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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现在了解基层法治建设情况怎么样?下文是由yjbys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调研报告相关资料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长期愿望,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 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 基层法治系统正常运转首先依赖于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健全、完替。目前, 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 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 这些要素自身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①。
(一)立法方面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 立法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的贯彻、执行、遵守、适用、关系到法的实现和实效, 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由于立法观念陈旧, 程序、体制不科学, 技术落后, 以及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基层立法是不健全、不完善的。
1、一些基层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造成法律盲区的出现。如目前我国基层集体经济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有利于促进基层的经济发展,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导致其发展缓慢。
2、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基层的客观实际情况, 造成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可是在基层索要彩礼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样一来, 一但发生这方面的纠纷, 如按法律规定办事, 就可能造成农民对法律的不满, 甚至对抗法律的执行。如按村规民俗办事, 则又会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 这就造成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3、一些调整基层事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 缺乏可操作性。在减轻基层负担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 解决基层负担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实际上, 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负担的制造者和实施者, 减少基层负担就是要减少他们的财政收入, 除非良心发现, 否则很难想象这些机关及其领导能真正依法办事,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基层利益。
4、基层仍然存在大量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村规民俗。一些村规民俗规定: 女子出嫁后, 土地承包权将被没收, 同村同姓不得结婚等。这些村规民俗的存在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导致广大村民厌法、避法, 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进程。
(二)司法、执法方面
司法、执法是法治的关键, 没有严格的司法、执法, 法律规定就是一纸空文, 法治就不能实现。在基层, 司法、执法也存在种种问题。
1、地方党委和政府干预司法、执法现象突出。地方司法机关对地方党、政府和人大客观依附性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 行政化趋势严重, 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往往因此挺不起腰杆, 造成地方党委政府经常干预司法。在行政执法上, 由于过分强调党委绝对领导和行政上的绝对服从, 也导致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经常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以党代法, 干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是对法治的践踏。
2、司法执法问题严重。由于司法执法体制不科学、不合理, 司法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法制观念淡薄,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以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等致使司法执法问题严重。司法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突出, 滥用权力, 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现象层出不穷, 贪赃枉法、拘私枉法、权钱交易屡见不鲜, 地方保护主义也比较严重且时有发生。
(三)守法方面
立法的目的是守法, 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 如果法制定出来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 那将失去立法的目的, 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在基层, 农民不守法比较普遍②, 主要表为:
1、基层群众缺乏法治观念。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落后以及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宗法和伦理以及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消极影响, 基层群众普遍缺乏民主法治观念, 没有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 义务观念极强, 权利思想十分淡薄, 他们提倡重义轻利、安分守己、谦恭忍让、与民不争, 要求个人绝对服从整体、国家, 蔑视个人权利和价值。他们特权等级思想极其浓厚, 缺乏平等和主体意识, 把自我作为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客体, 忽视自我主体身份, 在态度上回避法律. 在行为上被动地听由法律支配, 不能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厌诉意识极其浓厚。他们没有抵抗恶法意识, 没有法律至上观念, 个人权威往往高于法律, 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依村规民俗而不是法律。他们对法律没有信任感、依赖感, 人身依附、权力依附明显, 祟拜权力, 敬权畏官, 清官意识以及官本位思想较浓. 他们普遍不懂法、不知法或懂法、知法甚少, 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法律。
2、基层群众和干部。部分基层干部不守法现象突出。由于基层群众及基层干部自身素质偏低, 法律意识淡薄, 加上社会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风气的影响等, 基层群众与基层领导干部不守法现象比较突出。近几年来, 在基层, 打架斗殴、盗窃、赌博、虐待老人、家庭暴力以及一些杀人、重伤、抢劫、奸污、拐骗妇女等违法犯罪时常发生。一些基层干部非法干预基层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侵犯农民财产权、人身权、自由权等权利, 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基层群众集体上访, 甚至对抗政府和法律。
(四)其他方面
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 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基层法律资源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条件之一, 基层法律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基层法治建设的成败和基层的发展与稳定。从目前来看, 基层法律监督机构不健全、不完善, 监督人员比较匮乏,同时加上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一人多职, 工作压力大, 处理问题经常是力不从心等问题已经凸显。除了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外, 绝大多数地区的法律咨询机关、基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都不能满足基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二、基层法治的对策
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 严重阻碍了基层法治进程, 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的实现,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这些对策主要有:
(一)加快发展基层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文化
从根本上来说, 基层法治中存在的问题都根源于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发达, 推进基层法治必须要首先加快基层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文化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必然使人们产生法治观念, 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所需要的主体法律意识和文化观念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为基层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 有利于激发广大人们群众的政治热情, 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树立民主法制意识和法律至上观念, 积极依法行使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 加强对国家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权力失控甚至异化和滥用, 保障人民的权利及其行使, 从而推进现代法治形成。法治需要以特定类型的文化为其文化基础, 这种特定的文化就是理性文化。就实行法治的需要来说, 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科学精神、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场观念、思想市场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只有当这些文化要求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 法治才能变为现实③。
加快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现代文化就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推进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的体制改革, 为基层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三农” 问题的认识, 加大对基层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基层经济发展,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居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 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 改进决策机制, 加强居委会的自治性, 实行居务公开, 推进依法治村。加大基层教育投资力度, 发展基层文化教育事业, 解放居民思想, 提高居民素质, 增强居民民主法治意识等。
(二)健全、完善基层法律制度
基层法律制度是基层法治系统中的关键和核心, 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基层法治系统正常运转的前提, 推进基层法治就必须健全、完善基层法律制度。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必须革新立法观念, 改进立法程序, 提高立法技术, 确保立法的科学性; 要及时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 推进法律和法规的立、改、废, 保持法律的连续性、适应性; 明确立法权限, 加强立法监督, 废除一切同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土法规、土政策和村规民俗④。
推进司法、执法改革, 确保司法、执法机关及其人员能依法办案, 依法办事, 做到司法公正, 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司法、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做到奖惩分明;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制约, 避免干预司法、执法, 以权代法、以言代法; 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教育, 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自觉抵制贪腐和违法乱纪行为; 加大对基层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维护社会安定, 为基层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构, 增强监督人员素质, 规范监督行为, 使监督法律化、制度化, 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及时对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批评, 进行曝光。建立、健全基层司法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服务机关, 大力培养法律人才, 改善司法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设备, 增加办公经费等。
(三)培养、提升基层群众及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
群众法律意识的高低不仅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标志, 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 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继续推进。从根本意义上而论, 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乃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和核心, 要实现社会法治, 必然要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 并作为现代法制的起点、依据、核心和实质的现代法律精神, 形成社会主体普遍的现代法律意识⑤。培养、提高基层群众与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需要做到: 推进执政党率先垂范, 党不仅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 更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 更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党法关系, 严格实行党政分开和司法独立制度, 克服党政不分, 党法不分, 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提高他们依法决策, 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明执法, 公正司法, 树立法律之重、法律之威, 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依赖感、亲近感、正义感和神圣感。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开展法制教育, 提高人们法治观念, 使人们知法、守法和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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