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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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10:50:47 担保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担保合同锦集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担保合同锦集五篇

担保合同 篇1

  贷款方:,身份证号码为: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资金周转向贷款方借款,并提供保证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RMB1530000(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20xx年1月5日起,至20xx年2月4日止。贷款方 必须在20xx年2月4日前将借款金额一次性偿清。

  第三条款项交付

  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部分将由贷款方以现金转账方式汇入借款方下列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币叁万元部分将在本合同签署同时,由贷款方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方。

  本合同三方一致确认:一旦贷款方将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款项汇入借款方上述账户,及将人民币叁万元交付借款方,即视为贷款方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方及保证方一致同意并承诺在借款期限届满前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向贷款方偿还借款,贷款方账户信息在本合同签署同时一并告知。

  借款方及保证方一致同意并承诺若改变以上还款方式的,则除借款款项外,另行支付相当于借款总金额千分之三的手续费。

  第五条担保条款

  保证方同意并承诺作为本借款合同中借款方的'保证人,当借款方未能按照本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借款本金以及违约金、律师费、其他 费用等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方同时承诺在本合同签署时,其将向借款方出具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 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借款。;

  3、当借款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证方先行向贷款方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 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四倍收 取罚息。

  2、若借款方逾期偿还借款的的,则每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向贷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3、借款方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提前追回贷款。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

  一致同意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提前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两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违约金等,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经三方签署,即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

  电话号码:

  借款方: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公章)

  代表人:

  地址: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20xx年1月5日 签约地点:上海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公司)

  乙方:

  1、 (个人),身份证号:

  2、 (个人),身份证号:

  3、 (个人),身份证号:

  根据甲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 ]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声明与保证

  1、乙方向甲方声明:

  (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2)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下列事项:

  a、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b、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d、其他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2、乙方向甲方保证:

  (1)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全额及应付费用;

  (2)乙方若同时面临还本利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

  (3)乙方在遇到偿还债务风险的各种情况均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乙方已将购买的坐落于的房产作为反担保保证,与该房产的所有共有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当乙方违约且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甲方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查封、拍卖等)。

  五、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卖方):开发公司

  乙方(卖方):开发公司法人(预售房产登记人)

  丙方(买方):

  丁方(担保人):

  经以上各方协商,就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房产的具体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开发的上述房产已与乙方签订预售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单价元/平方的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丙方,房屋总售价元,以房管部门核准的房产面积结合单价计算的总价为准。

  三、如该房产能直接在房管局更改合同则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如不能直接更改合同则由乙方负责办理房产及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为确保丙方能够购得上述房产,甲方及乙方均应与丙方就该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甲方及乙方对两份合同中的出售方互负连带责任。

  四、该房应于年月日前上房。

  五、如非因丙方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上房或不能在上房后日内无法办理房产及土地证,则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及乙方连带偿还丙方双倍购房款。

  六、丁方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房产具体情况、房产证号)作为对甲方及乙方履行交付房产的.担保,并应到房产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丁方担保范围包括所有甲方及乙方应对丙方履行的全部义务。

  七、丙方应支付的房款在丙方办理完上述抵押登记后一次性交付给甲方或乙方。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章)起生效。

担保合同 篇4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止。实际借款期限

  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按月利率,违约月利率 。

  第二条 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

  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日)的20日。

  (3)分期还款的按/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季)开始 还

  款,还款日为每 (月/季末月) (20日/借款对应日)。如无借款对应日,以借款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4)其他还款方式:。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请的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借款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价差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你借款。

  3、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5、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给抵/质押人。

  第六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或保证人收回贷款本息。

  (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选择先执行物的担保或先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执行保证及物的担保。

  当本合同项下借款即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1)保证人同意以做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物的最终值以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代位权、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5)抵押物用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与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未恢复或者未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保管。

  (9)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保险人协商中段、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垫付或办理保险,带看人由此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并有权申请从抵押人收取上述费用。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或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12)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贷款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代理费按照借款人本息合计额5%收取,该费用不另行提供发票。

  5、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10%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与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已经租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担保物(权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利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6、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权利)价值或提供补充担保的,抵押人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九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主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面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

  签约地点:

担保合同 篇5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的规定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来确定担保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担保期限的规定至关重要,只有在担保期限以内才能主张自己的担保债权,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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