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人身侵权答辩状

时间:2023-04-01 09:30:5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人身侵权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你知道怎么写人身侵权答辩状吗?以下是关于人身侵权答辩状,欢迎阅读!

人身侵权答辩状

  人身侵权答辩状【1】

  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

  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

  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经营者的过错。

  正是因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过错,法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

  二、 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只有消费者才能成为权利人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并未证明其在被告的酒店消费,没有与酒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

  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是没有主体资格的。

  三、 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发生在被告的酒店之内?

  原告即使证明了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之后,仍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发生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只有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发生的损害事实才有可能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经营场所有关系。

  四、 被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证明其在被告酒店消费并在酒店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诉称被告酒店内有油渍,所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证据,不符合事实。

  五、 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张某、余某造成的,同时原告有过错。

  被告张某、余某在被告宋某的酒店举行婚礼,酒店为两位新人准备好一切设施后,婚礼如期举行,但在婚礼举行过程中,由于传统风俗的恶习,

  有多名婚礼参加人向两位新人投掷鸡蛋,导致现场一片狼藉,到处都是湿滑的鸡蛋。

  婚礼现场一片混乱,在被告宋某酒店工作人员的制止下,两位新人的亲友还是将被告的酒店的卫生破坏,被告为清理酒店的地面的鸡蛋液体而付出巨大劳动。

  如果原告证明在被告酒店发生摔倒事件,那正是由于两位新人事前安排的这一婚礼的传统进行程序所导致。

  所以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那么侵权人是被告张某、余某,被告宋某作为经营者如果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案件的纠纷事实应是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余某之间侵权纠纷。

  同时,如果原告确实在婚礼现场摔伤,作为原告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年腰椎疾病,在婚礼现场发生混乱的情况下,不安坐的远处座位上,却挤到婚礼现场的中心,有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六、 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无论谁对原告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都应该划分清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其摔伤导致脑积水发生,并且主要医疗费用等赔偿建立在对脑积水的治疗上,这首先应该证明摔伤与脑积水之间的关系,而原告证据材料中并不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宋某的酒店在原告受伤一事中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范本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损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答辩人系答辩人雇佣的司机,从事货运经营活动。

  ××年×月×日,被答辩人驾驶答辩人所有的牌照为××的××牌汽车,在回家途中行至××时与他人××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被答辩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答辩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佣人只有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才由雇主承担责任。

  而造成被答辩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辩人回家途中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答辩人所受到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二、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被答辩人受伤后,由于其经济困难,为了不延误治疗,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先垫付了部分住院费,但仅凭这点并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其的损失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被答辩人和××分担。

  综上,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 ___份。

  人身侵权答辩状【2】

  答辩人:张**,男,1994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答辩人:张**,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油岗乡唐楼村老营组。

  被答辩人:樊*,男,197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县**镇小街子151号附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捏造事实称“因车费原因发生争吵,”“张**强行将原告拽下车”。

  事实是,2010年1月9日,答辩人一行七人搭乘被答辩人车回家,在客车运行过程中,被答辩人借机辱骂答辩人一行。

  在答辩人之家人到达目的地时,又故意多行近500米,让家人(有一名幼儿)在寒风中(多云转阴天,小雨夹雪,零下1度到1度)步行。

  而后,自己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答辩人家属。

  正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挑衅行为,激化双方矛盾并且使场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因此,被答辩人应与答辩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医疗费(15629.22元):被答辩人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

  否则,不能排除被答辩人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误工费(9000元):被答辩人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

  3、护理费(9000元):被答辩人出院后,生活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5、必要的营养费(280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和住宿费(1200元):被答辩人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被答辩人家住城关,要求支付1200元显然过高。

  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中,被答辩人有过错,答辩人的行为未造成被答辩人伤残,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当忠实履行客运合同义务,将答辩人一行安全送达目的地。

  然而,被答辩人多次辱骂答辩人,制造矛盾;故意违反客运合同,将抱有孩子的答辩人家人超拉,加剧矛盾;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激化矛盾,是此次打架的主要诱因。

  其受伤住院治疗,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2月20日

  人身侵权答辩状【3】

  答辩人:吴某某

  因常某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原告应为编号为0120069《全国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甲方代表处所签的 跟常某某无关,因此常某某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答辩人提出任何诉求。

  因本案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过错,造成我答辩方的车祸人亡以及原告货物毁损的后果发生,并且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雄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甘公交人资[2012]第0009号)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光明(本辩护人之夫)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可以看出,本辩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同时,该财产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列“依照其他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本案中本辩护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是所谓的连带带责任了,请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在此案中,辩护人收到的传票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收到的举证通知却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以及起诉书中针对本辩护人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实际是“合同纠纷”

  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适格,答辩人也没有侵权的过错,因此本辩护人不应就本案的诉求承担任何责任。

  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还答辩人一清白。

  此 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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