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承诺书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怎么写承诺书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商投资承诺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外商投资承诺书1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不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别管理措施。
申请人签署:
年月 日
注:不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登记需提交本承诺书;申请人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就更(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承诺书2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黑政办发〔20xx〕1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核实 (项目名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备案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监督,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所填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拆分项目、夸大缩减项目投资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
二、本项目市场前景、资金筹措、设备选型、投资风险等由企业自主承担。
三、本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对超过备案时限未开工建设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需在项目确认书有效期满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长,否则备案确认书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项目产品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联系人姓名:xxxx
联系电话:xxxx
承诺人 : xx
xxxx年xx月xx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3
第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五)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六)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七)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不实,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第12号)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承诺书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xxx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 月 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5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本公司(名称) ,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国籍: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或C):
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xx]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xx]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
C(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外商投资承诺书6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名义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等级为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项目经理具有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级资格。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投资。
二、严格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
三、坚决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的一切挂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并选派有丰富经验的在编项目经理和“五大员”等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相应的项目经理部,严格按招商文件及合同等要求保证拟派人员的'到岗率。
四、健全和加强工程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由本公司实行统一成本核算,统一发放民工工资,统一建立财务资料。
五、不与其他投资人相互串通投资报价,不排挤其他投资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商人或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与招商人串通投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向招商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或相关领导小组成员等行贿以达到投资的目的。
八、不以他人名义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达到投资的目的。
九、本公司将严格按照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全额投资建设,自觉接受武宣县安监、质监部门和监理方等部门的监督。
十、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本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交由招商人报武宣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以武宣县审计局审定的结算价下浮 %来确认项目回购款总价进行结算。
十一、同意招商人在本BT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分 次进行回购,回购金支付时间和比例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内,按双方确认的项目回购总价的 %支付第一次工程回购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回购款,数额为项目回购价的 %(即支付至总回购价的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 年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回购款,数额为项目回购价的 %(即按项目回购价支付至100%)。
十二、同意:
(1)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投资不计利息,招商人支付第一次回购款时,只支付约定的本次回购金额,不计收利息;
(2)招商人在支付第二次回购款时,同时支付本次应回购金额的一年期利息(按支付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招商人在支付第三次回购款时,同时支付本次应回购金额的二年期利息(按支付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十三、同意对本项目投资款在武宣县境内开立专户进行管理,由招商人和本公司共同监控,所有投资款和回购款的收支均须经过该专户。我公司保证该项目建设资金按时到位,在BT投标报名前将投资额 %的保证金转到招商人专户。在完成总工程量的50%前,保证本项目专户余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接受招商人按工程进度对投资款到位情况及拨付的监督。
十四、保证提供给招商人的一切资料都真实、合法、有效;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五、其他承诺:
十六、业绩简介:
(以上材料填写必须电脑打印,不得手写)
投资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7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需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登记的基本步骤是怎样?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需召开股东会决议,作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及未受让股权的其他股东相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股权在公司内部股东互相转让的情况下,可不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3)股权转让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由新股东会作出变更决议并由新股东签署;。
(5)公司准备相关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知识。
公司章程可约定的事项。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承诺书8
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申请企业变更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地税法人变更承诺书
证明
xx区地方税务局:
自20xx年xx月xx日起我公司法人代表由xx变更为xx,旧法人代表此日前所从事的所有业务所遗留的所有权利和责任一并由新法人承担。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工商变更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向工商登记部门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文(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三、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保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缴纳出资等义务。
五、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承诺人盖章(签字):
外商投资承诺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七条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外商投资承诺书10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并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并包括以下文字:“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如实表述该企业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法规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xx]575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xx年版)》
外商投资承诺书11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本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他;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国籍:______________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______________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或C):
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____]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____]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
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20____年X月X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外商投资承诺书13
落户方:(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决定在甲方投资______兴办项目。该项目总投资______万元,注册资本______万元。
按照有关规定,双方申请将该项目列入姜堰市重大项目“四联”服务范畴,并共同遵守“四联”服务的有关规定。为推动项目更好更快建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信、互利的原则,郑重、诚实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
1.负责该宗地征收、补偿、清障工作;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至乙方征地地界(需专户供电等特殊要求除外)。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地,则按所延长时间相应延长执行履行其他条款的时间。
2.在乙方提供资料齐全的基础上,为乙方提供审批方面的全程代理服务,帮助做好新办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代码证等证照,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负责指导乙方按照项目建设的有关程序进行项目立 1 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报建及受监,指导乙方按规划要求施工。
4.在乙方按约定实现投入产出规模后及时兑现优惠政策。
二、乙方:
1.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投资。
2.根据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及市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提出用地申请,节约集约用地,不以任何形式倒卖土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与用途。
3.在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并定期向甲方如实汇报工程进度,承担施工期间安全的.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在收到证照副本或复印件后,相关部门有权不予发放证照正本或原件。
5.项目在______年______月竣工投产后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实现______万元/亩的投资强度及年纳税销售______万元的产出规模。
6.若存在闲置利用土地,甲方有权收回在项目建设完成后闲置的土地,并按有关规定视情形没收企业在当初取得该联审联批前,补办齐全联审联批的有关后置审批手续。否则2 块土地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0%向企业收取土地闲置费。
7.按照“能评”、“安评”和“环评”的审批意见,时限“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产”的“三同时”要求,达不到“三同时”标准的,愿意接受相应的依法处理。
三、上述承诺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因一方违诺造成后果的,违诺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执行中有分歧的应协商解决。
四、本《承诺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见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丙方:
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外商投资承诺书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威海市晟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XXX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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