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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答辩状
债权人撤销权答辩状,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债权人撤销权答辩状,欢迎参考!
债权人撤销权答辩状【1】
答辩人: 厦门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 向答辩人 出让厦门 有限公司 %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
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
上文已提及,原告举证证明 以 万元的价格向答辩人出让讼争股权,但是,原告证据无法体现股权转让时讼争股权的实际价值。
因而也就无从证明讼争股权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不存在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
答辩人了解到,对于原告据以作本案债权依据的讼争《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债权是否已产生等问题,正由贵院的(2012)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进行审理。
债权尚未确定,则损害又从何谈起?答辩人认为,只有在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时,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3、原告证据更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讼争股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仅就答辩人是否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码需要具备这要的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人物。
即便两份《合同》在同一天签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时间,且两份《合同》所载的借款人分别为 与答辩人,并不重合,签署地点也不明确。
显然,两份《合同》根本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既然原告未能证明 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股权,况且原告债权尚在争议之中,那么,所谓“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综上,恳请贵院严格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
谢谢!
答辩人:厦门
(签字、捺印)
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债权人撤销权答辩状【2】
(2014)TL商初字第 号
答辩人:AG,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T州市L桥区J镇F村花园新村3幢1单元201室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T州市L桥区 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
同案被告: A ,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T州市L桥区J镇(具体不详)
同案被告:R,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住:T州市L桥区J镇F村花园新村3幢1单元201室
答 辩 请 求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 实 和 理 由
早在200 年 月 日,答辩人AG与同案被告A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已经在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涉案标的物即坐落在T州市L桥区J镇F村花园新村3幢1单元201室的房地产权归属同案被告 R 所有。
而且,就是根据该份《离婚协议书》,答辩人在领取T州市L桥区婚姻登记处所颁发的《离婚证》之后,答辩人AG与同案被告A已经将涉案的房地产实际交付给同案被告R居住并管业至今。
2014年3月4日,答辩人AG与同案的二位被告A。
R,因T州市L桥房管处等职能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当时是被这一些部门的经办人员口头告知:不能根据前述《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办理涉案房地产的过户手续,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指点,三人一起去T州市D公证处办理了涉案房地产权的《赠与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并当场附交了前述的《离婚协议书》一份给D公证处的公证员,其实,答辩人AG当时就认为此举纯粹属于“画蛇添足”,但答辩人AG觉得很无奈,只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去办妥了涉案房地产权的过户手续。
有鉴于此,答辩人AG认为:T州市L桥区婚姻登记处根据前述《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核发了《离婚证》,故前述《离婚协议书》是已经被行政职能部门确认生效了的法律文书,且各方都已经据此切实履行。
因此,除非经过法定程序撤销,《离婚协议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何况,T州市D公证处在对涉案的法律文书即(2014)ZT商证民字第318号《公证书》及其相关的内容事项,作合法性审查时,也将前述《离婚协议书》作为有效证据收入了档案。
既然D公证处以此为据并进一步依法出具了另外一份也已经生效了的法律文书即《赠与协议书》,这就足以证明:前述《离婚协议书》与《赠与协议书》上的内容均系答辩人AG等涉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虽然表述的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但其所要达到的本质目的是一致的,故答辩人AG等涉案当事人的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完全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不可撤销的。
特别是,T州市L桥房管处等职能部门也根据上述二份法律文书的相应内容,依法准许了答辩人AG等涉案当事人的涉案房地产权的过户行为,并及时核发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书。
故该项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未经司法程序宣告无效,同样不可撤销。
因此,答辩人AG认为: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实属无理无据。
理由是:从程序上讲,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漏列了相关的当事人如T州市D公证处等,针对该项实务,虽然答辩人AG曾经书面提出,依法申请追加T州市D公证处为本案共同被告,但未被贵院准许,实属遗憾。
从实体上讲,涉案房地产权的变更登记,实际上仅仅系答辩人AG等涉案当事人的家庭财产的析产行为而已,并不存在任何的答辩人AG规避资产的情形。
这可从涉案房地产权实际变更时的时间节点看得出来。
即远远早于答辩人AG向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贰拾万元人民币的时间的。
所以,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并不存在。
又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答辩人AG等涉案当事人,所办理的涉案房地产变更登记行为,既不是答辩人AG个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也不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故都没有触犯上述法律规定,故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谓的撤销权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AG坚持认为:被答辩人T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能成立,因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恳请支持,将不胜感激。
此致
T州市L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1月 日
债权人撤销权答辩状【3】
答辩人: XX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 向答辩人 出让XX 有限公司 %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
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
上文已提及,原告举证证明 以万元的价格向答辩人出让讼争股权,但是,原告证据无法体现股权转让时讼争股权的实际价值。
因而也就无从证明讼争股权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不存在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
答辩人了解到,对于原告据以作本案债权依据的讼争《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债权是否已产生等问题,正由贵院的(2012)厦民初字第号案件进行审理。
债权尚未确定,则损害又从何谈起?答辩人认为,只有在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时,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3、原告证据更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讼争股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仅就答辩人是否明知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码需要具备这要的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人物。
即便两份《合同》在同一天签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时间,且两份《合同》所载的借款人分别为与答辩人,并不重合,签署地点也不明确。
显然,两份《合同》根本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既然原告未能证明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股权,况且原告债权尚在争议之中,那么,所谓“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综上,恳请贵院严格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
谢谢!
答辩人:XX
(签字、捺印)
日期: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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