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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22-10-06 03:00:38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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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工程施工合同

  净化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净化工程施工合同

  净化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认真、坦诚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供信守。

  第一章 工程名称、范围、内容

  第1条 净化工程名称

  第2条 净化工程范围:

  工程内容:

  第二章 工程造价,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第3条 本净化工程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 小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甲方审计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

  第4条合同保证金与工程拨款

  1、 工程完工后,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与乙方造成损害同等价值的款项以及乙方的违约金,该部分款项可从质保金或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2、本工程不支付备料款及预付款,工程开工后,乙方每月向甲方申报已经完工的工程量和申请拨款的金额,甲方按照经甲方代表及其审计部门确认的有效工作量的75 %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 8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审计决算,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审定额的90 %,剩余的10 %作为质保金(无息),质保期为两年,无质量问题,两年之内付清(一年一付)。工程款付至审定额的90 %时,乙方须开具合同审定总额的 工程 发票。

  第5条工程决算:

  见清单。

  第6条工程签证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部门、甲方签字审批,工程结算以甲方驻现场代表的签证为结算依据。工程变更和增补部分价格执行第5条。

  第三章 建设工期及双方责任

  第7条施工期限

  双方商定该工程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

  自 年 月 日开工

  至 年 月 日竣工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分为以下 个施工阶段及相应完工期限:

  1、 ,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2、 ,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3、 ,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4、 , 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5、竣工: 年 月 日之前整体工程竣工达到约定要求。

  自合同生效后,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无故暂停施工,若甲方资金短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也应保证正常的施工及进度,并按期竣工。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后,应妥善保护已完成的工程。

  第8条工期延误

  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程进度和工期,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9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代表:甲方任命 为驻施工现场代表。

  甲方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①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②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③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甲方决定的工程变更和增补,经甲方审计部门审批后,乙方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

  (3)甲方代表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的义务。

  (4)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职责。

  2.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工程建设中需要甲方完成的其他工作。

  二 乙方:

  1、工地代表:乙方任命 为驻工地负责人(乙方代表)。

  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示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后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2.乙方工作

  (1).按照甲方提供或书面确认的设计图、施工图以及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如工程施工需要,乙方可以在其设计资格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3).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计划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乙方应当将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计划报表按周向甲方提供,在每个星期的星期 向甲方交付。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赔偿,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5).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予以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6).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文明安全生产。

  (8).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10条(具体质量要求)

  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和质量要求。

  (1)、执行标准:

  1.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2、居住建筑保温构造详图L06113

  1.3、弹性建筑涂料JG/T172-2005

  1.4、建筑外墙用腻子JG/T157-2004

  (2)、使用材料的主要指标

  2.1、胶黏剂:拉伸粘结强度mpa(与水泥砂浆)原强度≥0.60;耐水≥0.40;拉伸粘结强度mpa(与聚苯板)原强度≥0.10,破坏界面在聚苯板上;耐水≥0.10,破坏界面在聚苯板上。

  2.2、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mpa(与聚苯板)原强度≥0.10,破坏界面在聚苯板上; 耐水≥0.10,破坏界面在聚苯板上; 耐冻融≥0.10,破坏界面在聚苯板上;柔韧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水泥基)≤3。

  2.3、EPS板:表观密度kg/m3 ≥18;导热系数W/(m.k)≤ 0.041;尺寸稳定性(%)70±2℃, 48h ≤4.。

  2.4、耐碱玻纤网格布:单位面积质量≥ 160g;耐碱断裂强度经向≥1200N/50mm,纬向≥1300 N/50mm。

  2.5、弹性乳胶漆:耐洗刷性>2000次;耐沾污性(%)<30;断裂伸长率(%)≥500.

  2.6、柔性腻子:耐水性96h无异常;耐碱性48h无异常;粘结强度≥0.6mpa;

  动态抗开裂性≥0.3.

  第11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或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说明文件以及国家颁发的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第12条 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保期

  第13条质量保修

  1.乙方对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实行质量保修。

  2.质保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3天内派人修理,逾期未给予修理,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14条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满二年。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修改,由乙方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

  第16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或中间验收条件时,乙方在自检合格后,隐蔽或中间验收的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17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调试,须在开始验收或调试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2.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18条本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文件(包括竣工图纸)。

  第19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的验收,以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甲方在验收后给予批准或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修改费用。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3.竣工日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第七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20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因甲方以外的原因所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1条 乙方如需办理异地施工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给予积极协助。

  第22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由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第23条 工程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24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日内,乙方应将施工垃圾及其临时设施清理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甲方另行处理,乙方承担费用。

  第25条乙方按施工图及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图中的施工范围、内容进行施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承包的工程不准分包,如甲方根据需要,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外包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不受影响,外包部分不进入预算,并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第26条工程材料及设备要求:

  1.工程所用材料及设备必须为正规厂家合格产品。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质量、品牌、规格、生产企业进行采购,并经甲方确认。乙方负责其提供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运输、接货、开箱检查、卸货、场内运输、保管、领用等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供的关键材料及设备由甲方采取招标等公开的方式确定厂家及价格。对于甲方采购的材料,乙方应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经验收后的设备、材料应被认为是符合合同约定并是由乙方选定的。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甲方所提供设备、材料的接货、开箱检查、卸货、场内运输、保管、领用等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由乙方保管的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在保管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前丢失、损坏或挪作他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补齐、修复或根据甲方要求重新购进,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变更部分的材料及设备按甲方代表及其审计部门的签单结算。

  3.施工材料明细由施工单位提前48小时申报,经甲方审批,其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4.材料验收:乙方采购的材料到场后,乙方要提出书面申请和材料清单、质量证明文件交甲方代表,甲方要组织验收,一经发现不合格,乙方要立即退货,重新进货直至合格,由此延误时间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章 纠纷解决办法

  第27条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采用下列形式解决:

  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及正常的施工进度,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完成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28条违约

  1.逾期违约:乙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完成各施工阶段的工程,造成某一阶段工程延误,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并且延误的工程进度应当在下一施工阶段补上;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完成下一施工阶段的工程,再次造成工期延误,应当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上一施工阶段违约金的两倍,并且延误的工程进度应当在下一施工阶段补上,依次类推;乙方延误了工程的最终完工日期,乙方应当在承担了上述违约责任的基础上,每拖延一日,再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质量及其他违约: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或竣工验收后出现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乙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除非合同终止,或甲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应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合同中止或解除后并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29条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30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并在2天内向甲方报告损失的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2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2.不可抗力持续10天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⑵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31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甲方因各种原因决定停止施工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以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32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33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第34条补充协议、招标书、投标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5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36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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