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贷款担保答辩状

时间:2024-05-08 10:23:23 美云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贷款担保答辩状(精选6篇)

  个人债务是指当事人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个人承担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贷款担保答辩状,欢迎阅读。

贷款担保答辩状(精选6篇)

  贷款担保答辩状 1

  答辩人:山东__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泗水县__镇

  答辩人因山东济宁__有限公司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07)泗民二初字第32号判决上诉一案,现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做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认定答辩人所诉担保追偿事实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担保还款事实客观存在。

  在一审时,当事人已对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泗营农银保借字99第030号)进行了质证,在本次开庭时也将原件交给法庭。

  该合同第一条规定:“自1999年12月2日起至2000年12月2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贰拾万元整的贷款。

  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合同借款人处有山东省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颜_的私章,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也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和负责人李_的私章,保证人山东省泗水县__厂加盖了公章等。

  山东省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颜_在一审时已提交了NO2239810保证担保借款借据:贷款金额为200000.00元,借款日期为1999年12月2日,到期日期为2000年5月2日,该借据注明:“兹根据农银保借字99第030号合同办理此笔贷款。”

  2、答辩人还款证据充分。

  2000年5月2日,“山东省泗水县__公司综合服务公司”贷款200000.00元到期后,因其无力偿还,贷款人与答辩人协商扣收了我公司200000.00元,并于2000年5月31日,将此款从答辩人在农行的874—0024186账号划入“山东泗水__公司综合服务公司”872—0050488存款账户中,同日又将该款从前述存款账户转入其贷款账号7406—0059855。

  答辩人自己持有和从农行复印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已在一审中提交,答辩人所提交的财务凭证中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中“转账原因”注明“补制传票”的原因是,农行从答辩人账户中转款后,未及时向答辩人出具相关手续,后我公司财务人员对账时向农行索取了该单据,因该单据时间与记账时间不符,会计便标注了“补制传票”。

  答辩人在一审时已提交了农业银行出具的“原山东省泗水县__存款转入山东省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存款账户为扣收贷款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记载:“2000年5月31日,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有关内容经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后,我行从原山东省泗水县__厂存款账户转出其存款20万元入山东省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存款账户20万元整,用于扣收其为山东省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的到期担保贷款20万元整,并于当日存款转入后即时收回此笔贷款。”事实上,“山东省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承认此笔贷款由答辩人代为偿还,且上诉人“山东济宁__有限公司”也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其所称“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是错误的,因为贷款是事实,如果偿还不属实的话,农行的权益只会因此受损而不会受益。

  3、在二审庭审时,答辩人又将“山东省泗水县__厂”2003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交给了法庭,以证实“山东省泗水县__厂”做担保人资格的合法性。

  二、上诉人山东济宁__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1994)4号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开办单位没有出资或抽逃资金,上诉人亦属此范围。

  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声称开办单位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无法举证自己已出资,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出资的账目记载和银行转账记录,且另一被上诉人山东省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颜_一直证实上诉人山东济宁__公司没有出资。

  上诉人所述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占有登记表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法定证明,但上诉人并未举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上诉人却在此处偷梁换柱,蒙混过关。

  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产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上诉人并没有提交前述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依上诉人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1994)4号的规定,而且,该笔出资款系流动资金,上诉人已明确认可其财务记载中无出资此款的凭证,因此上诉人山东济宁烟草公司实际并没有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诉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审适用法律适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一审适用《公司法》并无不当。

  四、上诉人对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于____年7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诉讼时效应以此为基准日起算,答辩人起诉是_____年元月份,而且本案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_经理均明确认可自答辩人代偿该借款后,每年都去向其追索,每次他都领我方的财务人员去找上诉人的时任领导进行交涉,而且每任领导都知道这个情况,这说明我方不仅每年每次向借款人“泗水县__综合服务公司”主张权利,而且也同时向其上级单位即上诉人主张了权利,上诉人方也未出示相反证据或其某任领导出庭作证推翻。

  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决!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贷款担保答辩状 2

  答 辩 人:____,男,19__年_月11日生,汉族,住_____新城六区__号。

  答 辩 人:____,女,19__年_月21日生,汉族,广西__县人,住_____新城六区__号。

  被答辩人:_____,男,19__年_月8日生,汉族,广西__市人,住__市__路50号。

  答辩人____、____因_____诉____、____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_______路__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_______路__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__办理的(证据1)。

  被答辩人居住_______路__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__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_______路__号房屋6楼的何__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

  答辩人从__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07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

  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

  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_______路__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_____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同时,答辩人前往_____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_______路__号房产再次被抵押。

  对此,答辩人向_____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_____房产管理局对_______路__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

  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____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

  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09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_____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

  此时,答辩人____早在2006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_____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____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辩人____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

  其次,答辩人____已于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______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

  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

  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

  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

  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

  2007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_____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

  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____)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_____……”,借条却是有____的签字。

  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

  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_年__月__日

  贷款担保答辩状 3

____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从该借款担保合同的批贷程序、发放贷款程存在重大过错等几个个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债权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是2年。

  原告诉状中明确说明借款到期日是____年7月19日,而原告起诉时间是______年7月24日,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 、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原告提供的合同签订地点是李家村委会,但实际上当时,李家村并无村委会。

  时过经年,被告是有印象签署过自己名字,但不可能到尚不存在的村委会签署过。

  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合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必然是同一份合同。

  因此该份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效力存在瑕疵。

  三、即使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原告未履行交付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供的合同是被告签署,那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该款项的义务,却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该案的实际情况:

  原告前身信用联社在红河镇东李家村设有代办站代办员_____,并在该代办员居住房屋外面挂有信用联社的大型牌子。

  该代办员事实,周围十里八乡人尽皆知。

  几年来的贷款都是经由该代办员办理的,原告信用联社对该代办站事实以及代办员的.行为也从未有过否认。

  由此可以认定该办员是信用联社的职工。

  此次贷款手续是由原告代办站代办员办理,被告______手中没有任何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存折等所有贷款手续都掌握在该代办员手中。

  被告______确实申请过贷款,但是是否被批准,批准后是否发放了贷款,以及发放多少都不知情;因为原告职工代办员并未向被告______告知,______本人也从没有收到代办员保管的用来发放贷款的存折。

  这说明原告方并完成贷款的交付义务,无权要求被告______承担还款责任。

  提供证据:东李家庄村民委员会_____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_____在_____年至_____年腊月意外死亡前一直担任原告代办员。

  四、被告______并非实际借款人

  被告______从未提取该笔贷款,也无从消费该笔贷款(实际的提取人和消费者是原告代办员),被告______也从未对该笔贷款偿还过利息(实际还息人是原告代办员)。

  这两点得知该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是该代办员而非被告______。

  为证明这一事实,肯请原告方出示到原告处支取该笔款项以及偿还利息的准确时间和相关书面、视频资料。

  五、原告方在该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1、在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事实不清、身份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放贷。

  保证担保的性质,决定了借款人和担保人必定是熟识相互信任的,但本案借款人和担保人却不认识。

  对于这样的申请手续,原告都予以了批准,可见其未尽任何审查职责。

  2、在未核实支取贷款人员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擅自将款项交付给借款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因为本案被告从不知道自己获批了贷款,因而也从未前去支取。

  既然该笔贷款已经被支走,那该笔贷款必定是被第三人支走。

  在合同上约定的借款人和实际支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却“视而不见”,仍然交付于第三人。

  事后也要求合同上的借款人偿还借款,是否有些强人所难?

  3、在第三人还款时,其明知实际借款人并非被告______时,却不履行重新核实债务人、及时变更解除合同的职责义务,而是放任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最终导致该笔贷款无法追回。

  因此,代理人认为: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作为原告前身的信用联社管理松散,在申请贷款、发放贷款、提取贷款的程序上未履行应尽的审查核实职责,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是导致该笔贷款被第三人支走并无法偿还的根本原因。

  其还款责任、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由被告____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律师:____

  20__年八月八日

  贷款担保答辩状 4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电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辩人马某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_______返还借款_______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_______万元,被告_______出具了《欠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某,借款人——被告_______。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_______万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_______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

  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_______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至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某与被告_______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贷款担保答辩状 5

  答辩人:重庆市__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和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林金辉、____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按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诉讼请求方面

  1、具体借款金额。____在林金辉处到底借没借款,借了多少钱?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200万元,还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亦或是200万元,需要原告用证据来支持。如果____在林金辉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只能算200万元。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林金辉实际收回了多少钱。根据林金辉出示的收据,可以证明林金辉在重庆市__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收到了172万,而非诉状中所说的到122万元。

  3、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____在林金辉处实际借款是200万元,那么应当《借款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而《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的利息是40万元,那么200万的利息应当按300万元分摊后计算,即利息应为26.6667万元(40万元÷300万×200万)才符合公平原则。

  4、违约金主张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答辩人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二、保证责任时效方面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若本案担保责任成立,则答辩人最后还款时间为2012年5月27日。就是说,本案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11月27日,超过这个时间答辩人就可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原告提供给答辩人的诉状,对起诉的时间进行了涂改,对此,答辩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的时间证据。

  三、客观事实方面

  1、原告诉称,2011年5月27日《借款协议》系由答辩人重庆市__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系不是事实。因为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与2011年5月27日《借款协议》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区别在公章上是否有一个“蒙”字,有“蒙”字公章为非答辩公司的合法印章。而且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__和,也非__和本人签名。此两点可以说明《借款协议》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

  2、原告林金辉起诉所称的事实只是客观事实表象的一部分,对实质问题并没提及,其实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2013年2月5日,____出具给答辩人重庆市__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份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说____在林金辉借了200万,依据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诺书说2011年5月27日,____、林金辉及___(___以贵公司[1]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____向林金辉借款300万元,并由___以贵公司的名义为本人提供了担保,此承诺书所说《借款协议》即本案所争议的内容。

  该两份承诺书证明了____知道与___、林金辉签订《借款协议》时担保盖章及签字并非答辩人公司所为,即明确了答辩人重庆市__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三百万元《借款协议》的担保。再结合上面虚假公章和非__和所签字的事实,可知本案答辩人重庆市__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本案所诉案件的担保,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担保责任,应当由直接签名的责任人承担,而非答辩人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重庆市__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重庆市__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__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__年2月_日

  贷款担保答辩状 6

  答辩人: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西路______号____小区__-__-______室。

  现就原告韩____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予认可:

  1、答辩人在同被答辩人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担保时,杨____同被答辩人约定的是借款50万元,但是同时口头约定了利息每个月5%,上给息。签订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15年8月1日杨____打款给被答辩人利息2.5万元,被答辩人借款给杨____50万元,实际杨____收到的款项是47.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被答辩人出借给杨____的借款金额应该为47.5万元。

  2、被答辩人起诉所称2015年10月13日杨____向其追加借款15万元一事,答辩人并不知情,在杨____尚未偿还被答辩人债务的情况下继续向被答辩人韩____借款一事,答辩人并未同意对此提供担保,并且被答辩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向杨____借款15万元的事实。

  3、杨____被答辩人约定的是上给息,并且实际上也是按照约定实际履行了。分别于2015年的9月初和2015年10月初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每月2.5万元借款利息,现因杨____逃匿,答辩人不是其本人无法从银行打印其向被答辩人打款的银行流水,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二、答辩人只应承担杨____抵押登记的房产所登记债权数额外的保证责任;

  答辩人为杨____与被答辩人韩____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同时杨____也用其本人所有的____市____镇____花园西区____-__-______室房屋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__房他证____字第________8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记载,杨____抵押给韩____的房屋担保债权数额为41万元,故答辩人只须在6.5万元的借款数额内替杨____向被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答辩人已经主动替杨____向被答辩人归还了20万元的债务;

  答辩人于2015年12月11日,在见证人杨永奎的见证下向被答辩人韩____打款20万元,替杨____归还欠被答辩人的债务,被答辩人韩____向答辩人出具了收条一份。

  四、被答辩人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些不是必须费用明显畸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综上,答辩人只是在杨____与被答辩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担6.5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实际代杨____归还了20万元,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______

  ______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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