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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通用离婚答辩状简洁版

时间:2024-09-20 16:08:4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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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关于民事通用离婚答辩状(简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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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关于民事通用离婚答辩状(简洁版)

  离婚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邓云均,男,1980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石乳村2组35号。

  被答辩人高英,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址同上。

  因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我与被答辩人高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称与我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中称我经常打牌赌博不收敛,寄钱少,平时对家庭不够关心,感情破裂等,这都不是事实。我与被答辩人高英的结合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男到女家落户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我从无不良嗜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特别是儿子出生以后,双方有了爱情的结晶,我们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我们又一同外出打工挣钱,在打工期间我们也经常回家团聚。因此,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因为我一直对我们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多做些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离婚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被告):XXX,男,土家族,1977年1月22日生,贵州省沿河县客田镇人,务农,住坝头山村徐元坝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女,土家族,1986年11月12日生,贵州省沿河县客田镇人,务农,住四坪村徐家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徐永兰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被告)与被答辩人(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相识,经两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6月13日按农村风俗结婚,2014年1月21日补办的结婚证。婚后被告与原告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生育有两个小孩:大女田露露,2004年12月8日出生,现在客田完小读书;次子田宇航,2006年7月8日出生,现在客田完小读书。

  结婚后,被告与原告一起到了浙江嘉兴洪合务工,齐心协力共同经营着这个家庭,日子虽过得清贫,但一家四口人其乐融融。2009年11月份,用一家人积攒的钱在老家修建了将近80平米的砖混房屋。还于2014年1月14日在沿何购买了一辆毫爵牌摩托车,夫妻双方共存款4万元。处于信任,不分彼此。

  (二)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03年结婚,家庭极不和睦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被告与原告是于2004年6月13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并按农村风俗结婚,后生育两子女。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的父母、兄弟把原告从来就是当作一家人来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家庭极不和睦”的情况,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13年年底以来分居等情况,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2014年2月21日由我(被告)亲自送原告及本村寨田仁友等五人到龚滩乘车去广州从化务工;后我于2014年3月17日去到广州她(原告)住处,夫妻两其乐融融地生活了五天后,因自己生病我并回了老家。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

  3、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她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及我向原告提出离婚等”,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情况情况是:原告嗜好打牌。我想因家庭并不富裕,两人找的钱也来之不易,两个小孩又小,所以每次都是因为她(原告)打牌吵架。并不是像原告在诉讼状中所说我给了她什么不平等的待遇,我更没有提出过要与她(原告)离婚。

  4、原告在起诉状中编造“农历2013年冬月与我(被告)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及利用结婚证来欺骗她(原告),让她受到了莫大的侮辱”,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14年1月21日,我送她(原告)去沿河县客田村的提山村寨去吃满月酒,送完礼后我并商量说要不今天我们去把结婚证给办理了(因子女读书需要),在她(原告)无异议后我们才到客田镇派出所照了结婚证件的相片(当时工作人员也向我们反复确认了我们是照结婚证件照),照完相片后夫妻俩并随即去了客田镇民政办结婚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且当时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也是向我俩强调和说明了结婚登记的相关事项。原告说是我一手操作后得让她到的一个本本,这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完全相驳,同时也与实际事实不符。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告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洪渡镇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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