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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论文

时间:2022-10-09 02:55:07 本科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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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论文

  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论文

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论文

  摘要:双语教学曾经风靡一时,现在依然大有一哄而上之势,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及社会地位则决定它是首当其冲的领域。

  然而,为什么要开展法学双语教学?怎样科学合理地开展法学双语教学?这是法学双语教学课程开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同时,各课程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各课程之间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进而决定法学本科课程的开设有着科学的体系,其构建既有双语教学的共性,又有学科自身的特点。

  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体系

  2001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推动使用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意见中还提出高校在三年内开设5%-10%的双语课程。

  2007年教育部在关于提高大学本科教学水平的多项措施中也提出:各高校要开设一定比例的双语课程,要将双语教学课程建设作为今后高校改革的重要内容。

  [1]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来说,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双语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素质就是摆在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这也是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要求。

  然而,法学专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其课程的开设有着自身的规律。

  为此,不少学者从微观层面进行了论述,但在笔者看来,双语教学开展的质量如何,关键应在宏观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发生方向与目标错误。

  一、目标和任务

  1.培养国际性应用型人才,服务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

  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在法律服务业的现有职位中,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

  而在我国,82%以上的从业人员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晓法律英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极少有人问津。

  另据赛伯法律网的统计,目前中国涉外法律人才现状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现在的5倍。

  总体上,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涉外律师仅有2000人左右,熟悉国际法和WTO规则的涉外律师尤其稀缺。

  北京的近1000名律师中仅有300名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上海5000多名律师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其他省区的缺口更为凸显。

  [2]近几年来,国外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国内企业或公民主动行使法律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这无疑抑制了我国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培养一批优秀的国际性法律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

  而实施双语教学就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

  [3]故而,法学本科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

  2.为培养研究型人才创造条件。

  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是应用型人才。

  因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应用型的,譬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及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

  但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绝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全部,因此,我们在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也不应忽视研究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教育。

  同时,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国际性人才,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这个艰巨的任务是难以胜任的。

  同时,要了解外国的法律,传承外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数量的更高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即研究型人才。

  而从目前法学本科学生的情况来看,法律专业英语水平普通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尚未开设法律专业英语课程。

  如此一来,法科学生就不具备直接阅读外国法律乃至法律论文与专著的能力,即便这部分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响了他们的研究能力。

  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

  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定为司法考试时间,通常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试一般为来年的一月份,时间间隔只有4个月。

  况且学生在长时间准备司法考试后也感到身心疲惫,如没有扎实的外语功底的话,大部分学生就放弃了考研的想法,严重影响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质。

  3.为学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多年来,法科学生“毕业即失业、毕业即改行”的就业阴影困扰着在校的法学学生,严重地影响了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存与发展。

  对此,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其实质是法学教育产品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按照经济学家的解释,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对称性”失衡。

  一方面,不符合市场需求的教育产品大量过剩,无法对口就业;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紧缺的涉外法律人才无法得到有效供给,需求缺口已越来越大。

  [4]为此,我们在法学专业双语课程设置时,就应与社会的需要进行衔接,设置行业紧缺的、针对性强的课程,并辅之相应的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的双语课程,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地处理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的关系。

  通用英语是法律专业英语的基础,它培养了学生日常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因此离开了通用英语,法律英语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然而,通用英语能否替代法律专业英语呢?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是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习惯语言。

  它有着有别于通用英语的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即使在英美国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视法律英语为外语。

  因此,通用英语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语的。

  由于在专业总课时一定的情况下,专业英语的开设无疑会影响到其他课程开设的课时量,为解决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开设双语课程的同时,取消了法律专业英语的开设。

  实际上,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教学目标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语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后者是在学科背景知识的基础上学好外语。

  将双语教学与专业外语教学相混淆不利于教学目标的达至及教学效果的取得。

  我国高等学校双语教学的本质在于在学习该学科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掌握与学科发展相关的基本专业外语,将外语作为环境要素,将专业知识的获取作为目的要素,两者相辅相成,密切合作,实现专业知识掌握与英语水平提高的双赢效果。

  [5]另一方面,法律专业课程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课程均开设双语课程,这样就会导致学生专业英语的残缺不全,进而不能培养出适应时代需要的国际性人才。

  因此,双语课程也替代不了法律专业英语课程。

  而且,法律专业英语还是双语课程开设的基础,因为学生在学了专业英语之后,双语课程的开设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通用英语、专业英语与双语课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舍弃任一方面均将直接影响到国际性人才的培养。

  2.既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又要谨防脱离专业教育的首要任务。

  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

  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求本专业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物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内法和国际法律,能够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因此,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习得英语是双语教学的辅助目标,这一点是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的。

  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上使用双语教学,结果导致学生虽然英语水平有所进步,但法学专业知识却过于肤浅。

  可见如果条件不成熟,在法学基础课程上盲目推行双语教学,无异于本末倒置。

  另外,由于基础课程所占的课时多,知识点细,一旦双语教学试点不成功将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进度与知识结构。[5]

  3.把握双语课程开设的“度”与“量”。

  法律双语课课程的选取是法学双语课教学成功的前提。

  [6]根据双语教学的要求,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双语教学课程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考虑对“国字头”的课程(如国际私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以及与国际密切联系的法学课程(如世界贸易组织法、海商法、西方法律史学等)开设双语教学;[7]其次,考虑中外理论相近、共通性较强的法学课程,诸如商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等课程;再次,可以考虑增设英美法的部分课程作为选修课程。

  而受一国地域、社会文化及政治制度等因素影响较大、有中国特色的国内法律课程并不适合于用双语教学,因为法律的表达与价值判断的特定性局限了这些法律在语言上的转换空间。

  例如,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因其具有一国特定的逻辑体系及法律渊源,使用第二语言教学可能会影响法律所传达的概念和特定的价值评价,从而不利于学生对法律本身的吸收与理解。

  参考文献:

  [1] 谢海霞.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构建与完善[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5):116.

  [2] 李法兵.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9,(3):24-25.

  [3] 丁敏.国外双语教育的经验值得借鉴[J].潍坊学院学报,2007,(1):127.

  [4] 郝鲁怡.试论法律职业国际化趋势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建构[J].职业,2008,(30):97.

  [5] 王次宝,刘德美.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6):35.

  [6] 陈雄,胡清梅.法学双语课教学中度的把握[J].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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