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承诺书法律性质

时间:2022-10-05 20:08:55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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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1】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还款承诺书的性质认定【2】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分歧】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和保证书的区别和性质在什么地方【3】

  承诺书和保证书都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由单方出具,出具方受承诺或保证的制约。

  从法律用语上来分析,承诺书一般为对自身行为的承诺,例如还款承诺等;保证书一般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对债务人行为的一种承诺。

  但是日常用语中,两者相差不大,有时候会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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