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4-07-27 09:30:01 海洁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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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通用6篇)

  答辩状分为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两种。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答辩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通用6篇)

  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 1

  答辩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住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东路。

  联系电话:____

  被答辩人:___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昆明市呈_区__号。

  联系电话:___。

  答辩人因云南___限公司诉云南道义建筑工__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___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从本案的事实看,云__公司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为云__程有限公司六处,而非云南__程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云南_____工程有限公司六处只是云南道___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并不能代表公司签订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且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未得到公司的追认,因而本案的法律责任应由实际合同签订人即云南道__有限公司六处及其负责人承担,而不应由云___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此本案被告诉讼错误,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二、___有限公司六处欠货款为671840元,而非722540元。

  从双方认可的已签字盖章的五期对帐单看,截止20___年12月31日,云南道__程有限公司六处累计欠款671840元。

  至于双方未对单的50700元,由于未经双方对单结算认可,无法查清供货实事,且被告当庭否认,显然不能作为判决云南__工程有限公司六处欠款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违约金问题。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和云南__程有限公司六处双方互有违约,且原告的违约给云南___程有限公司六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显然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

  20___年8月18日,原告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带着原告提前印制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与云南___有限公司六处的法人委托代表郑碧奎签订合同,合同所有条款郑碧奎未作任何修改,其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数额显然过高,因此双方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作出对原告不利之解释。

  2、原告未及时提供付款条件,且云南道义建筑有限公司六处也找不到付款对象,原告显属违约。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签订后,云南筑__限公司向云南道义建筑有限公司六处供给混凝土,云南道__有限公司六处向谭兴华个人付款,谭兴华再把款给原告。

  20___年10月,谭兴华辞职离开云__凝土公司,原告没有通知云南__建筑有限公司六处,20___年1月份底谭兴华未合同约定去云南__建筑有限公司六处对单,致云南道__公司六处找不着付款对象。

  且《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7.3.3条约定:未经乙方(即原告)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混凝土款,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即云南___限公司六处)承担。

  因此,云南道___司六处在上述法律情形下暂停付款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也是合理法律自助行为。

  3、原告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显属严重违约,应依法赔偿损失。

  合同履行中,原告提供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云南道___限公司六处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监理方多次提出整改要求,造成原告经济和信誉损失,因此原告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原告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所以其要求违约金赔偿是无理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云南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 2

  答辩人:___,男,19__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建住宅2号楼301室。

  被答辩人: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

  答辩人就与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没有出现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不一致这样的低级错误,认定答辩人承建的铁路通讯楼工程为死包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建的铁路通讯楼B单元工程,虽然是以二建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工程属于死包工程,盈亏均由答辩人负责,该工程款的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

  对这一事实答辩人有两方面的证据可以证实。

  第一,1995年9月18日江容庆集团与二建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各承包集团对承包工程全过程负责,从工程开工前准备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访,维修都由工程集团负责,所拖欠的工程款项由承包集团负责回收。

  ”第7条第2项又约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团负责结清所有债权债务,承包集团解体后,公司概不负责债权债务问题,一切由承包经理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弄虚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经理责任。

  ”上述约定说明该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项应由承包集团所有,二建公司没有任何权利主张。

  第二,20___年,二建公司有人以答辩人侵占B楼工程款为由向检查机关举报,检查机关审查后认为江荣庆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B楼工程款143.4万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此款究竟是属于二建公司所有,还是属于答辩人所有。

  如果属于二建公司所有,答辩人就构成侵占罪。

  此案经细河区法院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B楼属于答辩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属于单位财产,答辩人不构成侵占罪,判决答辩人无罪。

  因此,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信二审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

  二、上诉人第二项上诉理由没有根据,江荣庆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铁路通讯楼的工程已经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和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而且,被答辩人不应忽略一个事实,就是《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辩人跟答辩人签订的,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应该不懂得建筑资质对合同主体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辩人认为江荣庆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体资格,还明知故犯,与其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辩人认为,一方面被答辩人对锦州铁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对答辩人而言,这是被答辩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或者是对答辩人的一种授权,答辩人当然享有对铁路通讯楼的承建权利,而且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性质为死包,盈亏均由答辩人自己承担,工程款(实际应为赔偿款)当然也应由答辩人享有。

  至于答辩人所用的收据和公章真实性的问题,实质并不影响工程款的权属,同时锦州铁道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收据和公章的'真实性也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将工程款支付给答辩人没有不当之处。

  三、如果法院判决143.4万元的权利人属于被答辩人,将会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不一致的奇怪现象,更严重的是,将会导致用民事判决否定生效的刑事判决,用民事判决间接宣告答辩人有罪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违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审法院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驳回被答辩人旷日持久的无理缠讼。

  答辩人: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 3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有限公司不服邗江区人民法院(20__)扬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邗江区人民法院(20__)扬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__年9月18日签定的《塑钢门窗加工合同》不属于主合同,其与钢化玻璃门合同都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上诉人将钢化玻璃门合同混淆为前一个的从合同是错误的。

  法院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不是一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在实际当中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应当视为双方放弃或者说变更了合同,既然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怎么会保护上诉人的无中生有的权利,也不能凭上诉人的无中生有猜测来认定合同是否履行,上诉人认为塑钢门窗加工已验收,作为上诉人应当拿出常规现场交接及共同签单认可的手续。

  按规定,上诉人主张已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应当先由上诉人负举证责任,同样也不能靠鉴定结果来认定是上诉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因该产品属于通用产品,不是上诉人独家能够加工承揽的唯一生产单位。

  2、对玻璃钢门不是从合同,是独立的玻璃钢门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认可的基本事实,上诉人给付玻璃钢门的款是现金,而且全部付清了,但上诉人发票未给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开票给被上诉人,否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希望二审法院给予重视。

  既然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的合同义务,那上诉人交付的款不存在属于塑钢门窗20000元中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举证塑钢门窗合同已经履行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履行扬州汉梦工地厂房塑钢门窗加工安装义务是正确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举证规则。

  3、工程图纸及上诉人的自己搞的草图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履行塑钢门窗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根本没有达到举证的目的,同样(20__)苏民经字107号判决书同样与本案无关,如果上诉人认为天宁公司知情应当向其调查取证。

  上诉人从来没有依什么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折低,全是胡编虚构的事实,

  4、一审法院庭审当天上诉人提交了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书”而且所谓证人全是上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可信度很低,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举证规则的若干规定,因此在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被上诉人不予质证。

  5、另外上诉人还欠上诉人工程款500000万元未支付,被上诉人同样也要求其给付的义务,具体见20__年1月19日的彩钢构造工程合同。

  二、综合上述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状所述认为事实和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逻辑推理,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规则正确,请求中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 4

  答辩人:___,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福建省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__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与原告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供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__主张的借款除一张欠条外,没有其他相应的借款事实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过2,300,000元这一事实的存在,更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产生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欠条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说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除了一张欠条外,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也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证明有借款事实的发生,其不能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曾于20__年__月__日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二、通过对原告说明的事实理由分析说明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1、原告陈述被告是于20__年__月__日因开店装修缺钱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在20__年__月__日就已开业经营,原告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相符。原告又说20__年__月份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这一事实除了原告的陈述外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辅助证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张过还款,依据证据规定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间既非朋友关系也没有经济业务往来,原被告借钱给被告与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__应当是向被告写收条而不应该是借条。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说的借贷关系,因原告未能举证说明未超过两年的举证期限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而本案的欠条并没有注明出具欠条的日期及任何的时间上的说明,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说明该欠条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种严重不实的诬告行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 5

  答辩人____,男,____年3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市__区____。

  答辩人____,女,____年9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市__区____。

  被答辩人____,男,____年8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市___区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坊黄商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审法院是根据被答辩人户籍登记的住址和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均已签收。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是___年11月1日的九点,在等到九点半还不见被答辩人到庭应诉后,审判人员根据邮政详单的单号上网查询确认被答辩人已经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又电话要求被答辩人在十点半前到庭应诉。直至十点半,该案才缺席审理。该案的审判程序及送达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辩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答辩权。

  另,本案一审原告____和____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____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

  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____向____借款30000元;二是____向____借款100000元;三是____拖欠的买卖____材料款199382.42元。现分述如下:

  1、被答辩人于 ___年6月10日向____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___年6月24日前归还。

  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___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答辩人于___年7月24日向____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于___年8月24日归还了___元,尚欠100000元。欠条中约定应于___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___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息5100元。

  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8.5‰,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___年7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8.5‰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___年6月3日至___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162114.28元。答辩人又于___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37268.14元。上述货款共计199382.42元,被答辩人至今未予偿付。

  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199382.42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答辩人欠____借款30000元、欠____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___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___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应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答辩,请合议庭参考:

  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

  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___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____借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为发生的日期是___年2月28日,而对____出具借条的落款时间是___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用于偿还____对____的欠款,那也是偿还___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

  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

  对___年3月19日的____元收到条、___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条、___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减。

  对___年3月24日的____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公司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

  ____与____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____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____元,____为其出具了“收到____所付转让费____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根据公司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____应于___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予采纳。

  ____与____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系,____对____的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到条等凭证,____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的欠款凭证。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纠纷答辩状 6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_____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___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___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___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___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___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公平、等价有偿在哪里?为此我方要求解除结算清单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恳请依法驳回起诉,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代理发言暂时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们的发言观点,并予以合理采纳为盼。

  同时,我们也坚信法庭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谢谢法庭!

委托代理人;吴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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