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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保证书

时间:2022-10-05 20:12:52 保证书 我要投稿

施工质量保证书

  为了确保施工质量,在施工开始前,应签订施工质量保证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施工质量保证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施工质量保证书

  施工质量保证书范本【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现场工程需要,为提高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劳动法》、《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内容:

  三、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承包价格付款方式:

  四、工程质量要求:按公司制定的工程质检标准及质量规范执行。

  五、乙方是甲方下属单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和调动,配合处理工地上各种事情。

  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详见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处罚制度)。

  如有违反制度行为,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相应处罚。

  七、乙方在甲方的要求下,必需自己解决工地施工人员的数量,并亲临工地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如在不延迟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的基础上,可减少施工人员。

  但必须向公司作出书面申请报告,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八、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如没有特殊情况,每延迟工期一天,罚款1000元。

  九、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自觉遵守公司安全条例和防范措施,如出现人为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施工人员应按图纸正确施工,如由于施工不当造成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严重影响者,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十一、材料送到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搬运。

  十二、甲方及时提供施工所用材料,保证在施工材料申购后五天内将材料送到工地,如因甲方无法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延期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三、工程验收由公司委派监理或业主验收为标准,如维修超过三次本公司有权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并负责维修费用。

  十四、在一年内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安排售后服务队进行维修,乙方负责全部材料费用及车费等额外开支维修人员工资按每个工日计时80元正计算。

  十五、双方违约:如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一式叁份,签字日起生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所有费用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质量保证书范本【2】

  我公司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

  委派 同志任该工程的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

  我们将本着对国家和用户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规程,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发生质量、伤亡事故。

  如因管理不善或偷工减料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愿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施 工 单 位: (盖章)

  施工单位法人: (盖章)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盖章)

  二○○x年xx月xx日

  施工质量保证书范本【3】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沪建建[20XX]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本市准用、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的监督管理,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杜绝建材生产、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不规范行为,决定对建材质量保证书(即质量证明书或出厂检验报告,以下统称为质保书)及施工现场建材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对实行准用、备案、生产许可或按规定要求复验的建材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建材品种,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以下简称综合台帐,格式见附表)、《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以下简称监督台帐,格式见附表)。

  二、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标准、购置合同规定等要求对进场建材按批验收,符合要求的建材方可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监理单位应 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

  验收要求如下:

  1、 对产品的标志(标识)、外观质量状况等实物特征进行验收;

  2、 对生产厂家(或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准用证防伪复印件、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质量保证书、送货单等质量证明资料逐件进行审核;

  3、 对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品种规格是否与质量证明资料一致进行验收。

  三、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建材进行复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见证取样,代表建材生产单位的人员应到场参与,取样后应及时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记录在相应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

  建材所使用的部位应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作相应的记录。

  建材复验结果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处理情况须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的备注栏中记录备查。

  四、施工现场存贮堆放的建材应标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并注明建材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

  并按建材性能要求进行存贮和保管。

  五、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材的使用方案进行审验核准,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质量和进场产品的质量检测加强动态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盖章),同意其使用,并在监督台帐中作好相应的记录。

  如发现施工单位有使用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建材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制止这一行为。

  如施工单位不按此执行,监理单位应向市、区建材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六、建材生产单位在提供建材时,应出具与建材质量相一致的质保书,对出厂(场)的建材质量负责。

  不得提供空白质保书,另行补报的质保书应按规定时间补报。

  质保书必须连号、按顺序使用。

  质保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提供给用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质检部门检验专用章。

  七、建设工程材料质保书必须明示以下内容,并由检验人员、签发人签字。

  1、质保书编号。

  2、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用户单位名称。

  3、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必须与准用证或备案证明产品名称一致)、执行标准及编号(执行企业标准的必须与企业在本市建材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产品标准一致)。

  4、商标、规格、等级、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

  5、质量指标(详见附表)。

  产品出厂(场)检验指标必须包含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实测值等内容。

  6、准用证编号或备案证明编号。

  防伪复印件编号(补填)。

  八、建材销售单位应向买受人提供质保书的原件,对其销售的建材质量负责。

  不得提供空白质保书,另行补报的质保书应按规定时间补报,所提供的建材应与所出具的质保书一致。

  若为复印件则应注明购买时间、供应数量、买受人名称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销售单位应对复印情况进行登记。

  九、为保证现场建材抽样的真实性,水泥制品生产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采购的建材进场时,代表建材生产单位的人员应到场参与取样,由采、供双方共同取样后及时封存,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存样的封条应注明样品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双方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损。

  十、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责任单位,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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