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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院答辩状怎么写
离婚答辩状【1】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xxxx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
2008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
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
仅仅是20**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
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
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20**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xxxx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
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
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
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
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巍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05月10日
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年2月18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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