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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的研究论文

时间:2022-10-09 06:15:06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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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的研究论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的研究论文【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的研究论文

  【摘要】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实力是衡量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并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我国企业研发投资的意识,也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

  本文将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和账务处理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而探讨科学落实该政策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一、引言

  我国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为科研机构的会计人员和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创造了可观的利润,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研发投资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第一,我国税法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八种研究开发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二,会计与税法核算依据不同,正确掌握加计扣除的支出范围。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税法加计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会计与税法核算范围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人工费.其他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一是人工费:税法规定的范围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税法规定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是其他直接费:税法规定不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三是固定资产折旧费:税法规定只包含机器设备的折旧费,购买的设备.固定资产不能加计扣除。

  三、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一)会计处理原则

  1.正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化的支出部分不能再调整为资本化支出。

  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仅包括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

  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并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以后不能再调整为资本化支出。

  若后期处置无形资产的话,应该将取得的价差与计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

  3.因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这样就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但由于确认“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时,需要调整该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不符合资产“历史成本计量”的原则,所以不能确认研发费用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内部开发的该无形资产在会计与税法的摊销年限不同或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则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有两种方法:一种按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在“研发费用”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另一种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设置科目,将会计与税务的差异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中。

  若一个纳税年度进行多个研发活动时,应分项目设置,在财务账务系统中设置辅助台账。

  举例说明:

  【例1】A企业2009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2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支出1200万元。

  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A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8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200万元,期末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

  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1200*150%=1800万元,账面与计税基础的600万元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所以虽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然而,当内部开发的该无形资产在会计与税法的摊销年限不同或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则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2】其他条件同例1,会计的摊销年限为5年,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会计与税法的摊销方法均为直线法。

  假设无形资产于2010年1月1日达到可预定用途并使用。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分析:A企业2009年发生的1200万元开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8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800万元,形成永久性差异600万元。

  而摊销年限差异导致的则是暂时性差异。

  2010年年末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800×9/10=1620万元,其中有600×9/10=540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部分。

  2010年年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04/5=960万元,则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620-540)-960=120万元,相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20×25%=30万元。

  企业如何实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抵免的研究【2】

  摘要本文通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和建议,从而为企业有效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备案提供可操作性的意见,为企业减轻税负。

  关键词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核算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产业转型,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扶持企业发展,包括科技补助、税收优惠、土地政策等。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为突出。

  从2008年开始,国家要求对全国所有企业重新进行评审,经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便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此项政策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相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范围更广,只要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指导》(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都能加计扣除,而对企业本身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并未做要求,只要是居民企业全都适用。

  可以说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更应得到企业的重视,特别是对于重视科技创新的企业,如果研发投入较大,既可提高自身产品的科技含量,又可以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一、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科技部门及税务部门的调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比较理想,落实也比较到位,一方面是此项政策比较明确,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操作简单易行。

  (一)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

  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并不理想,按照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备案制,共需要提供七项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文件;

  (7)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述申报要求,分析原因如下:

  (1)内在因素:

  ①帐务处理因素:

  企业自身对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不够完善,导致最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比较困难,往往在税务鉴证的过程难度较大,最终放弃申报。

  如研发费用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设项目进行核算,只在管理费用下面设二级科目研发费用;财务部门的费用核算期间与研发项目的开发期间存在差异,研发项目没有开始但费用已经发生或研发项目已结束还有费用产生;列支的研发费用没有按研发费用核算管理规范进行;对于研发人员工资的归集不合理。

  ②制度因素:

  企业研究开发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企业的研发过于随意,没有经过完整的研究开发程序。

  如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往往只是会议决定,或者领导口头通过,没有形成决议;研究开发费用的立项公司立项了,但没有到科技部门备案;或者立项之后,没有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接,导致开发活动的发生时间与财务核算期间存在冲突;或者研发项目往往不了了之,没有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成果转化。

  ③企业自身考虑风险的原因:

  企业对于研发加计扣除的认识还是不够,或者政策学习不够充分,导致政策把握不足,考虑到谨慎性原则,企业往往宁可放弃加计而不去冒险。

  (2)外在因素:

  ①税务风险:

  在全国的很多地区,税务部门依然扮演着比较强势的角色,导致很多纳税人在申请税收优惠时会比较审慎。

  考虑的比较全面,如少缴税款是不是会导致税务部门的稽查,或者会不会得到税务部门的额外照顾等等,在这种心理暗示下,企业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破财消灾的想法而放弃应有的权利。

  ②政策环境:

  税务部门对政策的宣传不够到位,导致很多本可以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根本不知道此项内容,或者觉得此项政策本企业不可能享受的错误判断。

  二、企业做好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措施

  针对上述内、外主要因素,笔者认为要想顺利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企业项目研发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研发投入核算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必备的管理制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通过有利好。

  首先要规范项目立项流程:

  (1)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必须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文件,由办公室备案。

  (2)组织财务、研发、人事和科技申报部门会同有关领导进行项目立项的合同评审,确保各部门间的信息对接及立项合同或计划书中各项目资料和数据准确无误。

  (3)项目立项后,科技申报部门根据项目性质报科技部门备案,并取得已加盖项目备案章的项目计划书。

  (4)始终保持研发部门、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协作,保证研发项目立项、技术鉴定和成果转化过程全部参与,特别是在研发人员的配置、项目的起止日期等问题上要重点把握。

  (5)对于所有立项研发项目应该有技术成果鉴定或成果转化证明。

  (二)规范研发费用的报销行为

  (1)所有研发费用报销经办人必须为该项目成员,且在费用报销时填写研发部门并注明什么研发项目。

  (2)研发项目的直接材料投入必须有入库单据,并由研发费部门领用。

  (3)人事部门在编制工资表时就根据研发项目人员名单,按项目名称进行造册,保证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的合理归集。

  (4)保证各种原始单据与研发项目真实相关,开具的发票项目名称与研发相关。

  (三)规范公司研发支出财务核算:

  (1)会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合同建立研发支出――××项目辅助核算帐,按“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分别设置明细科目,企业应利用财务管理软件,设置研发支出四级科目使研发支出的项目归集更加简单明了。

  研发支出科目设计模板如下:

  总账科目:研发支出

  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

  三级科目及四级子目:

  直接人工――工资薪金及奖金、津贴补贴、社保费等

  直接投入――材料费、检测费、设备维护费、租赁费等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用――新产品设计费、工程规程制定费等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差旅费、办公费、研究成果费等

  (2)在会计明细账的基础上设立各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支出统计台账。

  (3)月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三)有效利用中介机构

  企业在每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最好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研发费用做专业审计,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研发费用情况做专业指导的同时既可以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又可以利用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而更有利于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工作的投入,努力提高研发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的政策导向,如企业项目立项真实存在,并按研发投入核算制度严格规范财务核算,所有的居民企业将都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在提高自身研发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的同时切实降低纳税成本,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法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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