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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研究室基本情况调研报告
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对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基本情况调研报告,供大家阅读查看。
篇一:法律政策研究室基本情况调研报告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自2012年成立以来,在院党组的领导和上级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和调动检察调研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全面推动法律政策研究室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履行职责、发挥服务职能方面尚存在一定不足,其目标定位、职能发挥以及考核办法等均有值得反思之处,尚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下面将进行全面论述。
一、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情况
(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厘定了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的性质和具体职能,规定:“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其根本职责是服务领导决策和服务检察业务工作。具体如下: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对全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全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科,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新形势下院党组对研究室工作提出的要求。本院党组要求院内法律政策研究室要认清形势,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求研究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推进理论创新,推出更多有深度的理论成果,认真学习业务和修改后的刑事讼诉法,为我院公正执法,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奠定坚实的能力基础。研究室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意识。在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或案件时,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观念,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近5年来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主要成绩
1、调研工作业务
年初及时部署和落实调研任务,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本院研究室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每年都在年初制定调研目标。五年来共组织院内撰写调研文章80余篇,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中国检察官》发表2篇,在省级、市级媒体、刊物上发表40余篇。组织完成上级院安排调研课题6篇,包括:《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研究》、《检察长领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研究》(2012年),《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实证分析与路径选择》、《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检查监督有关问题研究》(2013年)
每季度向各科、室、局收集一次在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专题向检委会汇报,检委会能解决的检委会解决,不能解决的向上级检察委员会请示汇报解决。年终检委会专题听取各科、室、局就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业务建设的汇报。认真总结分析不诉案件原因,为业务部门在今后审查案件时严把案件质量关奠定基础。
2、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与各有关部门配合、协调,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自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五年来共召开检委会75次,其中审议案件64件,检委会集体学习、讨论63次。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执行“议题范围”和“议题标准”。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基本规范(2013年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省检察院下发的《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检察委员会议题流程》,按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特别是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以及有意见分歧的案件,都通过检委会审议决定。对检察工作的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重大事项,都通过检察委员会审议,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报告质量和决策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提升检察委员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坚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根据上级要求,两年以来本院准确把握检察长列席制度的总体要求,把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作为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遵循配合与监督并举、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按照依法、严格、规范、文明列席的要求,着力建立内部整体联动、外部衔接顺畅的工作格局,逐步健全列席机制,改进列席方式,提高列席能力,增强列席实效,充分发挥列席制度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推动形成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事中防错与事后纠错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诉讼监督良好局面而开展此项工作。
(四)近5年来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
1、明确工作思路。确定了“调研要作出精品,宣传要树好形象,信息要形成链条,检委会要注重规范”的工作思路,采取了定任务、定标准、定人员的新方法,采取论文答辩、骨干培训、专家点评等新形式,以检察事业发展为本,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每年研究室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考核中均列前列。
2、提高三种能力。一是善于学习的能力,准确把握上级会议及文件精髓;二是善于落实的能力,把上级的要求分解落实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三是创新发展的能力,在落实上级要求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推动工作创新发展,推出的“公开答询”、网上出警、效率民行、阳光监察等经验成果被上级转发。
3、做到四个“勤”字。一是勤学,勤于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和各级党委的最新精神;二是勤看,多了解本院各部门的新人新事;三是勤思,不断研究发挖有价值的信息线索;四是勤写,经常总结本院出现的新经验新做法。
二、研究室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等情况
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12年11月正式成立,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现有人员1人,占全院50人的2%,其中研究室主任1人;35-40岁一人、本科学历。近五年来研究室人员在研究室工作期间,均无违纪违法、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处罚、刑事追究的情况。
三、研究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不准。在设立机构时,大多没有把研究室当作业务部门来看待,而是与办公室、宣传处等一同视为综合部门,认为研究室不过是一个整理材料、起草文件的地方,有些院甚至把研究室视为一个养老赋闲地方。不少院在人员配置时一般不会把业务能力强、法律水平高的骨干人才放至研究室,往往把业务能力一般、没有法律职务或者其他岗位不好安排的人员调整到研究室,研究室人员编制偏少、年龄偏大,整体素质不强。
(二)服务职能未能发挥。一是服务领导决策的职能未能发挥。研究室可以对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但实践中,研究室基本无所作为。二是服务业务部门的职能未能发挥。规定研究室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委会的议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但实践中研究室负责的检委会日常工作大多变成了收送材料、做记录、编纪要的文秘工作,极少能为检委会正确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和理论支持。在日常工作中,研究室经常与其他部门“两张皮”,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没有很好地介入业务工作中去,未效地发挥出研究问题、释疑解惑、帮助决策的职能作用。
(三)工作方法存在偏差。由于未能很好地发挥服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室只能被定位为撰写调研文章的综合部门,在这种情况下,评判研究室工作成效的标准似乎只剩下发表了多少调研文章,导致干警为了发表而撰写,其结果经常是自己写、自己看,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目前各大报刊杂志和网站花钱发表文章的现象又导致地方的调研工作已经不是在比调研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是在拼经济实力,看似发表的文章很多,其实质量一般,调研工作的整体水平也未得到提高,更没有起到研究问题推动工作的效果
四、对策和建议
(一)优化职能定位。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做好研究室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两点:一是突出研究室的“业务”性质。不能将研究室视为辅助、保障、协调性的综合部门,必须按业务部门的性质和规律去管理、考核,要立足于解决业务中的问题,其核心是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不能把研究室变成一个到处打杂搞配合的万金油机构。二是分类定位。虽然机构名称从高检到省、市、县级院统一称为“法律政策研究室”,但其具体职能不同,广大的市、县级检察院,面对的绝大多数是法律实务问题,其工作方法也只是一般性的分析、讨论以及法律应用。所以应设定层级化的研究室职能,不要一轰而上都搞理论研究,也不要千军万马都去挤发表文章这根独木桥,尤其是基层院,必须着眼于解决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以发现、分析、解决实务中的问题为根本。
(二)增强工作效能。综合性使得研究室具有较大的工作空间,不管是服务党和政府大局、促进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还是参与其他日常工作,研究室都能大有作为。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一是提高工作品质。研究室不能简单地抄抄写写陶醉于发表了几篇调研文章,必须从大局着眼,力求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有力的服务。在为本院领导服务的同时,也应着眼大局为党委、人大和上级院提供决策服务。二是强化参与意识。研究室必须打破部门壁垒,坚持开放式工作思路,把理论研究工作放在全院工作的大盘子中去筹划,及时捕捉办案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分析、研究加以解决,决不能关起门来闷头写文章。三是丰富调研形式,不能一提开展调研活动就是开会,必须围绕办案工作选择一些具体问题,多开展应用性、过程式的研讨活动,从平面式的理论探讨向纵深式的解决问题推进;对干警而言也不能一提参与调研工作就是撰写论文,调研的目的不仅仅是写稿子,发现问题、厘清分歧、提出合理化建议等都属于调研活动,开展调研的落脚点必须是提高干警领悟、执行法律的准确性,提升工作执行力,这样易为干警接受也才会更有成效。
(三)改革考评办法。调研工作的核心价值是针对性、实效性、履职性,根本职能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研究室工作必须改变以发表数为核心指标、逐级压任务的模式,注重“服务”职能的考量,建立起以服务为中心的以下指标体系:一是通过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哪些有益信息,哪些成果在决策中得到借鉴、参考、肯定;二是为检委会提供了哪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办案部门提供了哪些帮助;三是对司法实践中的哪些问题向上级进行请示或提出了司法解释建议,对下级院提出的哪些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晰、正确的答复;四是调研工作取得了哪些适合本地需要的重要成果,已解决或有助于解决本地较为重要的实务问题;五是是发表了多少调研文章,成果的期刊分布以及获奖情况等。
当前,在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背景下,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研究、探索,研究室工作必须不断强化“服务”职能,真正发挥参谋、智囊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当前形式主义的研究风气,为领导决策、业务工作发展发挥真正有价值的作用。
篇二:法律政策研究室基本情况调研报告
一、本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情况
近五年来本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和上级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和调动检察调研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围绕年初工作计划,本着主动热情而不越权的原则,严格遵循检委会议事规则和议案标准,按规定履行职能,防止非检委会议项目进入讨论程序,全面推动法律政策研究室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检委会议案议事效率和质量。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研究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推进理论创新,推出更多有深度的理论成果,认真学习业务和修改后的刑事讼诉法,为我院公正执法,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奠定坚实的能力基础。研究室工作人员自觉树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意识。在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或案件时,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观念,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调研工作业务
1、年初及时部署和落实调研任务,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五年来,研究室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每年都在年初制定了调研目标。经市院批准,确定研究课题。共组织撰写调研文章68篇,其中入选国家级刊物《法学理论与适用》1篇, 入选省级刊物的5篇,入选市级刊物的10篇,入选县级刊物的 8 篇。
2、建立检察干警进行理论研究、业务探讨、交流思想的平台,对检察工作的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干警的调研积极性,促进了我院调研成果的转化和调研水平的提高。研究室每季度向各科、室、局收集一次在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专题向检委会汇报,检委会能解决的检委会解决,不能解决的向上级检察委员会请示汇报解决。年终检委会专题听取各科、室、局就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业务建设的汇报。
3、认真总结分析不诉案件原因,为业务部门在今后审查案件时严把案件质量关奠定基础。
(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与各有关部门配合、协调,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自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五年来本院共召开检委会135次,其中审议案件65件,审议事项7个,检委会集体学习、讨论63次。
2、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执行“议题范围”和“议题标准”。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基本规范(2013年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省检察院下发的《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检察委员会议题流程》,按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特别是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以及有意见分歧的案件,都通过检委会审议决定。对检察工作的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重大事项,都通过检察委员会审议,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报告质量和决策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提升检察委员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专委开展实体审查,本院认真执行云检(55号文件)、《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委员会案件实体审查的规定》(暂行) ,经过实践证明,此规定供操作性强,迄今还未发现什么问题。因为本院从1999年设立专职委员就一直都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径过多年的实践,对提请检委讨论的案进行实体审查是必要的,这样保证了案件质量和检委会正确决策。
(五)坚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根据云检发〔2013〕1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两年以来本院准确把握检察长列席制度的总体要求,把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作为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遵循配合与监督并举、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按照依法、严格、规范、文明列席的要求,着力建立内部整体联动、外部衔接顺畅的工作格局,逐步健全列席机制,改进列席方式,提高列席能力,增强列席实效,充分发挥列席制度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推动形成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事中防错与事后纠错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诉讼监督良好局面而开展此项工作。
(六)跟庭考查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水平,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公诉人业务素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优秀公诉人才队伍,保障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确保庭审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从而有效地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更好地发挥公诉工作服务巧家富民强县、跨越发展的职能作用,由研究室制定并经院党组研究出台了跟庭考察制度,由研究室组织对本院公诉人出庭进行跟庭考察。五年来均严格按跟庭考察制度开展工作,庭前将考评表发到考评组成员,庭审结束后,均由指定的考评组长收齐各考评人员的《跟庭考察评议表》,召集考评组人员对庭审活动进行评议。必要时还通知出庭的公诉人及公诉部门干警参加进行点评。对出庭工作及时总结,客观、公正地反馈考察结果,对考察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公诉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找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整改达到真正促进公诉水平不断提高的目的。
(七)、存在的问题
1、本院研究室成立时间短,缺乏工作经验;对检察理论工作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旧突出。有的科室局领导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办案,轻调研”的思想依然没有明显改变,将调研工作与业务工作对立起来,认为工作繁忙,没有时间搞调研,甚至认为抓调研工作会影响业务工作。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状态,没有形成上下一体、全员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格局。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和结合实际撰写调研文章的积极性、主动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2、检察理论研究质量不够高。公开发表的基础理论文章不多,检察应用理论课题没有申报;带有前瞻性、指导性的调研文章比例不大,理论研究实践与检察业务实践结合不够紧密。
二、研究室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等情况
本院研究室2013年6月正式成立,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现有人员三人,占全院54人的6%,其中研究室主任一人、工作人员二人;45-50岁一人、本科学业,55-60岁的二人,专科学业,三人均为检察员。近5年来研究室人员在研究室工作期间,均无违纪违法、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处罚、刑事追究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要点
1、负责组织落实本院每年度的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组织协调本院检察调研工作。加大对调研文章奖励的力度,将调研任务分别落实到各科室,形成全院干警各部门共抓调研工作的局面。努力营造检察调研的良好氛围,在调研文章的数量,特别是文章的质量上,力争有新的突破。
2、抓好改革调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市检院的改革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努力抓好改革意见的调研和改革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检察改革措施在我院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
3、进一步做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增强执法办案的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切实全面落实检委会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检委会议事决策的效率和质量。结合巧家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严格执行检委会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严格议事议案范围和程序,确保应当提请检委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都按程序上会审议;严格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检委会审议事项和案件、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都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各项信息都及时、完整、准确录入。
4、抓好检察业务学习。进一步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加强对检察业务和检委办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5、全面落实2015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全县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县进程,加快平安巧家、法治巧家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作好此项工作总结。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6、全面落实跟庭考察制度,适时对重特大案件、疑难案件、有影响的案件、本院办理的自侦案件进行跟庭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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