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格式
在进行二审的时候我们同样需要准备答辩状,来诉说我们的的请求,希望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欢迎阅读二审答辩状格式,仅供参考
二审答辩状格式
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
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
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
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2011年7月19日
二审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XX,男,汉族,现年43岁,XX县XX镇XX村人,农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X,宁夏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X林,男,汉族,现年52岁,XX县XX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XX,男,汉族,现年35岁,XX县XX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X林对蒋XX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7)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X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X林和蒋XX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X林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2006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XX在给雇主赫X林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XX严重受伤,就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
赔偿一案XX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X林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X林,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X林所谓的“雇主”?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2006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X林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XX严重受伤,
对于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X林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
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X林和被答辩人蒋XX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
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X林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
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
应其邀请,2006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X林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
被答辩人赫X林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X林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
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X林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X林和被答辩人蒋XX都予以认可,
被答辩人赫X林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
现在被答辩人赫X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
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
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
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
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三是看工作的内容。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
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
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赫X林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
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X林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
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XX的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XX不存在赔偿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
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赫X林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X林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
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X林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X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答辩人赫X林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X林给被答辩人蒋XX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XX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XX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X林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X林在垫付医疗费中,
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X林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
在被答辩人蒋XX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
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XX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XX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XX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XX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X林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XX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XX的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XX,
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XX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
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
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X林和蒋XX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X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XX 代理人:李XX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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