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状况调研报告
麻醉*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使用不当极易危害人体健康,流入社会易成为毒危害社会。
麻醉*品和精神药是实行国家特殊药品管制的品种,合理和合法使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且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加强麻醉*品和精神药的监管,保证特殊药品合法、安全流通,确保人民群众合理、安全、合法使用麻醉*品、精神药,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是药品监管人员的神圣责任,我本人是做特药监管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为此就对我市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现状,企业应如何加强管理,谈谈自己的粗浅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内共有麻醉*品和精神药区域性性批发企业二户:**市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市兴安新药特药有限责任公司;二类精神药的批发企业3户:**市兴安新药特药有限责任公司、朗乡林业局**市兴安新药特药有限责任公司、**市锦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从近几年麻醉*品和精神药经营企业经营麻醉*品和精神药的经营情况看,在一些环节上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抓学习、培训不到位。
《麻醉*品和精神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企业虽然进行了学习、培训。但只是念一念、读一读罢了,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没有真正掌握相关知识,特药管理的相关人员对麻醉*品和精神药和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掌握得不全面,没有逐条针对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没有全面的掌握《条例》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没有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导致企业在一些环节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般性问题,企业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培训缺乏针对性,学时没有达到10学时的要求,取得的效果不佳。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通过几次检查,我们发现有的企业对麻醉*品和精神药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墙储存、安全管理、丢失、运输、验收等各项制度还是旧制度,未按新颁布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管理条例》进行制定,内容不全,用财务账做库存记录,没有产品批号,在有的保管人员看来,账物相符,就是管理到位,把储存的专用账视为财务账页,且不知保管环节的重要性。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制度,但制度内容不够具体、不全面,一些相关人员对各项制度不知道怎么做,一些记录填写的不全。麻醉*品和精神药在微机管理上没有设立独立的'购、销、存管理程序,区域性批发企业调剂麻醉*品和精神药未按照规定向省局备案。
3、特药储存的设施、设备不够完善。
《条例》出台后,对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储存专库从硬、软件两个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具体要求,但有的企业对麻醉*品重要程度还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储存麻醉*品和精神药的库房没有完全密闭,留有排气口,通向上层墙没有全部密封,外墙是其它单位的办公室,没有防撞击能力,对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企业只是敷衍了事,这样在安全保障措施上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4、各项制度执行的不到位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虽然都相应地制定了各项,但制度执行的不到位,过期、失效的麻醉*品没有尽快销毁,验收、符合记录有一人签字的现象,没有及时将退货的情况体现在货位卡上,没有箱箱进行验收,没有验收到最小包装,有现金交易的现象。给医疗机构送货时没有领取运输证明。
三、主要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麻醉*品精神药的经营企业应从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企业在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法人为麻醉*品和精神药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麻醉*品和精神药储存、安全管理、丢失、值班等各项制度,可操作性强,并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二)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规划,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麻醉*品和精神药管理条例》及特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要达到10学时,并写学习笔记,定期进行考试。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麻醉*品、第一类精神药的库房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库房内必须安装可视监系统, 自动报警,且与公安部门110联网,库内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麻醉*品、第一类精神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特殊药品月报制度。每月将特殊药品的购进、销售、库存的情况情况于每月底前向市局安监科报告。
(四)麻醉*品、第一类精神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单位购入麻醉*品和精神药,货到即验,及时入库,加强安全保卫,防止盗抢事件发生。
(五)麻醉*品、第一类精神药经营企业经营麻醉*品做到专人、专库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复核,做到账物查符。并建立相应的货位卡,货位卡要体现出退货的情况。
(六)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调剂麻醉*品和一类精神药必须按照规定向省局备案。
(七)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安全保卫,建立巡查制度,防止盗抢事件发生。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特殊药品安全,加强专用库房管理,缩短运输时间及距离,严禁在专用库房外存储特殊药品。
(八)麻醉*品、第一类精神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麻醉*品、第一类精神药印鉴卡的购用计划销售麻*药品精神药,每次销售必须严格核实对方资质及购用数量,并索要有关资料存档,做好相关记录,禁止销售过程中现金结帐。
(九)企业要完善购进、销售记录,确保按品种、规格、批号的可追踪性,实现特殊药品的“一针一片”流向清晰。
(十)第二类精神药的批发企业销售对象仅限医疗单位、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对个人销售,不得用现金结帐。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零售企业必须凭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处方销售,并严格审核处方内容,处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销售,不得向未成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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