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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调查报告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矿山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矿山调查报告1
第一条为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xx~xx年)》和《关于印发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xx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重点矿种的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项目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项目技术业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分为矿产勘查项目、矿产预测项目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等三类。矿山企业是矿产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本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矿产勘查类项目总体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根据勘查设计的总体要求,承担项目实施中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外协单位。
第六条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
第七条承担单位应依法取得矿业权,并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勘查成果资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矿产预测类等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和资质审核;负责协调矿业权关系;负责落实项目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资金。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二条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第十三条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矿产预测牵头单位负责接替勘查区的矿产预测工作,并向项目办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议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三章立项及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二)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三)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四)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
(五)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七)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八)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三)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
第四章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项目办直接组织。
第二十九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野外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意见。
野外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野外作业施工结束并经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提请成果报告评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成果报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项目办终审。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调整意见书、补充设计、野外验收意见书、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办组织成果报告评审的同时,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预期成果、工作量、成果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等,组织项目验收,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备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办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勘查单位应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编制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按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项目办抄报;重大情况随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专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省内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矿山调查报告2
一、突出一个重中之重,把全面对接《若干意见》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
紧紧抓住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大“跑部进厅”力度,全面对接《若干意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项目和资金。一是全力申报全国第二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章源钨业和耀升钨业为申报主体,指导并组织两大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编写准备工作。积极做好协调沟通服务,积极争取市矿管局、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力争我县进入全国第二批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二是积极争取镇地区列入部级整装勘查区。加强与市内地勘单位协作,对镇地区钨矿找矿潜力开展前期论证,积极争取市矿管局的支持,把地区作为全市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崇余犹钨矿成矿带的重点找矿地区,争取将地区地质找矿作为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2013年重点研究课题,力争在2014年列入部级整装勘查区,实现我县钨矿找矿“找大矿、找好矿”的重大突破,再造一个淘锡坑。三是全面对接《若干意见》的项目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协助县内矿山企业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以奖代补”项目、绿色矿山试点、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项目资金,争取矿权设置、资源接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实现两个重点突破,力争地热资源和硅石资源勘查实现重点突破
一是力争在加快地热资源勘查、推动全县旅游经济发展上实现重点突破。重点围绕横水镇茶滩石明子地热点开展地热资源勘查,3月底前做好征地工作和钻机平台平整,并实施第三个勘探钻孔,8月份以前完成勘探并提交勘探成果,为打造陡水湖温泉度假村提供地热资源保障。并聘请省内专业勘查机构同步在阳岭景区和县城周边开展地热资源成矿条件物探普查,掌握我县地热资源分布规律,为全面勘查开发县内地热资源奠定基础。
二是力争在加快硅石资源勘查,推动非金属精深加工项目上实现重点突破。重点围绕龙归石英岩矿点开展硅石勘查,3月初实施第二个勘探钻孔,6月份以前提交勘探成果,开展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加强对硅矿采矿选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改进,大力开展,、、等乡镇硅石资源普查,增强非金属加工基地硅石资源储备能力,引进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工业园进行精深加工,支持公司加快技改进度,促进尽快建成投产,推动建立以硅石开发加工为主导的非金属矿工业基地,形成“中东部有色金属加工、西部非金属加工”两大基地并驾齐驱的局面。
三、着重抓好八项重点工作,推动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提高服务矿业经济水平。一是转变观念。策应县委提出的培育四大产业集群目标,坚持“放大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壮大钨产业规模,培育非金属产业”的矿业经济发展思路,加大对全县矿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矿业经济运行的调度和分析,实现单纯抓资源管理向统筹抓矿业经济的转变。二是制定服务矿业经济意见。成立服务矿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矿业经济调度分析、矿业权市场建设、招商引资、创建等工作。对我县矿产业发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全县矿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优势,分析全县矿业经济发展瓶颈和障碍,明确服务矿业经济的思路、方法,建立全县矿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制度,加强矿产品市场价格行情分析,提高矿管部门服务矿业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对矿山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耀升钨业上市,协助解决矿权确权问题,积极协助耀升钨业和章源钨业公司所辖矿山价款处置问题,并以此为契机,逐步解决全县矿山有偿处置遗留问题,协调推动梅树坪钨矿、天井窝钨矿等矿山开发整合的启动工作,加快推进锯板坑小煤矿、青山钨锡矿、铜锣钱铜锌矿等矿山开发整合后续工作,大力支持其他矿山开展资源接续、产能改扩建工作。四是鼓励购进县外矿产品。鼓励县内有实力的矿产品经营企业大量购进县外矿产品,兑现县内关于外购矿产品增值税和资源税返还优惠政策,为县财政增加税源,增强县内加工企业的原料保障,努力将我县建设成为钨矿产品交易集散地。
(二)保障农村土坯房改造砌砖供应。一是提高砌砖供应保障。加快出让四宗砖瓦用页岩采矿权和三宗砖瓦用(含炭)页岩采矿权,督促尽快建成投产,增加县内砌砖供应数量,降低县内砌砖生产成本,确保农村土坯房改造砌砖保障供应。二是严格执行砌砖限价政策。积极协调解决砖厂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砌砖企业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砖厂每月报送砌砖供应情况。
(三)确保全县矿业秩序持续平稳。一是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对稀土、钨矿开发秩序的巡查,对重点区域保持每周一次的巡查,对一般区域保持一月2次的巡查,做好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矿业活动的信息。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在、、扬眉、铅厂、龙勾等重点乡镇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等方式,发动社会各界通过12336电话举报各种矿业违法违规案件。三是健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村组作用,进一步健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在重点矿区、热点矿区聘请矿业秩序维护信息员,形成快速反应的信息平台。四是规范矿产品加工经营秩序。3月份对全县矿产品加工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4月份开始,对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改,对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无法整改的责令搬迁,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搬迁及无证加工的联合县整治工作组坚决关停,5月制定出台县矿产品加工经营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
(四)全面加强矿山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一是建立例行检查、抽查制度。对全县矿山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每月进行动态抽查,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对违反开发利用方案的责令停产整改,5月以前对发生过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实地复核,对擅自启封或私开窿口的矿山严肃处理。二是认真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工作。及时提醒矿业权人提前准备延续工作,认真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年检工作,并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年检要求落实整改措施,严格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三是建立井上井下对照图定期检查制度。对省级以上发证矿山实行每半年提交一次井上井下对照图,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井下实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矿山企业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现象。四是建立矿山企业停产复产申请报告制度。要求全县矿山企业停产必须提前提交书面报告,恢复生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对不履行停产复产申请报告的矿山企业,函告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五是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按时填报《矿产资源储量占用(查明)登记》《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逐一对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变化和实际生产的开采量、损失量、勘探增减量、重算增减量,进行一一检查、核对和校正,建立台账。六是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利用定期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开展勘查活动,加强对以采代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有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进行了不定期的重点的检查,对勘查投入不到位或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和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在年检时不予通过。
(五)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抓好地质灾害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并将明白卡发放到位,指导乡镇政府开展救灾应急演练。二是开展汛前排查。3月中旬以前,组织人员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最新的隐患点台帐,对排查新增的隐患点要及时发放明白卡,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做好责任警示牌的制作设立。三是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在汛期前组织一次全县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在县城中心地段和各乡镇圩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手册,做到宣传面“全覆盖”。四是开展汛期检查。加强地质灾害值班,及时预警信息,对重点隐患点进行逢雨必查。督促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落实汛期值班、巡查、速报、应急制度,要实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出现险情或灾情按照上级规定时限报告。五是开展汛后复查。10月份,对全县隐患点进行复查,及时更新隐患点台帐,同时树立“地质灾害无汛期”的理念,引导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养成逢雨必查的习惯,对地质灾害做到防患于未然。六是组织申报地质灾害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编制思顺乡上峙村大陂头滑坡资质灾害治理项目、铅厂镇西峰村黄泥排山体滑坡治理项目、原县水泥厂社下灰岩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并积极向上级申报,对已批项目做好跟踪服务,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六)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一是科学确定全年征收基数。深入各矿山企业了解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企业的生产、销售台账,认真分析全年矿产品生产、市场价格行情,科学确定各矿山企业全年征收基数。二是强化手段,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费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强化征收管理,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账,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三是认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费征收直报工作,做到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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