈利性机构。这些负责行业管理和协调工作行业协会具有很强的官方背景,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方面确实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总的来讲,美国电子商务的经营秩序基本良好,这种良好的经营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传统交易活动中已经具备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已经形成的良好的交易环境,以及经营者对自身商业信誉的重视。
(三)美国规范电子商务立法浅析
美国是判例法系国家,司法过程实际上是立法过程的一部分,法官作出裁决必须坚守“遵循先例”的原则,因此美国的立法体系较少预先创设法律。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新鲜事物,美国政府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事后救济。美国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二类:一是现有法律,如统一商法典等;二是专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internet商务标准》、《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电子签名法》。另外,对于“电子付款”、“网络银行”、“线上下单”等,美国政府也都已着手拟订修法草案。
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的监管比较宽松。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一些问题的出现,美国相继公布了《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和《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许多州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和《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这些法律法规较好地解决了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
即使象美国这样一个电子商务发达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治国家,目前对电子商务监管的专门立法也并非很多,并非十分完备和健全。究其原因:一是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持支持鼓励态度,不愿设立太多的条条框框阻碍其发展;二是电子商务活动并不是整个商品买卖交割、支付过程都是电子处理,是10%的电子处理、90%的传统式商品买卖运作行为,即许多现有的法规仍适用,并非过时;三是电子商务发展时间尚短,人们还未能完全揭示电子商务的规律及潜在问题,对其管理只能从“补救”逐步走向“预防”。美国的一些专家认为,美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比较放任,出现问题才介入管理,主要是事后补救。今后应作预防性立法,使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逐步达到完善和健全。
四、中、美两国电子商务的比较与借鉴
(一)与我国电子商务管理的比较
1、我国缺少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建立电子商务所需要的法制环境。目前,我国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40余种。1999年3月1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也给予确定,但是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也还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的状况。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电子商务方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私人隐私权的立法,网上交易各方面的权、责、利不明。
2、政府电子商务管理脱节。美国等国家基本采取上网浏览和接受投诉的方式,强化对网上欺诈、侵犯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加强电子商务政府管理方面,美国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责、权。全国性问题由联邦证券委员会管理,地方性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股票有关的电子商务问题由证券委员会管理;与证券无关的网络欺诈由联邦调查局管理。此外,由白宫高科技委员会支持电子网络科技发展,引导行业出资成立调查公司,对每个公司经营信誉进行评估;联邦贸易委员会运用实体市场的法律对有网上欺诈行为的公司进行查处。而我国面对这一新兴的综合工程,缺乏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明确分工。全国乃至同一地区各部门之间均未实现电脑联网,信用信息相互保密,信用资源难以共享,使其成为电子商务管理的前提障碍。同时,部门职能不明,管理职能交叉,存在有能力管理的部门无管理依据、有依据的部门无管理能力的情况固有企业化的部门管理难以适应社会化的电子商务发展。
3、我国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尚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居亚太地区之首。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上网计算机数2000年1月为350万台,2001年1月为892万台,2002年1月达到1254万台;国际出口带宽2000年1月为351兆,2001年1月为2799兆,2002年1月达到7597.5兆。高速宽带互联网络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技术瓶颈有望得到缓解和逐步解决。但是,我国网络建设较慢,网络运作质量尚差,电信费用较高;网络安全性能差,信息安全缺乏保障。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要有网上工作平台,至少要有可上网电脑,但中国相当多的地方基层执法单位都不具备此条件,直接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违法案件的查处。
4、网络经营缺乏信用基础。书记指出,互联网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真实性问题。电子商务作为虚拟市场,其规则是与物理市场规则等同的。只是因internet的特殊性而产生不对等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加强跨地区和国际间的合作,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等都必须以市场信用和社会信用为基础。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极少有明目张胆欠债不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首先是受益于他们有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如美国最具代表性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规定,不守诚信将受到严厉惩罚,迫使大家养成守信的习惯。而当前中国信用立法欠缺,尤其对目前大量出现的网上信用调查组织和网站评级机构等信用中介机构管理的立法一片空白。这些信用中介机构经营混乱,自身的信用缺乏保障,直接影响了我国证券业、网络销售等健康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规范必须标本兼治。
(二)对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经验的借鉴
毕竟美国的国情不同于中国,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而不应照搬照抄或盲目模仿。
1、政府政策。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美国政府的政策基调是尽可能按市场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要求减少企业的包袱,多让企业发挥作用;现有法律不能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并不急于立法。“911”事件后,布什政府全力应付国际问题,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采取放任政策,也未作投资。而我国的现代化水平、市场化程度、信用意识比美国低得多,电子商务的发展刚刚处在起步阶段,这决定了我国必须着力解决自己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代表未来方向的贸易形式,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应承担培育和促进的责任,信息产业部应集中精力继续推动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还涉及金融、运输、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因此应建立一个高层次、跨部门的协调与监管机构。要在资金政策上加大引导力度,尽快建立能促进电子商务创建的风险投资基金,使我国的企业能够得到最初的创建资本;另一方面放宽高科技公司的上市条件,使初步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公司能得到发展资本。
2、监督管理。电子商务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问题、税收、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问题,由于其特有的虚拟性和无国界性,使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在美国,有的网络公司通过给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消费者利用信用系统骗取商品,有的网站宣称房屋贷款免利息,还有消费者在网上修改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另外还设计电子合同的履行、著作权的侵犯等问题。美国电子商务存在的这些问题在我国也或多或少存在,因此急需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整顿。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而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人们的信用意识差、对复杂经济现象的判断力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引导电子商务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同美国相比,我国的优势在于有着一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综合执法队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注重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工商部门在监管各类市场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人才,执行的各种国家法律法规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在我国的电子商务体系中,市场监管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经贸委、科技部等在各自领域进行监管或向工商部门提供技术协助。
美国是全球网络经济最为发达、交易秩序最为良好的国家。其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更多的是依赖于美国在200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各种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这一点上,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概而言之,美国电子商务的开展是经济达到较高水平后在 internet上的一种应用和拓展,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具备了现代化的物流体系和信用卡消费方式等基础性条件。2000年以来,虚幻的网络泡沫破灭后,有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因为国外风险投资的大量涌入以及国外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示范效应,而并非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在我国还并不完全具备,电子商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
美国的电子商务也只是从起步阶段进入起飞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离起飞阶段还有艰苦的一段路要走。但电子商务是一种先进的经济运行模式,代表着前进的方向。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适宜其生长的土壤,使其能够在未来的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我国流通业创办超级市场、连锁店相比,电子商务只比最为发达的美国晚了几年。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机遇,利用工商部门在新时期转变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的契机,不断完善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思路,全力推动我国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形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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