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调研报告(精选)
军分区系统干部职工居住相对分散,工作与地方接触频繁,在“不经意”间失泄密上存有很大隐患。对。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出来的报告,供大家参考。
篇一:保密工作调研报告
在我国,工作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且过于原则、不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较差,对工作缺乏指导性。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必要性
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乱定密”等定密随意性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秘密概念不清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工作秘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从而导致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国家秘密保得住,保得好。
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众对此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
二、工作秘密的概念分析
工作秘密作为秘密的一个重要分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权威部门、地方法规和学界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务员法》起草部门的界定,其含义为:(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二是《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三是学界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中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这三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秘密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但它们又分别存在以下的缺陷:一是把工作秘密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把某些事实上拥有工作秘密并需要准确界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二是没有指明工作秘密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没有归纳出工作秘密的程序特征,从而导致实践中确定工作秘密的随意性;四是运用“否定式”来界定工作秘密并没有说清工作秘密是什么,包含什么,工作秘密的界定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所谓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为了保障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依据简易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三、工作秘密的特征分析
(一)主体的广泛性
毋庸置疑,各级国家机关是产生工作秘密最多并需要严加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以外,某些得到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产生工作秘密并需要严加规范的主体。实践中,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某些企事业单位获得委托授权以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活动,这些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的工作秘密存在着与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主体的工作秘密也必须予以重视并准确界定。
(二)职权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无论是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都和机关单位的正当行使职权有关。根据现代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公开,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是,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事项的确不宜公开。对这些事项,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的一项行政特权予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特权只能仅限于保障行政职权和授权职权的正当行使,而不能试图掩盖行政违法或行政错误。与此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果泄露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害,是宪法赋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权。
(三)程序的简易性
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过多、过滥的工作秘密就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程度的降低。因此,除了对工作秘密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外,还必须对其进行程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工作秘密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标示、涉密、解密等具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保密成本的考虑,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不宜等同于国家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而应突出其简易性的特点。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省略、简化或合并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在较短时间之内确定与保护工作秘密的程序。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标准。
(四)内容的保密性
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
(五)责任的行政性
保守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般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规定得更加宽泛,涵盖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比如法国1983年颁布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6条规定,公务员对在执行职务当中或因执行职务关系所得到的秘密、所知悉的事实、文件和报告都有保密义务。如果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授权单位的办事员不经授权泄露工作秘密,就违犯了《公务员法》,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篇二:保密工作调研报告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都十分重视。这已成为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基层单位的保密工作,是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根基。如果抓不好这一环很可能使中央的这一决定落空。因此,加强基层单位保密工作应该着力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做好定密工作。定密就是按法律法规确定信息的密级并在载体上作好密级标志。依法定密是法律赋予产生国家秘密单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定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分清密还是非密、是什么密并在载体上标明的过程。现在有些单位主要存在有密不定、定密不准、定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定密的步骤和方法。
成立领导小组,做好组织上的准备。一般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有秘密事项任务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确定定密工作责任人并明确责任。定密工作责任人一般为办公室负责文字起草审核的负责人。由定密责任人向单位保密委签订定密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和奖惩措施。
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掌握定密的标准和依据。
二是要加强管理。保密工作的核心就在于管理,从保密警示教育片中揭示的失泄密案情来看,相当大的失泄密案子是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的。主要是做好三个方面的管理。
管人 。重点是管理好涉密人员,主要包括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和能够接触国家秘密的领导以及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还有在承担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中,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对于领导,要由单位保密委发文,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 , 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 的原则,/对各位领导分管的业务工作明确保密工作职责。对于其他涉密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和提醒,进行上岗、在岗、离岗 三岗 教育。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要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有相应脱密期。
管物 。主要是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在生产、运输、使用、保管、维修、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基本形式有四类:一是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二是以磁体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三是以光、电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四是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当前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是管理好涉密计算机,做到 谁上网,谁负责 , 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另外,要确实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技术防范工作。
管事 。主要是涉密事项及涉密活动的管理,如重要会议,重大涉密行动和重要涉密工程项目等,事前一定要制定保密工作方案,事中要分阶段组织实施,事后进行检查总结等。
三是要及时汇报发现或发生的泄密事件。按规定,所有发生的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的制度,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上报主管的保密工作部门,以便于保密部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及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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