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状

时间:2024-06-24 16:21:2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答辩状(必备)

  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事情都通过法庭来解决,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答辩状(必备)

答辩状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

  2.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

  《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3.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央产房出售办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出售办法》,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合同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无效的原因。

  4.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

  A和B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选择中大恒基公司作为居间服务中介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却因为促成合同的居间服务公司是中大恒基而导致合同无效,违反了合同法的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示不真实。

  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梗塞,但这些都不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表明,签合同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合同的现场。另外,合同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上签字。综上,出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B女儿及B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买到一套学区房。在与杨怀波签订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周围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快便决定购买此房。我与中大恒基之间只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简单关系。B认为我与中大恒基恶意串通,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证据。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2

  答辩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

  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时间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同时,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

  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 日

答辩状3

  答辩人:贾__,男,汉族,19__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住址:______

  被答辩人:孙__,女,汉族,20__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通过原审判决可以得出,被答辩人已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将原起诉状上的被告刘玄、贾方__申请变更为现答辩人贾__,而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上,被上诉人一列竟然有刘玄,且在上诉请求中也请求补正判决中遗漏了一审诉状中的刘玄。

  上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在本案中,原一审案件中并没有涉及到被上诉人刘玄,上诉中将刘玄作为被上诉人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刘玄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本案的事实是侵权人刘__上诉人孙__打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不是刘玄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在派出所处理案件时保证刘玄能够被及时找到。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刘玄的母亲贾方__一直在外地打工,对刘玄没有监护能力”,没有监护能力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而不是与被监护人产生相应的距离就为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而不是在处理某个治安案件,签个名,按个手印就是可以成为监护人。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与刘玄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属于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请贵院审理后,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上答辩意见,请本院予以合理采纳。

  答辩人: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答辩状4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______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______%)。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______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______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______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______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______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______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______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______万元(施工图设计费______万元;逾期违约金______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______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______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______万元定金,收取方案设计费______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______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5

  答辩人李________(被告人),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 现羁押于__________市第一看守所。

  答辩人李__________(被告人),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 是答辩人李____父亲。

  答辩人周__________(被告人),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是答辩人李某杰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黄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 。

  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6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岁,满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人,现住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答辩人因李_______________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_________________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里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答辩状7

  【案件情况】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xx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答辩状8

  答辩人:zz有限公司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zz

  答辩请求

  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zz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zz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xx年*月*日

答辩状9

  答辩人:X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XX省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因原告XX有限公司诉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要求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于法无据

  1.已完成的两项目,原告未开具发票并送达答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完全按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而是按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及相关财金制度的规定,先票后款。因此,原告主张自相应日期起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日期显示为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技术服务合同书》,实际为意向性合同,需要答辩人实际中标该项目后方可实施,且该合同并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署及日期,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答辩人未中标该项目,原告及答辩人均未针对该项目开展实质性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减至日万分之三以内较为合适

  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这一约定严重违背了违约金设立的意义及功能,依法应予以调减。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10

  答辩人(反诉人):

  住所:

  电话:

  被答辩人(被反诉人):

  住所地:

  电话:

  反诉被告反诉与原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______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11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号_____单元_____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答辩状12

  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未曾收到过被答辩人____________万元的借款。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____________万元并不属实。答辩人也从未以现金形式收到被答辩人____________万元的.借款。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欠条,不符合事实。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已前往澳门,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才回国,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根本不在国内,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于该日出具欠条,完全不符合事实。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状13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 联系电话: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答辩状14

  答辩人:***,男,身份证号为****,地址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第一,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xx年2月26日延长至20xx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xx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

  ** *

  答辩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答辩状15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XX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XX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XX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XX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XX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XXX郊区人民政府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XX市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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