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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廊坊市安次区众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建设村廊霸路北侧
就原告廊坊市骏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我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原告起诉我方的理由为:“未按约定于20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20XX0元。
对此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违约在先。
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下称《转让合同》)》第4.2条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
”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XX年3月4日,3月5-6日为双休日,7-8日为工作日。
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3月8日前交付此笔款项。
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点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方不需再予以证实。
其次,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约定于20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
”这一点我方不予认可。
土地是不动产,土地的实质交付是以土地部门的转让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标志。
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我方只能做实际交付,合同约定也是我方“将该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实际控制并使用。
”但是,土地的实际交付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其权利的实现需要原告主动行使。
土地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转,可以去看,可以拉进去砖瓦木块,我方的员工拦过你吗,我方说过不许你做这些事情了吗?没有,我方从来没有阻止原告做这些事情。
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签订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个多月后突然诉我方没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违约金。
我方怀疑原告是以此作为圈套欺诈我方,为此,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请原告提出明确的证据证实的主张。
与原告方欺诈蒙骗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收到原告50万土地款的两天内,即3月11日,我方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申请》,附上了相关的文件。
但是由于合同内容存在瑕疵,国土资源局没有受理我方的申请,土地转让的手续办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违约在先,且消极行使自身权利;而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这期间没有任何过错,根本谈不上违约,更谈不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同时,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这份《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无效合同。
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处分了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无效。
《转让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转让土地15亩,位于南外环东侧。
合同附件中的《勘测定界图》标示出了15亩地的确切位置。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约定转让的一公顷(即15亩)土地面积中,属于众祥工艺的为0.6865公顷,约为10.28亩。
属于众祥物流公司的为0.3135亩,约为4.72亩。
也就是说,15亩地中,属于我方所有且具有处分权的只有其中的10.28亩,剩下的4.72亩不属被告所有,我方没有处分权。
我方不但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没有处分权,到现在原告起诉时,仍然没有处分权。
所以,合同处分了合同主体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属的10.28亩土地没有解除抵押担保,其转让行为无效。
2010年12月,我方以此地块作抵押,向银行做了融资贷款,并于同月15日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由于原告催促甚紧,我方没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照此规定,此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第三,原告具有主观恶意,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效。
原告明知我方对4.78亩土地无处分权还要与我方进行交易,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是可以找到内部人员进行暗地操作,通过关系能办到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土地转让过程中遇到的障碍都由他们自己来处理。
很明显,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借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主观上恶意十足,客观上手段非法。
按照法律规定,此类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如上所述,我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同时,我方认为,双方所签署的此份合同缺少生效的基本要件,应属无效合同。
在此,我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定此合同无效。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廊坊市安次区众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0日
土地使用权纠纷答辩状范本【2】
因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现被上诉人答辩如下:
第一、 位于金岭新村 0087 号宅基地是上诉人以 1000 元转让给被上诉人, 而非上诉人所称的交换 首先, 被上诉人持有金岭新村 0087 宅基地号, 并凭此号取得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
如果是交换的话, 那上诉人应当持有彼此交换的宅基地号, 但上诉人没有。
其次, 金岭新村 0131 号宅基地系被上诉人之子张基青的宅基地, 被上诉人根本无权交换。
而事实是在当时双方以 1000 元转让宅基地时, 被上诉人基于与上诉人系邻居关系, 又系同一宗族, 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上诉人出具收条,也没想到日后因宅基地升值会发生纠纷。
第二、 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与上诉的部分存在矛盾 上诉人在起诉时称被上诉人将其宅基地占为已有, 庭审时又称被上诉人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其宅基地号。
而上诉人上诉时又称是交换行为, 此说法不一, 相互矛盾。
第三、 被上诉人认为其取得 0087 号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并不是无效行为。
《土地管理法》 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应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四、 退一步讲, 如果认定被上诉人取得 0087 号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宅基地, 有违公序良俗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已于 20XX 年元月在 0087 号宅基地建成房屋。
如果按上诉人所主张返还宅基地, 除非将被上诉人建成并居住已八年之久的房屋拆除, 其他没有办法。
在中国居住谚语中, 有一谚语叫“只有借基做屋, 没有拆屋还基” 。
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宅基地有违公序良俗是正确的。
第五、 上诉人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于 20XX 年 12 月取得 0087 号宅基地。
20XX 年元月房屋即建成。
而同时上诉人也在 0087号宅基地不远处建房。
当时盖房时都凭宅基地号而盖房。
上诉人的父亲在原审中所称 20XX 年上诉人才知道其所建房屋宅基地属于哥哥的不是事实, 也不符合常理。
之所以上诉人至今才主张权利,完全是因为宅基地的价值已升值。
而事实上, 上诉人于 20XX 年 12 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宅基地转让的事实, 故上诉人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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