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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答辩状
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怎么写比较专业呢,下面小编带来行政处罚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处罚答辩状【1】
答辩人:菏泽市盐务局。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电话:0530—5xx36.
被答辩人:马xx,男,198年2月1x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定陶县陈集镇xx号,身份证号码:372923198xxx.
答辩人就原告马威起诉撤销答辩人作出的菏盐政处罚字(201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原告无权直接未经复议程序起诉答辩人,对原告的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讼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法院应依法适用。
依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二、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望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菏泽市盐务局
201x年3月20日
行政处罚答辩状【2】
答辩人:韶关市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地 址:韶关市韶瑶路10号
电 话:8xx30
负责人:杨 能 (该局局长)
因梁浩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浩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20xx]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浩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浩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浩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20x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
二0xx年七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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