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论文【1】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其低成本、效率性被社会大众所喜爱,但也因其无纸化、虚拟化及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缺失成为纳税人偷税逃税的借口,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征管和稽查,从而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并根据此问题提出建立、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纳税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它起源于美国,它是指包含电子交易在内利用网络进行的全部商务活动。
201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亿,成为世界上网人数最多的国家,且网络总交易额达到12741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9.2%,年人均网购6010元,这些数据传达给我们的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成为一种潮流,因其成本低、快捷性备受社会大众所喜爱。
但随着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偷税“彤彤”案的出现,这引起人民的广泛争议,也使人民开始反思电子商务带给人民便利的同时给国家带来的严重税收流失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模式,前两种是企业模式,一般企业有实体店,他们现实中已缴纳税款,因看到网络销售有利才选择这样的模式,不过对于网络销售这部分和第三种模式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征税。
据统计,2012年网络交易总额达到8.1万亿元,仅淘宝天猫的总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近5%,网上这么大的成交额,纳税的人少之又少。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一)偷税逃税严重,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首先,网上开店有的经过工商、税务机关登记,这些一般现实也有实体店,这样的税务机关很容易对其征税,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登记,不需行政审批,更不用说纳税了。
而且网上交易的店家很少提供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卖家会要求买家再支付4%的金钱,这时消费者一般选择放弃,因为网上开店不需要支付租金、劳务费,所以很多纳税人故意选择网上交易,不纳税已经他们的共识。
其次,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应纳税的证据,税收征管监控失去最直接的实物对象。
最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可以让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外的产品或者销售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给国外,这样可以规避关税,电子商务的成本低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选择电子商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进而使国家税款流失。
(二)税收征管和稽查变难。
传统的税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做的会计账簿、凭证或者其他资料来征税,如果纳税主体不进行记载,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法律对电子商务未规定,且电子商务大都采用无纸化来进行交易,像现实交易的合同、提单、票据在网上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很容易被修改,且纳税人多使用数字签名、计算机加密等技术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交易数额,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所有这些就让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三)加大对税法构成要素认定的困难。
首先,难以确定纳税主体;传统的交易主体都是有固定地点而且还要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税务机关能够根据登记的情况进行管理,而电子商务使交易主体摆脱固定地点的限制,直接网上交易,又因为电子商务使交易主体只需简单的认证并采用加密技术就从事经营行为,使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其次,征税客体不清;传统中税法对商品、劳务都有不同的课税标准,而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传统的计算税法的方法很难适用。
三、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还比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将给我国的税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度和政策,并立足中国的国情,尽快制定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促进电子商务向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所以我们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性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税收条款并对纳税主体、纳税客体、课税标准、纳税期限、纳税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使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
(二)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优惠,鼓励、支持、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起步较晚,竞争力不强,难以与发达国家抗衡;第二,发达国家像美国就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它的发展,那我国更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第三,它还能解决大量的就业难题,如果国家一开始就将它和传统贸易征收同等的税,这会打击创业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它的发展壮大,等到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再实行优惠,让它和传统贸易公平竞争,最终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三)对税务行政人员进行网络培训。
单单懂得税务管理和征收知识,不掌握计算机税收知识是无法做好电子商务税务工作,不能应对电子税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要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的税款征收。
总之,对于电子商务这一蓬勃发展的新事物,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仅要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享受电子商务所带来得便利,还要站在国家的角度反思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使国家的税收手段发挥好对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带动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伊衍波.电子商务法规.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李建波.浅析网上交易纳税难题.当代经济,2011(3)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2】
摘要:虽然目前我国电了商务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若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经济总量的进一步增大,中国将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需要扫除,其中,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是政府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电子商务不仅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上的税收产生了很大冲击,引发了很多问题
(一)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人员”,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
这此都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从有形的商品变为无形的商品。
因此产品不再以实物形式出现,而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网上电子信息的传递实现销售,使现行税法确定征税对象的规定碰到难题。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的操作,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被网上的电子信息流所替代。
网上各种销售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数据的修改轻而易举且不留痕迹,款项的支付更为隐蔽,加上严密的电子加密技术,税务机关很难获得真实充分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四)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国家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两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限制,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
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模糊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变得非常困难。
二、确立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原则
(一)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取向应该是使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
对电子商务不通过开设新税种或附加税来征税,而是立足于修改完善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
具体体现在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特别要注意不能对不同的商务形式造成税收歧视,不能对来自电子商务形式和来自传统商务形式的类似收入区别对待。
(二)鼓励原则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我们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
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更要突出体现鼓励原则。
对现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应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前提,并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及其相关产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三)协调原则
日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有待规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中去考虑,使电子商务的有关政策互相协调、有关措施互相配套。
三、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面对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税收问题,我们要在正确的税收原则指导下,积极探索有效对策,构建起新的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制度。
(一)明确电子商务下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针对电子商务无址化特征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提出的挑战,我们要赋予常设机构等概念新的内涵。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必须通过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不能成为常设机构。
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而服务器是托放在机房的。
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具备了成为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
(二)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纳税人管理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形态发生了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应要求所有公司网站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
对没登记的网站企业交易网站做一定的强制做法。
如强制关闭网站或者对其做一定性的屏蔽。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并通过对服务器的强制性链接来掌握网上企业所进行的交易。
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是匿名的,也为难不了税务机关。
(三) 坚持地域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上,首先应意识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取代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因此,从我国税收主权利益考虑,为了避免因放弃地域税收管辖权将带来的大量税收流失,我国应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四)加强各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打击电子商务避税与逃税
一是要加强不同部门的信息交流。
尽早实现在网上与商户、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全面链接,建立部门间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
二是要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合作。
通过与各国税务机关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各国服务器的网站,特别是设在避税地服务器的网站。
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打击电子商务交易避税与逃税的现象。
参考文献:
[1]丁卡尼.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之研究[J].甘肃农业,2006,(01)
[2]张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工业技术经济,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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