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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

时间:2025-08-26 10:26:24 报告 我要投稿

质量事故报告15篇(优选)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质量事故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量事故报告15篇(优选)

质量事故报告1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上巩二标四工区专业监理工程师。“9.15”质量事故给业主和我们监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给二标四工区监理敲响了警钟,亮起了红灯。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给领导写下这份检讨书,更是一份责任状以向领导表示,我对今后的工作要更加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亟待去严肃的整治,确保施工质量。本人在此对于“9.15”质量事故做出深刻的检讨。

  20xx年9月15号,我在现场巡视当中,发现韩门隧道左线进口zk16+738-zk16+740存在以下问题

  1、掌子面拱架间距超过设计要求,设计50cm,实际量测60cm、80cm、67cm、83cm,立拱架2榀,不符合设计要求。

  2、9月xx日晚上施工的2榀喷锚后,拱背存在空腔。发现以上问题,当场就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电话交流,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暂停施工并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监理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但由于当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场,无法指导现场施工,同时现场班组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到场指导整改并施工,导致工人在没有处理拱架间距大与拱背空腔就擅自进入下道工序,对工程产生了质量隐患。

  首先关于这项错误,我要做深刻地检讨,这是我工作上的最大疏忽、是工作失职。我是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身处这个岗位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职责,针对所有施工作业应该做全面有效的监督。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业主带来严重的损失。

  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我深深地反思,我们要增强责任意识,监理工作能否到位,质量控制能否有效,主要是取决于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一个人水平再高,业务再精,但做事是草草从事,没有责任心,什么工作都不可能做好,做到位的,还不如一个水平一般,业务平平,但工作责任心较强的人做的好。只要有责任心的人,才会有质量意识,服务意识。才会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才会主动监理,敢于管理,才能做到严格监理,因此,有无责任意识是一个监理人员做监理工作的根本。

  对于今后的工作我要全心、仔细的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对工作认证负责,做到如下几点:

  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到形式,实施监理。

  3、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4、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5、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7、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8、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9、做好监理日记

  10、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2、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

  通过此次检讨,我希望领导、同事们能够监督我,监督我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也请领导能够信任我,能够把将来的工作做好,监督施工单位不再出现任何重大质量事故。为业主、公司及个人负责

  检讨人:20xx年9月18日

质量事故报告2

  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与特点

  1.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界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或业主)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_《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第2条: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为工程质量事故。

  1.2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总结建筑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工程质量事故呈现以下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的复杂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可变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多发性。工程质量事故的多发性有两层涵义:一是,有些工程质量事故像“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被称为工程质量通病。例如,混泥土裂缝、砂浆强度不足,预制构件开封,房屋卫生间和房顶的滴漏等。二是,有些同类型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2、施工质量事故的分类

  2.1、施工质量事故按工程状态分类: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因素的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原因可能是施工本身,或是工程勘察、设计,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

  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重大隐患。这类工程质量事故中,若经查明属于建设过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也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分类:

  2.2目前对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所进行的分类,简单分为三类:施工质量事故;严重施工质量事故;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2.3、施工质量事故按责任原因分类:

  指导责任事故,如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分析论证,冒然组织施工;材料配方失误;违背施工程序指挥施工等。

  操作责任事故,如工序未执行施工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

  3、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作用、依据

  工程质量分析的作用

  3.1、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建筑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为了弄清楚原因、界定责任、吸取教训、实施处理方案,必须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及下道工序的作用,这样就能在“过程”中,采用措施防止事故恶化。在施工过程中,例如发现现浇混凝土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的要求,不能进入下道工序,通常采用修补处理或返工处理,遏制了事故恶化。事故得到了处理,排除了质量隐患,又为下道工序正常施工创造了条件。

  为制定和修改标准规范提供据按照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我国的建筑市场逐步融入全球经济。目前,我国建筑技术的贡献率约为37%,与世界发达国家的68%-79%的水平差距很大。要缩小差距,只有依靠建筑科技水平的提高。而新的建筑科学技术的运用,有一个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的过程。在施工方面,通过质量事故分析,并结合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就为制定和修改标准规范提供极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过程,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判断能力、增长专业才干、提高工程质量的过程。

  3. 2、工程质量事故分析要领

  确定质量事故最初的诱因,最初的诱因往往是后来众多原因的引发点。

  3.3、以直接诱因为主要点,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现象和特征进行分析,揭示质量问题发生量变到质变的全过程。

  3.4、重视影响质量事故的因素的复杂性,揭示内在的规律。

  4、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4.1、事故报告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状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现场已采取的控制事态的措施;对企业紧急请求的有关事项,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标识、拍照等,为后续的事故调查保留客观真实场景。

  4.2、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包括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的自查和来自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调查;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需要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检察、劳动部门等的调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4.3、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包括两大方面,即:事故的技术处理,解决施工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的不同处罚。

  4.4、恢复施工对停工整改、处理质量事故的工程,经过对施工质量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全面检查验收,并有明确的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意见后,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批准恢复正常施工。

  5、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方式

  5.1、返工处理即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5.2、返修处理即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陷,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5.3、让步处理即对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结果,经设计人的核验,虽没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却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业主同意后可予验收。

  5.4、降级处理如对已完施工部位,因轴线、标高引测差错而改变设计平面尺寸,若返工损失严重,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验收。、不作处理如工程质量事故,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影响不大;有些质量事故或缺陷可以通过后续工序修补;虽然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可以不做处理。

  6、事故预防措施

  6.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在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同时,还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对各项施工的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

  6.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合理分配保管材料。

  6.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如果施工单位确实发现工程设计图纸有错误,施工单位既不能未经设计单位的允许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也不能按照错误的设计图进行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图的错误所在,经过设计单位修改后,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防止建筑事故的发生。

  6.4、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是指施工单位把工程全部转手给他人承包。施工单位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把工程的一部分转手给他人承包。这些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没有具备必要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力量和施工设备等,无法解决在施工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转包特别是层层转包,层层盘剥工程费用,最后势必因工程费用严重不足导致偷工减料,也容易使工程最终由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低素质队伍承接工程,留下事故的隐患,导致建筑事故的发生。

  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关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必须严格加以控制,施工单位需建立一套健全的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整个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更好的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

质量事故报告3

  一、目的:

  加强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内容:

  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销售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重大质量事故: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进入药房的;由于保存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2、一般质量事故: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存、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领导。

  3、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必要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患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报告4

  一、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非煤矿山2家,危险化学品1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零售点3个,交通运输企业8家,建筑施工企业100余家(含外来施工企业),宾馆饭店109家,学校25所,工业企业15家。

  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做法及亮点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1.落实乡(镇)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了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安排部署,把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主线,督促各行业领域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抓紧组织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2.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了认识,采取措施,切实推动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分别制定了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从严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措施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及职责重点开展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危爆物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消防专项整治进一步净化了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全县安全生产态势平稳有序。(三)强化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文化“七进”、事故警示教育等活动。组织开展了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活动,及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增多。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加之灾后重建项目,生产能力和规模持续扩大,人流、物流、车流大量增加,但安全生产点多面广压力增大。二是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知识欠缺,自保和互保能力差,“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三是企业从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素质的提升速度跟不上目前行业的快速发展,再加上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因素,严重不适应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四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还存在不少盲区和漏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亟待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压实责任、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防范各项措施落实。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力,避免监管缺位、越位和推诿。加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机构、人员、经费、设施、装备落实到位,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水平、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执法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三是营造安全生产文化环境。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区域性公益广告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在社区、学校、等人员聚集地定期举行展览、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环境。四是加强暗查暗访。认真执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督查指导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深入排查整治隐患。对重大隐患坚决实行挂牌督办,加大暗访督查力度,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质量事故报告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501号令”、“铁道部第30号令”、“铁总建设【20xx】168号文件”、《东南沿海铁路福建铁路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xx】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监督机构、铁路总公司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监理部安质部、工程部和各监理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总监主持工程质量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第二条工程部、安质部、及监理组长配合总监调查及处理。

  第四章 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xx〕xx1号)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1.4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于工程质量问题。

  1.5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1.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执行。

  第九条 事故报告

  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2. 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最快捷的报告渠道,在最短时间内(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公司指挥部报告。

  3. 公司指挥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在4小时内调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版)向公司报告。

  4. 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于24小时内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6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xx搅拌站

  (二)事发时间

  (三)事发地点xx项目

  (四)事故类别质量事故

  (五)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六)事故等级公司级一般事故

  (七)事故后果造成经济损失6220元

  二、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20xx年10月25日,15#罐车驾驶员xx,运输第一车商砼至前往xx77号楼(C55)正常浇筑。第一车浇筑完成后回厂排队接料,10点时30分,在第二车商砼装料完毕后,后场值班工长xx,将填有浇筑xx44号楼(C30)的运单交给驾驶员xx。xx在拿到运单后,随意看了一眼,误以为仍是浇筑xx7号楼,于11时10分,径直将0C30商砼拉到了xx77号楼(C55)工地;11时20分开始浇筑,浇筑前,驾驶员将送货单交给了施工方收货人xx签字确认,但是双方没有发现送货单与浇筑地点不符的'问题。当时,前场工长xx在中铁24局看现场。

  浇筑过程中,驾驶员、放料工人均未发现浇筑错误。

  浇筑完成后,放料工人发现商砼标号有异常,浇筑错误,立即通知车泵工xx和驾驶员xx。xx立即通知了前场工长xx、xx、xx,xx立即报告运输部长xx,xx立即报告xx,前往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在xx现场指挥协调下,由工地木工、小工对浇筑错误部位拆模、冲洗、重新装模,于25日晚21点左右完成事故现场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现场照片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此次质量事故直接原因为罐车驾驶员xx,未按送货单、运输联、标识牌必须做到“三统一”的要求运输商砼,马虎大意,到工地后仍未确认运单和施工现场是否相符,是造成此次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搅拌站运输部长xx,未督促班组长对罐车驾驶员进行有效的质量安全交底,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质量事故报告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重大事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按照本条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协助调取设备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归档备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副本送达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第五章事故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全国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提出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年度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工作方案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或者行政部门公务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

  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七)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八)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许可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XX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原劳动部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质量事故报告8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质量事故报告9

  报告编号:xx

  搭载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H1340-40A问题

  一、调查背景以及事故描述20xx年4月21日品保部质量员在内检过程中发现分段

  H1340-411-421(40A)两处外板缝存在人为的开孔,且其中一处已经伤及母材,已造成较大的质量隐患,并对施工队进行通报批评。

  二、调查详细情况及描述经内部调查,此问题过程如下:奉董施工队在申请RT报验的过程中,正碰上连续的阴雨天,由于PSV分段狭小舱室较多,舱内造成较多积水,影响拍片。为了快速进行除水,施工队主管人员临时安排人员进行除水,而采用的方式是直接在外板上进行开孔,同时操作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在一处开孔时割伤母材。

  三、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

  奉董施工队为了赶报验进度,达到快速除水而直接在外板上开孔放水,且操作人员技能不足,操作过程中伤及母材。

  2、具体原因分析:

  1.以牺牲质量达到生产和报验进度反映出施工队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质量重视程度不高;

  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报告编号:xx0421

  2.舱室除水的'方法错误,在外板板缝上直接开孔是结构检验所不允许的,而且伤及母材,造成较大的质量隐患;

  3.质量4M1E分析图如下:

  OK OK施工方法错误

  质量意识不高人员技能不足OK

  四、事故总结及问题思索针对此事故,我们做出以下反思:1、 2、 3、 4、施工队为什么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随意开孔,而且是主焊缝上?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明确质量规范?作业区内部是否有此类问题的处理记录?此问题为什么要拖到品保内检时反馈出来?

  五、处理措施

  1、即时处理措施:

  上海外高桥造船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报告编号:xx0421

  1)根据设计规范和船东,船检的要求,劳务队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并报品保UT确认。

  2)作业区内部针对此问题进行全员宣贯和学习,并做好培训记录和会议纪要。

  3)在此过程中施工队认错态度良好,积极进行修正,保证报验。给叁予奉董施工队通报批评,扣除月度质量考核分2分,如有再犯,加大处罚。

  长期预防措施:

  1)统一思想,提升质量意识。在劳务队内部和作业区内部加强质量观念的提高,严禁野蛮施工,严禁劳务队将其他地方随意动刀的坏毛病带到厂里。

  2)针对此次问题,部门所有的施工队和现场管理人员引以为戒,严禁今后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如果是班组下达焊缝上开孔指令,就处理班组;如果是现场管理人员下达指令,就处罚现场管理人员,处罚金额500—1000元/次。

  3)此事故报

质量事故报告10

  一、事件调查背景:

  xxx新建厂区项目由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6月23日xx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例行对施工现场所使用钢材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取样带走。7月13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抽样试件试验检测(检验报告编号:xxxxx)结果告知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检测用于该项目的Ⅲ级14号钢材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该钢材属于国家名令禁止使用的瘦身钢材。7月14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现场对所存Ⅲ级14号钢材进行了封存。7月20日xx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出通知责令现场停工,并要求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使用的Ⅲ级14号钢材工程部位进行受力计算,出具整改措施。

  二、事件调查情况描述:

  (一)、针对上述情况我项目部会同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所有Ⅲ级14号钢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已使用及存货情况如下:

  现场已使用到工程主体(实验中心、办公楼)的量为:1.875T;

  现场现有存货为:4.138T。

  2、供货渠道及材料复试情况如下:

  5月19日购进第一批次Ⅲ级14号钢材,生产厂家:xxxxx有限公司;货号:xxxx;供货车号为:xxxx;供货日期:5月19日;供应商:xxxx工贸有限公司;复试日期:5月21日;试验单位:xxxxx材料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复试报告编号:xxxxx,结论合格。

  3、复试报告比对情况如下:

  将施工单位复试结果与xx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结果进行比对钢材的力学性能及化学分析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只是施工单位复试项目没有钢材尺寸此检验项目,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中钢材内径尺寸、重量偏差均超出国家规范要求。

  4、责任单位:

  (1)、施工单位: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监理单位:xxxx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材料进场复查、监管不力才使这批不合格钢材流入我项目施工现场,并且投入使用。

  三、事件原因分析:

  1、导致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施工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责任不明确,在材料进场后没有完备的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和相关的材料进场验收标准。

  2、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后虽进行了验收,但并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对材料的几何尺寸及理论重量进行比对验收,对施工单位的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和人员没有明确要求。因此监理单位对该事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同时自身在进场材料验收时并无基本操作工具。

  四、事件总结及问题思索:

  针对上述事件我项目部做出如下反思:

  1、健全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及质量技术标准。

  2、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使责任落实到人,加强进场材料监管力度,同时增加相关材料复试检验项目。

  3、配备健全的材料进场验收工具,对所有进场材料建立建全供货及使用台帐。

  五、事件处理措施:

  1、经施工、监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工程已使用部位Ⅲ级14号钢材受力计算符合构件受力要求,同时出具了相关设计变更对重要部位进行结构补强。

  2、现场封存的Ⅲ级14号钢材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全部清退出场。

  3、更换工程材料试验单位。

质量事故报告11

  一、施工质量事故的分类

  (1)施工质量事故按工程状态分类:

  1、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或几种主观责任过失、客观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分别或共同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特性不能符合规定标准并造成规定数额以上经济损失,甚至发生在建工程的整体或局部坍塌事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的也可能是客观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是施工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勘察、设计等施工以外的其他原因;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总而言之,由于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称之为施工质量事故。

  2、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开裂、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质量低劣需要加固补强,致使改变建筑物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严重的如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桥梁断裂、隧道渗水、豆腐渣道路等。这类工程质量事故中,若经查明属于建设过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也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2)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分类:

  施工质量事故是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一种类型。因此,目前对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所进行的分类,实际上是采用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分类标准,即:

  1、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施工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万元;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严重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严重施工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施工质量事故: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下等后果的质量事故,根据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四级。

  (3)施工质量事故按责任原因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如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分析论证,冒然组织施工;材料配方失误;违背施工程序指挥施工等。

  2、操作责任事故如工序未执行施工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

  二、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事故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状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现场已采取的控制事态的措施;对企业紧急请求的有关事项等等。

  现场保护当施工过程发生质量事故,尤其是导致土方、结构、施工模板、平台坍塌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施工负责人应视事故的具体状况,组织在场人员果断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救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标识、拍照等,为后续的事故调查保留客观真实场景。

  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是搞清质量事故原因,有效进行技术处理,分清质量事故责任的重要手段。事故调查包括现场施工管理组织的自查和来自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调查;此外根据事故的性质,需要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检察、劳动部门等的调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3、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包括两大方面,即:事故的技术处理,解决施工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的不同处罚。

  4、恢复施工

  对停工整改、处理质量事故的工程,经过对施工质量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全面检查验收,并有明确的质量事故处理鉴定意见后,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批准恢复正常施工。

  (1)施工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1、处理依据

  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勘察资料及设计文件;施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条文;类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经验。

  2、处理要求

  搞清原因、稳妥处理、由于施工质量事故的复杂性,必须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的调查分析,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或邀请专家咨询论证,只有真正搞清事故原因之后,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坚持标准、技术合理、在制订或选择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时,必须严格坚持工程质量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到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经济合理。技术处理方案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单位或其他方面提出的处理方案,也应报请原设计单位审核签认后才能采用;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必须加强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的管理,落实各项技术组织措施,做好过程检查、验收和记录,确保结构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功能和外观处理到位达标;验收鉴定、结论明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需要通过检查、验收和必要的检测鉴定,如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得可靠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后对处理结果做出明确的结论。

  (2)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方式

  1、返工处理

  即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2、返修处理

  即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陷,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3、让步处理

  即对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结果,经设计人的核验,虽没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却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业主同意后可予验收。

  4、降级处理

  如对已完施工部位,因轴线、标高引测差错而改变设计平面尺寸,若返工损失严重,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验收。

  5、不作处理

  对于轻微的施工质量缺陷,如面积小、点数多、程度轻的混凝土蜂窝麻面、露筋等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的缺陷,可通过后续工序进行修复。

  三、事故预防措施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质量事故报告12

一,程序方面:

  从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招标,施工图审查,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等,在各道程序关卡上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二,组织方面:

  各参建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相关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现场相关人员是否齐全在岗?是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实体方面:

  所采用的是什么设计、施工、监理规范?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所采用的参数是否齐全适当?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方案、计划执行?是否按期进行各项观测?是否发现异常并发出警报?

  四,其他方面:

  包括气象异常和其他外部干扰情况。

  在全面了解情况之后,才能发现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对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应做出判定;对事故工程应做出报废,返工,修理,补强等处理意见,同时分清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发现有刑事犯罪,应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调查报告出台前还应当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讨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加以说明。这样写出来的调查报告才能有根有据,有理合法。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背景信息,包括: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操作人员及证人、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二、事故描述,包括:事故发生的顺序,破坏的程度、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类型、事故的性质、承载物或能量;三、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事故教训和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

质量事故报告13

  一、质量问题发生时间:

  20xx年3月19日、23日

  二、质量问题发生部位及情况:

  NPR仪征工厂主厂房Ⅰ区20xx年3月16日第一次浇筑的1-B1-C、1-D/1-2~1-7轴、20xx年3月20日第二次浇筑的1-A/1-5~1-8轴。基础短柱拆除模板后,先后发现混凝土基础短柱根部存在蜂窝麻面,其中1-B/1-2、1-C/1-7、1-D/1-4、1-A/1-5轴4个基础短柱根部存在孔洞、漏筋现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原因分析

  1、由于施工操作人员浇筑混凝土施工时责任心不强、操作技能差,并且未按照操作规程、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操作,对混凝土振捣不够或过振,导致基础混凝土结构出现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现象。

  2、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交底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到位,未认真按技术交底要求落实。

  3、质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控制频率不够,在混凝土浇筑施工时未进行跟踪旁站监督。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

  四、质量事故损失

  企业信誉受到损害,同时造成项目延误工期,并造成人工、材料、机械浪费。

  五、质量问题责任处理意见:

  1、由于刘玉平施工队操作人员对浇筑基础混凝土质量重视不够,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操作水平差,是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并造成人工、材料、机械浪费。根据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对刘玉平施工队处以1000元罚款,操作工人罚款200元,现场返工所用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全部由刘玉平施工队自负。并对不符合现场施工质量要求的人员在20xx年3月24日前一律清退出场。

  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因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及项目部的有关文件对相关人员处罚如下:唐志荣因质量管理不到,负主要责任罚款200元;杨风洲因未按技术交底要求组织施工,是导致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组织不力责任罚款200元、刘宗佑负技术交底及技术指导不到位责任罚款100元、王新国负现场施工过程旁站监督不到位责任罚款100元。

  3、通过此次事件的发生,项目部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所有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教育工作,提高大家的意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事故技术处理措施

  对主厂房Ⅰ区1-B/1-2、1-C/1-7、1-D/1-4、1-A/1-5轴4个质量问题较严重的基础短柱要求全部砸掉,返工处理。施工前须经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对其余存在质量问题的基础进行修补处理,具体方法如下:

  1、将蜂窝处松散的砼凿掉,并将灰浆、杂物等清理干净后洒水湿润。

  2、在基础短柱周围支设模板,模板底部在凿空部位之下2cm,高度比凿空最高处高2cm。

  3、在凿空的部位周围采用C30细石混凝土砼内掺微膨胀剂(掺量为水泥用量的15%)用钢筋棍捣密实。

  4、在砼捣密实后12h内进行覆盖并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5、待砼强度达到1.2N/mm2后拆除模板,按基础短柱截面尺寸用小型切割机切掉多余砼,修平整齐。

  6、对麻面处用1:2水泥砂浆填补抹压密实,并随同基础养护时对修补处进行重点养护。

  7、各道工序须经专业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预防措施

  1、组织刘玉平分包队所有施工人员、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召开现场质量事故分析会,仔细分析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要求所有参建施工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从根本上消除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2、项目部将组织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召开专题质量管理会,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责任到人。严格控制施工质量,要求每道工序均有专职质检人员跟踪检查监督,全过程进行控制,杜绝类似质量事故的发生。

  九、施工方法改进措施

  为确保基础砼不再出现类似的质量问题,在以后的基础砼浇筑过

  程中,施工操作时要求先将基础砼浇筑至短柱下口上10cm处,并将该部分砼振捣密实,间隔一段时间后,待承台砼在初凝前及时继续浇筑剩余的短柱砼,振捣时振动棒插入承台砼中不少于10cm,确保上下层砼充分粘结密实。

质量事故报告14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企业详细名称:xx单位地址:xx市xx区

  2、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国民经济行业:机械制造

  3、隶属关系:xx事故发生时间:x年xx月xx日x时x分

  4、事故地点:x x厂房内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x年xx月xx日x时x分xx单位维修xxx在厂房内,违章企业,造成xxx坠落地面重伤。

  7、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2500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二、事故详细经过

  x月x日8时30分,x x机械有限公司结构工场维修班维修钳工崔x x、王x x,按工场下达的工作票要求,来到工场结构厂房东门,维修“掉道”的总高约7米的铝合金卷帘门。2人先搭起一个长2.8米、宽1.25米、高1.97米的金属支架,在其上部固定三块金属跳板,并将一长约5米的竹梯子搭在东门北侧加上,竹梯子的最下面的.“横称”与跳板固定,竹梯搭在东门北侧加固墙上。9时许,王x x未配戴安全带登上竹梯,手持撬棍和方木,从上往下修理铝合金卷帘门滑道,崔xx刚站在地面手扶金属支架监护。

  约10时30分,王x x从上往下维修到5.5米高度时,下部金属支架失稳、向南侧倾倒,王x x随竹梯一起落下砸金属支架后附至地面,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伤害,急送至市中心医院,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崔x x被倒塌的金属支架和竹梯砸在下面,幸好没有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崔x x、王x 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 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导致金属支加侧倾,

  垮架,王x 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 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的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x x x,x x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切实履行监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 x x,x 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 x x,x 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 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 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 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有关材料

  3、现场照片事故调查组x年xx月xx日

质量事故报告15

尊敬的领导:

  我司近期发生一起生产质量事故,经初步调查,该事故系公司生产工人在生产作业时操作不当所致。现将详细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时间:20xx年9月15日14:30

  事故地点:xx车间

  事故经过:当日下午14点30分,该车间工人张某在操作铣床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导致铣刀飞出,砸到了旁边的机器,导致机器受损。

  伤亡情况: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资金损失。经过现场勘察及评估,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原因分析:初步调查显示,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人张某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且对操作规程不够熟悉。在操作铣床时,他没有挽回铣刀,以致铣刀离合器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策和措施: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查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操作不当的工人进行处罚和教育。

  4、强化员工责任意识,对于任何操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消除隐患。

  结论:此次生产质量事故给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将认真总结教训,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全面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以上是我司此次生产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如有不足之处,敬请见谅。今后我们将会更加努力地加强安全监管,以确保公司的生产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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