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状样本

时间:2022-10-07 07:15:0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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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状样本

  过去,因为预告登记制度未确立等原因,开发商销售房地产往往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比如,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悉购房款后,往往会将房产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以致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XXWW大厦系列案件就存在这样的情况,最终开发商捐款而逃,业主与银行扯皮。

再审审查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状样本

  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所:XX市XX区XX北路

  负责人:,行长

  被答辩人:Q先生,自然人基本信息

  住址:XX市xx区XX里

  答辩请求:

  裁定驳回Q先生的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 Q先生并非址在XX路28号WW大厦写字楼单元房产(下称“诉争房产”)的购买者,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Q先生诉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诉求撤销本案诉争房产的抵押登记2009*行初字第 号案件,XX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了号《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份合同清楚体现Q先生向XXWW大厦筹建处购买的房屋是“WW大厦”第 单元,而非第单元;同时,该案中Q先生自行提供的证据即 的购房合同号为 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也清楚地体现其仅购买“WW大厦”第单元,并且,该发票之金额与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单元的价款一致,均为 万元,由此可见,Q先生仅购买了“WW大厦”第单元,并未购买本案诉争房产,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反观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文本之第一条所述“WW大厦写字楼第单元”中的“E”与“F”相比较,不论从字体大小、空间位置等角度来看均极不协调,明显是事后添加的,且与前述发票自相矛盾,文件的真实性不应被采信。该份文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既然Q先生并非诉争房产买受人,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其本案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而不论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真实。

  首先,答辩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2002年,答辩人与XXHS集团有限公司、WW有限公司以及陈先生签订了闽兴银厦营抵字(2002)号抵押合同,抵押人以包括本案诉争房产在内的房产为闽兴银厦营流字(2002)号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XXHS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3月, 2007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以上事实,均有答辩人于该案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前述短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物权法第187条,答辩人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即取得并享有就本案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其次,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真实的,也不妨碍答辩人依法取得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我国法律遵循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法律原则,不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概莫能外。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的,买卖合同的签订也仅是交易双方的债权负担行为,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在未就诉争房产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况下,Q先生就诉争房产之权利也只能构成债权(过户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明确确立了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法第170条进一步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举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真实的,也不妨碍答辩人依法取得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

  基于以上两点,答辩人认为:2007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确认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不妥。

  三、答辩人不具备申请再审的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民事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对法院就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或当事人,本案中Q先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不具备申请再审的资格。

  综上所述,Q先生并非本案诉争房产的购买者,与答辩人就诉争房产之抵押权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抵押权具有排他性,优先于普通债权。本案不存在撤销2007厦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事实或法律依据,Q先生本人也不具备申请再审的资格,请贵院驳回Q先生的再审申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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