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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
被告人提交答辩状可以让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断是非,争取最大权益。现如今,很多诉讼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决,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 篇1
答辩人(被告):吴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7,现住成都市武侯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电话:XX.
委托代理人:都XX,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原告):任XX,女,汉族,19XX年X月X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成都市青羊区XX巷X栋X单元X楼X号。
电话: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任XX诉答辩人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主张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被答辩人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应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于成都市武侯X街3号X栋X单元1X楼1XX号住房是由被告吴鹏飞婚前购买,为与原告结婚,男方自愿将所购房产公证为两人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原告诉求该套房产归原告一方所有纯属无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情,导致双方离婚,原告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后住房的装修费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负担该套住房于2009年6月完工交付,开始装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资,并且向单位借债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万元装修房屋和购置家电。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后该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应当均分。
婚姻存续期间,该住房连同家里的家电,均被任必然(原告任XX的父亲)出租,作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方有权要求分得两年来所收租金总额的一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于成都市武侯XX号X栋X单元XX楼XX号住房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日
离婚财产纠纷答辩状 篇2
答辩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7X年XX月XX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20XX年03月xx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
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
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
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
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列的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依法不应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起诉状所列的位于兰考县xxxxx胡同北段路西的房屋,以及位于兰考县xxxxxxxx房屋根本不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有的房屋,那是答辩人父母用毕生的积蓄加负债所建起的,所有权处分权均归答辩人父母所有。
不应该作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财产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拖拉机、摩托车、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都是答辩人的父母所购置用于生产生活的,并且这些财产一直都是有答辩人的父母所支配和适用,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并不享有所有权。
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话,当时在签定离婚协议时,被答辩人就会提出来对这些财产的分割。
被答辩人当时不提出来分割就知道这些财产不是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共同所有的。
三、被答辩人诉称的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不实。
答辩人所在的家庭在1999年土地承包分得土地人均是2.35亩,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分的2.5亩集体土地。
在20xx年流转给森源光伏发电项目每人平均1.35亩,剩余的1亩在谷营乡xxx西未被流转。
并且该土地流转补偿款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称的答辩人所违法领取的,答辩人没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答辩意见供贵院审理时采纳。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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