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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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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提高和扩大,物业管理也逐渐深入到百姓生活中间。目前在县城内的物业管理虽然不如大中城市,但也逐步趋于正轨。在这渐进的过程中,我们物价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恰当地利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一、县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现状
县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主要是居民住宅。一般来说,居民住宅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其物业管理由房管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他住宅或者商用楼由原房地产开发商成立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很少有专门从外界引入专职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独立管理和运转。因此,房屋建设方和物业管理方一般都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在经营理念、盈亏补缺等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从整体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情况看,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母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所建设的楼盘管理,主要收费有物业管理费、小区停车场收费以及各类代收费用。物业管理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主要是分为两种价格模式:一是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二是高档住宅、商业用楼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这一指导原则,我们会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2004年在召开制定物业管理费听证会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三级收费方案,并得以执行。但随着城市建设、物业管理水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断提高,原有的物业收费标准确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不少物业管理企业认为收费标准偏低,甚至有些单位违反备案管理,擅自调高收费;与此相对应的是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要求在逐步提高,对收费标准也充满质疑和不满,反映和意见颇多。
二、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借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提高物业管理收费。在房地产开发商交房的同时,一般要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明确物业管理收费,为以后的正式物业管理合同进行铺垫,服务的水平和项目有欠缺;基本上后期正式合同的价格只能高不会低,而且实际服务水准不可能再提高。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借此机会,一路调高了物业收费标准,而购房的消费者为了拿到钥匙也不得不接受。比如今年交房的物业费均在0.5元/平方米左右,远远高于原来的一级收费标准。
(二)物业管理公司在运转一段时间后擅自调高价格。不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声称入不敷出,经营处在严重亏损状态,部分公司不履行调价申报制度,也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者征求大多数居民意见,擅自调高物业管理费,时有突破政府指导价的浮动幅度,与业户发生矛盾。如某小区的物业费由原来的一级收费标准一下子提高到了0.7元/平方米,服务水平却未见提高。
(三)部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物业管理费的备案制度是在《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因此,作为一项价格管理制度,就必须得到落实。然而有少数物业公司不来备案,对此种行为我们又没有合理准确的处罚依据,《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遍寻无果,造成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侥幸心理,严重影响了我们执法的严肃性;同时在收费公示方面,也存在着公示内容不全面、公示的标准和服务内容含混不清的问题,甚至有不公示的情况。
(四)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问题存在争议。小区停车场收费属于国家定价,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目前规格较低小区内的停车场是免费的,部分高档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车位已经卖给了业主,但物业公司因管理上需要,弥补灯、水、电以及管理人员等开支,收取了车位管理费、租用车位管理费以及临时停车费等费用。如某小区把地下停车场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业户后,每月还收取车位管理费30元;租车位、临时停车等也收费不等。这些都属于停车收费衍生出的项目,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价格形式来管理并无恰当依据。
(五)对普通住宅小区和高档住宅小区的定义模糊,造成监管不力。在《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高档小区、商业用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但在这个《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普通住宅小区,什么是高档住宅小区。目前,在县城小区住房建设中,6层以上和有电梯的楼盘、别墅很多,有不少小区是混建的。那么,从价格管理上该怎么划分普通和高档呢?一个住宅小区是不是可以同时存在多种物业费标准?如果说以6层以下、不带电梯的住宅为界线划分普通小区和高档小区的话,那么在《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的物业管理收费的文件中规定“对住宅电梯和加压供水设施的维护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与此相悖,因为这些是高档小区的设施,应属于高档住宅小区市场调节的价格内容,市场调节价格的原则是自负盈亏。
(六)物业收费管理备案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们要求的物业管理费备案,要求物业公司也必须按规定上报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或者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这是理论上的程序,在实际中执行不力。因为在房地产商交房时,根本不可能有业主委员会,就是在居住年久的小区内,拥有业主委员会的也寥寥无几。这样,因为缺少了备案硬件,造成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不合格,甚至有的物业公司干脆就不备案。目前看来,实现了前期物业备案的寥寥无几,提价备案的也是以前备案的公司,少而又少。
三、建议和对策
(一)建议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尽早协同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对普通、高档住宅小区做出规范性定义,至少应该在价格管理方面有个较为明确的界定,以便切实对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管理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实现物业管理公司良性运转,解决业主对物业收费疑惑和矛盾;同时彻底放开高档小区的物业收费管理,使物业管理企业自主决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挥物价部门的引导作用,促进物业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建议上级物价部门明确下放的物业收费管理权限,以便使当地物价部门能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监审物业管理成本的变动,制定切合本地经济和消费水平的物业收费区域性标准;同时要明确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其他收费,如停车场收费、车位管理等收费的核定权限、标准以及格管理形式、制定原则,以利于基层物价部门的管理和规范。
(三)认真开展县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水平的调查研究,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核定,制定相应的价格标准。笔者以为,应当实现以下目标:对普通住宅小区,应该实现一个总体的区域性的指导价格标准,既要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又要兼顾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高档小区,应当本着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开展高档小区物业成本调查,公布社会平均价格,建立高档小区经营成本公示制度,抑制不当得利和虚高收益问题;对于住宅电梯、供水辅助设备等设备维护费用的标准,应该核定社会成本,予以监督;实现一小区多级物业收费标准。
(四)完善价格备案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价格备案制度是在房地产价格、物业管理收费方面经常使用的,由于它过于笼统,而且有时还偏于教条,应该予以纠正。特别是在价格管理中,要特别明确处罚依据和条款、处罚幅度,使那些不履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单位得到重创,维护我们价格执法的严肃性。
(五)建议重新在物业收费管理中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收费、停车场收费以及代收费用都基本上是政府指导价、定价的管理方式,办理《收费许可证》既有据可依也便于管理;在《价格法》对备案制度无处罚条文的情况下,应用《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也不失为一个亡羊补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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