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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调查报告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以下小编为你收集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调查报告,希望给你带来一些借鉴的作用。
一、 引言
近年来,为了增加中间业务,几乎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大力推出“理财产品”。银行销售渠道得天独厚的优势使这些产品可以触及任何一个持有银行账户的人,从而对千家万户的财产和福利产生深刻的影响。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自推出后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前一段时间股市的大幅上扬虽然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随着股市剧烈地震荡,许多投资者又在考虑把资金转回银行并投资于理财产品上。那么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在风险和收益等方面都具有哪些特征,能否为大家提供一个避风港呢?非常遗憾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广大的公众对这些产品的实质缺乏了解。有鉴于此,本项调查旨在对我国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包括产品类型、风险、收费、投资者的权利、信息披露以及监管问题等展开一次全面的调查。本调查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广大公众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提供非常有益的信息。
二、 数据来源与简介
本调查报告的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2007版银行理财产品部分。本报告的数据包括了截止至2007年4月23日Wind数据库所记录的国内各家银行面向全国销售的销售起始日期在2005年1月1日到2007年4月23日之间的全部人民币理财产品[1]。该数据库所涵盖的银行既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及交通银行,又包括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对我国目前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此外,也有部分数据来源于各家银行的网站和客户服务电话。
三、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及风险的演变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理财计划首先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其中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有鉴于一项理财产品是否保本对购买者的权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本报告中,笔者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合并归为保本理财产品,并与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表1 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产品和保本产品
如表1所示,从2005年到2006年,虽然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数量从67个大幅增长到183个,但非保本产品与保本产品的比例并没有显著变化,基本维持在“三七开”左右。然而,进入2007年后,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类型已经产生了质的变化。在新推出的120个产品中,非保本产品已经超过60%,成为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流。
表2 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构成
非保本产品本身比例的增长还不足以说明理财产品特征的变化,从2005年到2007年四月份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身投资方向的构成也产生了显著的变化,体现出风险逐渐加大的趋势。如表2所示,在2005年,65%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工具;还有15%投资于同样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只有15%是与外汇或黄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
到了2006年,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比例下降到40%左右,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的比例大幅下降到3.45%,而与外汇或黄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也略有下降。与此相反,其它几类产品则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最为显著的应属投资于定向债券与信托的产品,其比例从2005年的5%一跃超过了25%。这些产品或者投资于某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者与某项具体的信托(例如某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或某大桥项目建设信托)相挂钩。与分散投资的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相比,此类产品的风险明显增大。此外,几类全新的理财产品也浮出了水面:资产配置类产品占有6.90%的比例,它们普遍将一半资产投资于低风险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同时将另一半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的基金或信托产品。收益与某些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在2006年,以链式信托形式申购新股的产品也已出现,并同样占到了6.90%的比例。
虽然很多投资者把“打”新股看作是低风险的投资,但这种“低”风险是相对于二级市场的风险而言的。我们必须明白:“打”新股绝不是只会只赚不赔的。仅在2004年,美欣达,苏泊尔,和宜华木业上市当日都跌穿了发行价;在2006年,中国国航上市当日也出现了“破发”的情况。在目前股市剧烈震荡的情况下,“炒新”被套的事例已经出现,“打新”被套也并非是不可能的。有鉴于此,投资者对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的风险应该有一个更合理的判断。
进入2007年,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理财产品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到27%左右,而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已不复存在。投资于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比例再度跃升到32%,与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增至9%,而申购新股的产品的比例大幅增长到24%。此外,直接投资于开放式基金,从而必须承受二级市场风险的FOF(基金的基金)成为了理财产品家族中引人注目的新成员。
综上所述,从2005年到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有了明显的增大。目前,不仅非保本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非保本产品本身也越来越集中于风险更高的投资方向。
四、 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
众所周知,投资股票或基金都是存在无法保本的风险的。在这一点上,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未超出股票或基金。然而,大多数非保本理财产品和股票或基金存在着一项根本的不同,那就是:股票或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卖出或赎回,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对非保本理财产品是不能提前终止的。如表3所示,在153个非保本理财产品中,有66%的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此外,还有12%的产品投资者只有在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的前提下才能提前终止。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结果是在有13%的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不详的前提下得出的,所以应视为该类情况的下限。
表3 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类别
而且,在现实中,即使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当投资者主动提出赎回要求时,银行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推托从而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地成功赎回本金。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的限制无疑制约了投资者处置该笔投资的能力,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该笔投资的风险。
五 部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业绩报酬”
随着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的发展,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也在产生新的变化。目前,几乎所有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都收取不菲的业绩报酬,表4给出了若干实例。例如,建设银行的一款“利得盈”产品对高出4%的收益部分按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招商银行的一款“金葵花”新股申购产品对高出2.5%的收益部分收取40%的“手续费和信托报酬”;而工商银行的一款“稳得利”产品对年化收益率高于3.6%的收益部分更要按48%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表4 部分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信息一览
对于各家银行对申购新股产品收取如此高额的业绩报酬,笔者有诸多疑惑:
首先,在各银行已经按资金规模收取管理费的前提下再收取业绩报酬的理由何在?在目前网上申购中签率非常低的情况下,网上申购新股已成了一种不折不扣的购买彩票的行为,而申购新股产品不过就是集资购买彩票而已,是否有资格获得业绩报酬呢?当然,有人会提出购买者个人是无法参与网下配售的,而银行的信托公司伙伴有可能通过网下配售的方式获得新股,而网下配售的中签率几乎是网上申购的三倍。申购新股产品从而为购买者提供了作为个人无法获得的机会,这足以成为收取业绩报酬的理由。这种看法其实完全误解了目前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的现状,因为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是不能参与网下配售的。众所周知,通过网下配售获得的新股至少会有三个月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是无法卖出的。而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强调产品的低风险时都声称会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不承担二级市场的风险,而网下配售与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显然是完全矛盾的。当然,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声称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而不卖或不能卖,这就已经是欺诈购买者的行为了。
其次,即使申购新股产品有资格获得业绩报酬,目前动辄30%甚至接近于50%的比例又是从何而来呢?收取业绩报酬确实是国际上一些资产管理机构常见的做法,美国的对冲基金就是这样做的。但美国的对冲基金收取业绩报酬的前提是目前业绩超出了基金的历史业绩高点, 而且只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比较而言,目前各家银行收取业绩报酬定的“起征点”是何其之低,而“税率”又是何其之高!
最后,作为一种非常类似的申购新股的产品,各家银行收取业绩报酬的比例却大相径庭。难道各家银行的定价模型或模型中的各种因子的数值会有如此不同吗?笔者以为,这些千差万别的收费比例在相当的程度上说明了这些产品收费定价的随意性。总而言之,各家银行有义务向公众和监管部门对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六、 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如前文所述,银行理财产品蕴涵的风险在不断增大而且在大多数时候又不能提前终止。那么,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相关细节是否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呢?令人不安的是:相当多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并没有意识到理财产品中蕴涵的风险,而几乎是把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看作是另一种定期存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银行在宣传材料中并未遵守有关规定,目前,银监会早已出台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等两项重要法规。遗憾的是,虽然两项法规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重要的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执行。例如,《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五十一条更规定: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非常遗憾的是,笔者还未发现任何证据说明上述规定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被执行过。
理财产品的名字产生误导很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都冠以相同的品牌,比如工商银行的“稳得利”和建设银行的“利得盈”。由于这些理财产品最早推出时几乎都是低风险的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类产品,从而给购买者造成一种印象,以为同一品牌下的产品都是类似的产品。当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以同一品牌推出后就对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比如一位投资者就以为“工行‘稳得利’都是买国债的”,而完全没有意识到在2007年5月份之前,工商银行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也是在“稳得利”的品牌下销售的。无独有偶,建设银行2007年3月推出的一款高风险的FOF(基金的基金)产品也使用了“利得赢”品牌。
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相当多的理财产品都以一个区间的形式来表述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例如,如表4所示,工行的“稳得利”新股申购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是3.6%~9.8%,而建行的“利得赢”的“预期年收益率”是4%~10%。这种表述方法不仅会对投资者产生严重的误导,而且在统计学上也是很不严谨的。
大多数的投资者看到上述“预期年收益率”,都会以为该产品的实际年收益率会在这个区间里,而3.6%或4%是年收益率的下限,也就是说,该产品最差也会带来3.6%或4%的回报。而作为一个非保本的理财产品,该产品显然并没有给投资者以这样的保证。这种表述方法完全掩盖了该产品是非保本产品的实质,从而会诱使投资者做出完全违背自己本意的决定。
有人指责投资者应对这种误解负责,因为上述年收益率只是“预期”的,并不代表一种保证。这种指责听似有理,但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如果预期收益率只作为一个点公布,例如,预期收益率为4%,这确实意味着4%绝不是一种保证,实际的收益率理论上是可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而预期收益率如果作为一个区间公布,又不保证实际收益率一定出现在这个区间里,就必须同时说明实际收益率出现在这个区间的概率,比如实际收益率会有95%的可能性出现在3.6%到9.8%之间,而实际收益率本身还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3]。如果预期收益率作为一个区间公布又不附加任何概率,那就只能理解为该产品保证实际收益率一定出现在这个区间里。在上面的两个例子中,3.6%或4%只能被理解为该产品保证的最低回报。
银行一线员工的误导,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会对一些相关细节做出介绍,但根据“金融界”网站所做的一项调查,只有12.8%的理财产品购买者在购买前“仔细阅读过”产品说明书,而23.9%的购买者“从来没阅读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一线员工实际成为了购买者产品信息最主要的来源。然而,银行一线员工在向购买者推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的做法却有许多需改进之处。
首先,银行一线员工经常只是片面地强调产品可能超出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而很少向购买者主动明示产品的风险,比如某产品是非保本产品。其次,银行一线员工很少向购买者介绍产品具体的投资方向和合作伙伴(例如,如表4所示,所有的申购新股的产品都是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运作的),从而使部分购买者误以为理财产品就是银行本身的产品而完全有银行的信用作担保。再有,银行一线员工往往向购买者强调理财产品的收益不用交利息税,而真实的情况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只是不代扣代缴而已。
理财产品存续期中的信息黑洞,当投资者购买了理财产品后,是否可以如同对股票或基金一样随时了解它的价值和收益的变化呢?非常遗憾的是,即使在理论上,投资者也只能每月了解一次,因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规定: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而在现实中,投资者即使想每月了解一次也成了一种奢望。当投资者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银行索要帐单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此要求往往感到震惊,并且表示对该规定毫不知情。对于投资者来说,在相当的程度上,理财产品在其存续期内就是一个黑洞。
七、 现有规定的流于形式及监管体制的缺陷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急需有效的监管。首先,从第六节所举的若干例子中可以看出,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最急迫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中许多关于信息披露具体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而监管部门并未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使相关规定流于形式。
从长远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体制本身恐怕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理财产品因为由银行发行,所以是由银监会来监管的。然而从前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都是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
八、 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2005年到2007年,我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有了快速的发展,而理财产品蕴涵的风险也有了明显的增大。目前,不仅非保本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非保本产品本身也越来越集中于风险更高的投资方向。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是不能提前终止的,这也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理财产品的风险。显然,银行理财产品并非一些投资者想象中的避风港。
而且,银行理财产品在收费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都收取不菲的业绩报酬,这些收费显示出了相当的随意性,而其合理性更值得商榷。
银行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更加严重。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中并未遵守有关规定对产品的风险主动明示;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目前通用的以区间形式表述的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更会使投资者对最坏的结果产生错误理解;银行一线员工经常只是片面地强调产品可能的收益而很少向购买者主动明示产品的风险,甚至于以理财产品收益无须交税误导购买者;投资者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中完全无从了解产品价值和收益的变化。
以上信息披露方面的各种问题造成的后果是相当多的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可能的收益和蕴藏的风险并没有准确的理解,而最可能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恰恰是对投资理财了解最少,最不愿承受风险也最不能承受风险的人群,例如老年人和退休者这样的弱势群体。
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最急迫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中许多关于信息披露具体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从长远来看,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都是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有以下政策建议:
1. 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下,证监会应积极介入,和银监会共同承担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责任。
2. 监管部门对现有的相关法规如《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应严格执行,要求银行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产品的风险。
3. 监管部门应参照其它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方法,大力改善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中的透明度。
4. 监管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收取业绩报酬的做法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出合理的规范。
5. 监管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以区间形式表述“预期年收益率”的做法进行调查并做出评估。
6. 监管部门应制定出银行一线员工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积极监督其执行情况。
7. 监管部门应对同一银行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同一品牌的做法进行调查和评估。
8. 监管部门应与有关各方积极配合,大力推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九、文献
[1] 从2007年4月23日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本地居民提供全面人民币(包括理财产品)服务。为保持数据的统一性,笔者决定以2007年4月23日为数据收集截止日期。
[2] 与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数量还要更大,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保本产品。当然,这些保本产品的最高收益都会受到限制。
[3] 在这种情况下,在统计学上,【3.6%, 9.8%】被称为实际收益率95%的置信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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