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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3-08 10:54:51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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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情况的调查报告

  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实质是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下面YJBYS小编为你送上行政诉讼情况的调查报告。

行政诉讼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呈上升态势,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上升,一方面表明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执法部门权力使用不当,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实质是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法院监督,积极参与应诉答辩,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

  一、我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基本情况和特点

  2007年,我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诉讼本区行政机关案件12起:其中区城管执法局3起,区环保局2起,区建设局、民政局、药监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交警五大队各1起。12起案件全部审结,其中原告撤诉4起,维持行政机关原决定的7起,还有1起江苏省扶贫基金会诉区城管执法局一案,一审区法院判决维持区执法局回复,二审市中院改判区执法局撤销其回复。

  总的来看,我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内容主要和民生密切相关,其中涉及居民住房、经营用房的4起,环保问题的2起,其余为残疾认定、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药品质量、家具质量、工商注册等问题,这些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不仅是百姓关注的热点,也是行政执法的难点。二是被诉的执法部门相对集中,12起案件中诉区城管执法局的有3起,诉区环保局的有2起。三是诉讼类型基本相似,其中诉行政行为不当的4起,诉行政不作为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3起。

  二、被诉部门在应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领导不够重视,普遍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根据《XX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在上述案件中,除区药监分局局长出庭应诉外,其余领导均未出庭,有的甚至连工作人员都不参加,只委派律师出庭应诉。不重视行政诉讼问题在思想上表现为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不愿主动配合协助,甚至错误地认为被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是丢人的事,不愿面对当事人。主要领导不出庭应诉会导致以下三个后果:一是在“法治江苏合格区县”评比中失分,考核办法中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率未达到50%的,扣3 分”,而我区行政部门领导的出庭应诉率未达到10%;二是我区已被列为“江苏省依法行政示范点”,其评比考核中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如达不到,在下一年度评比中将失去此项荣誉;三是有损政府形象,特别是部分单位不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连工作人员也不参加,无法直接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点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2、个别部门的行政行为确有瑕疵。一是行政作为不当。江苏省扶贫基金会诉区城管执法局一案中,原告认为第三人万某在西苑公寓03栋擅自违建,要求被告拆除,被告回复认定不是违建,虽然一审区法院维持了其回复,但在二审中市中院认定应是违建,裁决区执法局撤销回复,这说明区执法局在对是否违建的认定上,行为不当,确有瑕疵。二是未履行法定职责。郑某诉区城管执法局一案中,原告要求区执法局拆除其房旁违建,区执法局未拆,原告诉区执法局行政不作为,区执法局在诉讼过程中被动履行了职责,原告才撤回起诉,这表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况,在当事人诉讼之后才“亡羊补牢”,这种滞后的行政行为也是有瑕疵的。

  三、关于加强行政诉讼工作的几点建议

  1、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诉讼败诉率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的立案数和败诉率。要定期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领导应尽可能亲自应诉。如出庭应诉率不达标,或败诉率超过标准,应严格依照绩效考核办法对具体单位实施处罚。

  2、要完善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通过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种类较多、与百姓民生密切相关单位的检查督察,不断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规范现象。二是重视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和上报,以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全局。三是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3、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程序。尽管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日益完善,执法程序已经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但随着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强化,行政相对人不仅在实体上主张权利,也注重在程序上寻找瑕疵。因此,我们应当转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充分意识到程序公正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并在行政执法中严格遵照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4、充分发挥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是由政府搭建的一个协商沟通的平台,既赋予行政相对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质证。今后,凡遇到重大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时,应尽量组织召开听证会,集思广益,听取多方意见,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执法公正。

  5、要准确适用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现实执法中面对的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待于各级机关配套完善规定。因此在执法中遇到因为法律制定的不完善或不配套,而使处罚依据不适,又或行政权力归属不明的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完善立法,避免因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导致行政行为不当。

  6、规范执法取证行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举证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因此,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取证,同时防止主观片面,做到全面充分,并注意保守执法中知悉的秘密。执法人员在取证中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合法、及时地作出行政决定的有力保障,明确这种权力和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7、提高诉讼案件的应诉水平。一是要仔细分析案情,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报请领导确定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出庭应诉。二是要充分与具体执法人员了解案件的每个细节,还要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咨询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涉及的知识点。三是要认真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需要,组织模拟法庭,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准备如何应答。四是在法庭答辩中,要准确、充分地阐述我方观点,做到思维清晰、观点明确,对于当庭不能说清楚的,要在休庭后以补充答辩词的方式向法院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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