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4-10-27 01:55:0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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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4.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2015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

  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6楼的何XX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

  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07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

  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

  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再次被抵押。

  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

  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

  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09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

  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

  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

  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

  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

  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

  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

  2007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贺州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

  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

  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

  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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