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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民事答辩状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健康权民事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杨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7月31日, ×××在×××家门口向其丈夫索要100元欠款,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 ×××听见后便参与争吵并动手与×××撕打,导致×××受伤。
事后×××在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6天,三级护理,支付医疗费2467.80元,误工费17713÷365×16=77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6天=480元,交通费300元, ×××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为4024.26元。
原审法院认为,×××因向×××丈夫索要欠款一事,与×××发生争执,进而撕打,造成双方受伤,×××住院治疗的结果。
对于×××受到的伤害,×××负有侵权责任,双方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次打架事件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在事情发生后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不当,并与×××互相撕打,因此可以减轻×××的侵权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024.26元的百分之六十即2414.56元,余款×××自负。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承担200.00元, 杨笑敏承担300.00元。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负主要责任不当;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也不合理,申请对医药费鉴定,交通费过高。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说的不符合事实,我住院医药费支付近2500元,糖尿病的药一点都没开,医药费和交通费都合理,她说的没有事实。
对殴打事实,杨杖子派出所当天调查上诉人完全承认了,现在又翻供了。
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时,理应冷静处理,不应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因殴打行为致使受害人受伤住院,侵犯了健康权。
在殴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原审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中有不合理之处,要求对被上诉人支付的医药费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释明后,既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预交鉴定费用。
对于被上诉支付的交通费,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因被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往返于医院和家庭住地,肯定会支付必要的交通费,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伤情、住院天数,进行酌定,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明 航
代理审判员 唐 金 荣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0xx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丽 雅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58户。
电话:.
被答辩人:周xx,女,汉族,1981年3月2日生,阜阳市人,住颍州区京九办事处xxx队4户。
电话:.
答辩人就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事纠纷一案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被答辩人先引起的。
20xx年10月9日,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家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讲理。
当时答辩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辩人的丈夫肖x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被答辩人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肖x,却碰巧砸到被答辩人。
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阜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
这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被答辩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
另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二零xx年三月二十九日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徐xx,男,1xxx年3月1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办xx村123号,联系电话:15x544x13xx。
被答辩人:孙xx,女,1xxx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寒亭区xx乡xx村。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程度。
(一)双方经介绍后,经过恋爱,相互了解、彼此认可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婚后经过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
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更何况双方还育有一子,这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二)答辩人因工作在企业,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因单位工作安排,经常加班、出差,或许有时候顾不上关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辩人肩上承担着家庭的重担,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生计,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牺牲更多的个人时间,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赚钱来养活家庭。
以后,答辩人愿以后多抽出时间陪陪妻子,愿意维持住这个家庭。
(三)因被答辩人长时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妈妈,所以答辩人于xxx3年1x月26日去探望妻子时无意中与妻子闹出误会,虽然报了警,但却是意料之外。
答辩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仅以性格不合就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决双方离婚。
二、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一)儿子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双方的共同照顾与呵护。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佳鑫。
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
更何况儿子现在已十一岁,正是儿童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离婚,儿子长大后也会使其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一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判归答辩人抚养为宜。
从儿子徐佳鑫出生到现在11年的时间,儿子的一切生活与学习都是由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
被答辩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尽到做母亲的监护职责。
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抚养。
但女方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医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
同时又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寒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4 年 5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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