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刑事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21:26:0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刑事答辩状精品范文

 引导语:由于很多刑事案件在当事人的对错是非上并不是黑白分明的,被害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捏造事实,夸大伤害后果,因此为公平起见,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告人也可以“针锋相对”地进行反驳,以表明自己没有犯罪或情节轻微,这在法律上便叫做刑事答辩。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刑事答辩状的精品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

刑事答辩状精品范文

  范文一:

  答辩人 徐xx,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曾任广东省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部法律顾问,现居住于广东省庆州市高湖区东山路60号龙腾花园8栋103.

  答辩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女,1992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现任庆州市盛典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因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职务侵占罪诉讼一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徐xx没有收到王建强代收的货款15万元,这15万元不属于犯罪所得,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答辩人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徐xx委托当地人王建强收取纹州市宏发装饰有限公司的货物余款15万元不上交公司为由,控诉徐晓东利用职务便利私吞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控诉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在2011年6月份,答辩人徐xx委托当地人王xx收取纹州市宏发装饰有限公司与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材料买卖而产生的货款余款15万元。在王xx的供词中提到在十五万中留下一万元,其余都转账给了徐晓东,是转去一个不是徐xx的个人账户,但是却提供不了账户姓名和转账凭证并且不能提供哪间银行,也没有徐晓东开出的收据。而且《授权委托书》是由林建强开办的,和林建强供词中不

  知情相矛盾。因此无证据证明徐晓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15万元。

  二、答辩人徐晓东并没有开出代款委托书和西京市海涛公司34万元的货款。

  在起诉书中提到xxx借用庆州市复兴文化有限公司的公司账号代收西京市海涛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的34万欠款,通过大洋银行庆州市分行转账,之后经过复兴公司的出纳刘英将34万现金给了姓张的女士。但事实上徐晓东对这代收委托书并不知情,并没有带姓张的女士去收款。而且控方也并没有提供出纳刘xx和姓张女士这两个证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徐晓东收到34万元货款并占为己有。

  三、林xx证词中并无开过委托书给徐xx,但是却与刑事鉴定书相矛盾,说明所有的委托他都清楚知道的。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公诉方以职务侵占罪控告答辩人徐晓东。综上所述,答辩人徐晓东对于纹州市宏发公司的15万货款一直未收到王建强的汇款,也没有委托复兴公司代收海涛公司的34万货款,和没有收到复兴公司出纳刘英的34万现金。其行为没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法责任。

此致

  庆州市高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x

  xx年 xx月 xx日

  辩护人:钟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三:

  答辩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公司主任,住所地: ,电话:

  因王某诉我侮辱其人身一案,答辩如下:

  一、 王某称我在我的办公室对其动手动脚,甚至用暴力强迫王某做有辱人格的动作。事实上绝无此事。我们公司的办公室都是用大玻璃隔开的,是透明的,里面做什么事外面都能看见,我的办公室连窗帘都没有,如果我做对王某不轨的事,那外面的人肯定都能看见。

  二、答辩人想特别提出的是,王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检点的问题。王某自恋于自己的美貌,想凭借此诱惑有钱的男人。其在上一家公司上班时,曾诱惑过该公司的多位高层和中层干部,因此被开除。王某来我公司上班之前,信誓旦旦的表示要好好工作,改过自新。可是其来我公司后作风还是不检点,穿着和暴露,打扮的也很妖艳,对公司领导的动作和眼神都很不检点。

  因而,答辩人请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人们法院

  答辩人:吴某

  xx年 xx月 xx日

  附:答辩书副本一份。

  其他证明文件xx份

  范文四:

  答辩人:杨某林,男,29岁,汉族,某省某市人,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对被答辩人康某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我“犯罪”索赔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真正罪犯是康某

  本案真正的罪犯是“原告”康某!而不是答辩人!

  康某纵火犯罪的时间是1999年7月29日,就称它为“7?29案件”。

  从事件发生到我接到两份诉状,日历撕去整整420页,在这420个日日夜夜之中,有关“7?29案件”的法律文书,其中又夹杂着一些康某绝不敢拿到法庭上与法官和听众、与法律见面的污垢,在司法机关中来来回回转了几圈子。今天,康的意图终于实现了。本案的真正罪犯——康某和他的后台支持者们得到了心理上的最大满足!

  今天,终于让我杨某林充当了90年代的“黄得发”(注:“二七”大罢工前夕一位受反动势力残酷迫害替真正罪犯——魏老太爷当替罪羊的江岸铁路上人)。

  但是,我深信,我这个“黄得发”的扮演者,是扮不了几天的,因为我现在是生活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共和国中!今天,有成千上万的施洋大律师式的人物会给我仗义执言!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今天的法官绝不是黄得发年代的法官了!

  二、证明材料

  本案的全部事实极为简单,正像检察院第139号《起诉书》上所说的,是发生在“瞬间”。所谓“瞬间”就是一眨眼的时间,准确地说,就是零点几秒或零点零几秒(从点火到着火是在0.04秒之内)。

  事情的全部经过,无需我再加以更详细地陈述,仅引用目击者、将火柴给康某的张某杰的证明材料,就足以说明问题了:“1999年7月29日上午十一点多钟,我看见杨某林和康某坐在窗台上,康某坐在东边,杨某林坐在西边。杨某林子拿一个小油漆桶,在那里摇晃着涮。这时我站在窗外,康某向我要了一盒火柴,划了一根火柴直接扔到杨某林的小桶里。杨某林不知道康某要给他点火,这时小桶忽地一下就着了。杨某林接着就把小桶扔出去了,康某点上火后就直接跳下去了,小桶刚好撞到了他身上,把他身上引着了火,当时杨某林的眼眉和头发也燎了。杨某林一看康某身上着了火,就跳下去想给他救火,康某看见杨某林下去,他扭头就跑,本来当时他身上只有很小一点火,因为他跑把火引大了。”(张某杰,1999年x月x日)这就是事情的全部经过!

  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实则是一个佐证,也是一个不够准确的自供状:“……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 ‘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根火柴放到小桶里……”注意“……烧烧吧”“随即……”请法庭注意的是“随即”二字的前面没有我同意的情节。

  康某的自言自语“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巴”,这是后来自编的谎言,绝无此事!

  退一步说,就是康说了这句话,我也不会答应,因为稀料是易燃易爆的有机物液体。干化工厂的工人都懂(康某也懂)这个道理。更何况连康某编造谎言时也未敢编上经过了我答应的情节。

  在我什么情况也不知道、思想上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小桶“轰”的一声冒出二三尺的火苗子,我随手扔掉小桶,这是正常人都有的条件反射,这也是活人本能的保护反应!

  我反复学习了《刑法》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针对这四条法律和相关事实看,我何错之有?!我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再假设一下,若这把火,把化工厂烧成灰,直接损失10阗万,烧死多人,烧伤若干人,那么侦查结果的纵火者、犯罪者又是谁呢?我想结论是明白的,不是我而是康某!

  三、事实真相

  在整个“7?29”案件中,康的行为和他的心理状态从我现有证据上(当然卷宗中的证据会更多)就可以清楚地说明:康原在窗台(窗台只有一米多宽)上坐着,我后上去,康见我手中拿着小油漆桶在用稀料冲刷,康知道稀料易燃易爆,便顿生邪念。自己无火柴,便从张的手中借了盒火柴,搞了场后果不小(自食恶果)的恶作剧。后来借火柴人张某杰曾后悔地说: “我早知道康借火柴点火,我才不借给他呢。”

  康点上火,我被火烧了一下,头发眼眉都燎了,随手将桶扔了出去,康点上火后,怕我报复也随即跳下窗台想逃走。“扔”与“跳”几乎同时发生,小桶的下落和康的身体的下落,是两个平行的、平动的抛物线。

  在这个平行和平动的动作中,着火的稀料溅到康的身上,康这时未发现自己身上着了火,但处于康身后的我却看见了。我才是真正的出于好意,也跳下去,想帮康某扑灭身上的火(当时救者只有我一人,而不是他人,康某在诉状中撒谎)。当时,康某误认为我是下去报复他,打他,他起身便跑了,他这一跑,风助火势,火就烧大了,特别是他当时穿的是一身军用化纤衣服,更易着火,因而致伤。

  综上所述,康某的受伤实属典型的咎由自取,理应自负其责!

  四、答辩意见和请求

  “7?29案件”发生后,康家一家老小,为了抓个替罪羊,便紧锣密鼓地分头幕前幕后活动开了,其兄身着警服,开着公安偏三轮,到我家逼我60多岁的母亲,向她要钱,还说我犯了“罪”,将母亲恐吓致病;又去逼我父亲,致使我父亲半个多月无法工作;还从我手中敲诈了1000元去……对此,我保留我反诉的权利,我还保留控告依仗自己有点小权势、非法干涉司法的康某亲属的权利。

  答辩意见:

  一、“7?29案件”我无罪过,也无过错,我不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其责任只能由过错者、纵火者自己负;

  二、我是“7?29案件”的受害人,该事件使我蒙受不白之冤,造成了我精神上、物质上长时间的巨大损失,纵火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纵火人及其家属以往讹诈我的10阗元必须偿还给我;

  四、诉讼费用由原告人承担;

  五、起诉无理,请依法裁定驳回。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某林

  xx年xx月xx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证人张某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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