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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离婚答辩状范本(参考本)
导语: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一旦冲破,就有可能会打翻婚姻这条船,伤着爱人,伤着儿女,伤着亲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z学习网!
离婚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XX,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答辩人: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2016年 月 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成宏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向被答辩人起诉描述,起因完全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及其母亲所营造的假象所蒙骗,只求安安稳稳过日子,即便在裸婚的状态也结婚(无婚房无婚戒无婚礼,婚纱照都是答辩人出钱),但婚后不久,就发现被答辩人就是奶瓶男,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逐渐暴露出嗜钱如命、霸道专权、极度虚伪的性格,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经常为琐事吵架。被答辩人需要的是一个老妈子、保姆、佣人,而不是一个妻子,在这段婚姻中答辩人丝毫感受不到家人的温暖,哪怕是答辩人在怀孕期间住院、孩子生病,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
未曾来看望。从答辩人怀孕到孩子4个月大一直在和自己父母居住,平时也都由他们二老照顾,被答辩人只在周末才来一天探望,平时包括产检、坐月子都是由答辩人母亲陪同和照顾,相关费用均由答辩人在承担。孩子4个月大后到被答辩人父母家居住(孩子户口在被答辩人户下),答辩人为照顾孩子方便将工作换至被答辩人父母家附近。在此期间,孩子白天(答辩人上班时)由保姆照顾,其他时间均有答辩人照顾,被答辩人周末才回来也不管孩子,并且在周末、寒暑假时答辩人将孩子带回自己父母家中。
2014年5月17号双方发生矛盾,答辩人父母出面让双方冷静一段时间。2014年5月24日孩子到答辩人父母家中(因被答辩人母亲出去旅游保姆休假),5月25日答辩人回被答辩人父母家中给孩子拿药时发生家暴,被答辩人的'家暴行为让答辩人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但考虑孩子尚小,2014年6月8日当天由答辩人在其父亲陪同下带孩子到被答辩人父母家中(去之前打过电话给被答辩人母亲),但被答辩人父母当天早有预谋,只让孩子进屋,拒绝答辩人进屋(答辩人的物品等至今还在他父母家中),因无婚房答辩人只能被迫回自己在家中。2014年7月开始被答辩人提交第一次诉讼离婚,当初站在孩子立场(孩子一岁半还小),答辩人不同意离婚。2015年3月被答辩人再起诉离婚,答辩人同意,并争夺孩子抚养权,2015年4月开庭后被答辩人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2015年5月答辩人起诉,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同年9月底判决不予离婚,2015年10月答辩人上诉至中院,2016年1月初未开庭撤诉。
离婚答辩状【篇二】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相识。双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充分了解,在2006年2月15日基于真挚的感情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稳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存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原告探视儿子机会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因婆媳关系不好,双方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并于今年6月起几次商议离婚,初步拟成离婚协议书,9月5日,被告将儿子私藏起来,不给原告探视等”不属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爱,根本不存在关系紧张的说法。双方现在有一个懂事的孩子和稳定的家庭,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原告诉状中以“婆媳不和,私藏儿子”为理由主张离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会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点小纠纷,但不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关键是我们要以怎么样的心态去看待这些现象。本人认为:夫妻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宽容的心态化解彼此之间的隔阂、纷争,而不应该一有矛盾就闹离婚,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细无度提出离婚,那么,对社会稳定显有不利。每个人都应有一份家庭责任感,同时还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这也是法律对离婚自由加以约束的理由之所在,因一点小事就动辄草率提出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立法规定的。
再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如其诉状中所陈述的问题,原告时至今日尚无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婆媳关系自古以来就是处理难题,现实生活中因此产生纠纷并影响夫妻感情的也是存在的,但是,绝大部分的婆媳关系相处比较融洽,对此,被告将体会到原告的难处,愿意多与母亲沟通交流,尽量使得家庭关系和谐,被告母亲也不想因此影响儿子的婚姻,相信经过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努力,该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 儿子现在已经两周岁多,但还不会叫爸爸妈妈,这与原告的教育方式和生活照料等有重大关系,2009年9月30日,被告带儿子前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为智能发育轻度落后,虽然如此,被告也不过多责怪原告,诚意希望原告能够回家共同生活,共同照料儿子,以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十分草率和感情用事的,应当给予原告一段合理时间,慎重考虑是否离婚。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当庭表示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同意离婚,并且诚意表示为维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理念,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这段近四年的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的机会。 综合以上意见,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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