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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事纠纷交通事故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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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 ,男, 岁,住
被答辩人: ,男, 岁,住
被答辩人: ,女72岁,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 , 女45岁,住
被答辩人:麦**,男,20岁,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麦**,女,19岁,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麦**,女,18岁,住址同上。
被告:莫**,男,成年,住
答辩人上述被答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如下答辩: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失公平。交通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成国、麦荣赞同等责任,梁禅无责任。第二次作出了王成国负主要责任,麦荣赞负次要责任,梁禅无责任。第三次作出王成国负全部责任。从三次的责任认定来看,明显偏向了被答辩人,显失公平。
二、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与被告连带赔偿麦荣赞死亡损失530032.06元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死者麦荣赞是农业人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及《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被答辩人的损失为:丧葬费:40775/年÷12×6个月=20387.50元;死亡赔偿金:6906.93/年×20年=13813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麦祖权5019.81元、李爱连8031.70元。请求的.精神损失费过高,应以3000元为宜。则被答辩人的损失共174577.61元。请求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三、20100718答辩人与被告莫健锋是雇佣关系,莫健锋也是肇事车辆粤Q04139号货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答辩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粤Q04139号货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被答辩人。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答辩人:
20xx年2月25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
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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